L/O/G/O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征收与优惠一、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国税函[2009]221号)•预缴计算:•1、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3、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4、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一、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汇缴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跨省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相关资料机构名称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三因素已预缴税款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视同分公司300251000180500015上海分公司300181500350450040天津分公司501580010025005沈阳分公司200253000320800060合计850630095020000120、总机构计算各机构应纳税所得额300+300+50+200=850万元2、计算分配比例(1)视同分公司:1000/6300×0.35+180/950×0.35+5000/20000×0.3=0.1969(2)上海分公司:6300/1500×0.35+350/950×0.35+4500/20000×0.3=0.2798(3)天津公公司:800/6300×0.35+100/950×0.35+2500/20000×0.30=0.1187(4)沈阳分公司:3000/6300×0.35+320/950×0.35+8000/20000×0.30=0.4046、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视同分公司:850×0.1969=167.365(2)上海分公司:850×0.2798=237.83(3)天津分公司:850×0.1187=100.895(4)沈阳分公司:850×0.4046=343.914、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1)视同分公司:167.365×25%=41.841(2)上海分公司:237.83×18%=42.8094(3)天津分公司:100.895×15%=15.134(4)沈阳分公司:343.91×25%=85.9775、计算总分机构应纳所得税41.84125+42.8094+15.13425+85.9775=185.76246、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税额185.7624×50%=92.88127、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1)视同分公司:92.8812×0.1969=18.2883(2)上海分公司:92.8812×0.2798=25.98815(3)天津分公司:92.8812×0.1187=7.567125(4)沈阳分公司:92.8812×0.4046=37.57975、三因素即收入、工资、资产应按税款所属年度数据确定,与计算所得税预缴时使用数据时期不同。、计算出的应补(退)税款,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注意事项•3、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计算方法,只限《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文件规定中可以享受过渡优惠的纳税人。二、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武国税函〔2010〕7号)•国税函[2009]255号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三、《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武国税函〔2010〕7号)•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一)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管理•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和没有规定具体优惠期限的项目,由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进行一次性审批;•属于一年期的优惠项目,由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实行按年审批。(一)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管理•税收优惠的审批权限下列优惠项目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率优惠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优惠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缩短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一)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管理下列优惠项目由区(分)局负责审批: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6.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依次定额抵减所得税;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税;8、监狱劳教企业免征所得税;9.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一)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管理下列优惠项目由市局负责审批:1.经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2.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3.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一)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管理•税收优惠的审批权限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由省局审批。(二)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管理•属于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执行;需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先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前,对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和没有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期限的项目一次性提请备案;属于一年期的税收优惠项目分年提请备案(三)税收优惠的后续管理•纳税人属于已经税务机关一次性审批、受理备案和享受过渡税率优惠等项目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其所属区(分)局附送《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情况报告表》•各区(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后续管理。每年汇算清缴期间应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审查。四、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企业申请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应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直接向省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市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与申报•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9]33号明确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