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车辆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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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租赁合同2010年7月18日-1-物流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第一条序言本公司租赁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1月日在广州市签署:1、双方当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邮编:承租人(承租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2、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本租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出租人同意依据承租人对租赁物(拖头:品牌、型号、辆。挂车:品牌、型号、辆)的选择,出租方将租赁物租赁予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3、本合同是以租赁形式完成双方既定的义务。4、承租人对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责任。5、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二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1、本合同当事人为各自独立存在的、合法的经营者,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关系,能各自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2、出租人和承租人是一个各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独自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承担任何代为清偿、保证、连带责任。3、承租人自行聘用的职工不是出租人的员工,也不是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出租人对承租人及其员工的行为不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4、以上法律地位之确定,不因承租人租赁关系之行为而发生任何变化。租赁合同2010年7月18日-2-第三条租赁物“租赁物”指双方签署之任何租赁物描述表(附件一)、车牌号见(附件三)中所规定的租赁物。第四条租约任何本合同附件下的租赁物租赁于该(附件一、二、三)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署或盖章后成立生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该(附件一、二、三)通过提及本合同而并入本合同条款,共同构成该附件项下租赁物租赁的独立租约。第五条租赁期限1、承租人租赁和使用租赁物的期限为24个月,由应付租金明细表(附件二)明确规定;2、租赁期限的起租日为租赁物的受领日,并持续至应付租金明细表规定的期限届满,在租赁期满后按本合同18条执行。第六条租金及管理费1、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无条件按应付租金明细表(附件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无权以任何理由抵销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除非承租人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如承租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应付款项,超过15天的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强制收回租赁物。2、承租人应就其应付的任何租金、或管理费或其他款项,从第16天起按日利率百分之一支付延迟利息。3、承租人承诺延迟利息可以选择从承租人每次交付的款项中先行抵扣或另行扣收。4、出租人可以有权自行合理决定从承租人处收取的每笔款项的使用顺序。第七条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确认: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承租人除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利益外未取得租赁物的任何权益。第八条租赁物的交付和使用1、出租人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受领,安装和验收。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根据本合同规定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根据租约合理使用租赁物,除非承租人违约。3、承租人应根据附件一“租赁物描述表”中的约定自行规定地点保管和合理使用租赁物。租赁合同2010年7月18日-3-4、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使用费用,为使用租赁物取得全部必要的登记、许可和同意,且应符合与租赁物存储、使用和维修相应的全部有效法律、条例、法规或政策。5、承租人必须按时、按期配合出租人对租赁物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费用由承租人支付。如因承租人未及时配合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证照或延迟支付相关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全额承担。如承租人不按期办理相关证照或支付相关费用,出租人有权收回车辆进行办理,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及之后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在被执法部门因故扣车或证件除外。6、承租人自行配备驾驶员,驾驶员所发生任何事件及纠纷等经济和法律责任与出租人无关,若出租人因此而承担了赔偿费用,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包括追偿的律师费、差旅费)。第九条租赁物维护和费用1、承租人应维护每一租赁物,并使其处于良好运转状态,至少按照任何适用的操作指南、服务手册中所规定的频率行使维护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在没有对前述内容的普遍适用性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根据使用情况:(1)根据本合同附件的规定,使用和维护租赁物。(2)保证附件提及的任何服务提供商可完全接近租赁物,提供合理的服务和维修。2、出租人和其代理人有权(但不是义务)检查租赁物和租赁物维护记录,并观察租赁的使用。如果出租人在任何意识到有证据证明租赁物被承租人因疏忽或错误使用、或被滥用,出租人可以进行完整的租赁物检查,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3、任何经出租人同意的对租赁物的改动或在租赁物上固定附件、软件和设置,均由承租人负责、并支付所有费用且独立承担风险,所有改动和添加均自动成为出租人的财产。4、租赁物发生各类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损坏时,若出租人指定了修理厂(服务站),承租人必须到出租人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如果特殊情况需在外急修的,承租人须事先行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方可修理,并在该情况发生后一个月内提供证明该特殊情况的书面证据和更换零部件的产品说明书,修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承租人擅自去外厂修理而造成车辆修理低劣,零部件不符合车辆技术检测部门要求的,必须重新修复和调换,承租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5、承租人承担车辆使用损耗品的费用,包括轮胎、维修、保养费用、改装、加装设备等费用(保险、办理证照费除外)。6、承租人雇用的员工待遇等,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及劳资纠纷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关。租赁合同2010年7月18日-4-第十条补偿1、承租人占有租赁期间,无论因任何原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若出租人因上述原因产生任何赔偿、责任或费用,承租人应当就此全部补偿出租人;时间为出租人支付上述费用之日起三天内,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3、本合同第十条第1-2项之约定的承租人义务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一条承租人的行为未获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1、不适当地、疏忽地、不安全地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使用、操作、维护或保存租赁物的2、抛弃租赁物或将租赁物转租给除出租人、承租人之外的第三方。3、对任何租赁物的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或添加,如果该等改动、拆除、拆拆卸或添加影响其预期的功能、用途或降低其价值或该改动、拆除、拆卸或添加不可拆除或不可逆转。4、将租赁物添附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5、转租租赁物、或改变附表一“租赁物描述表”中写明的租赁物用途。6、承租人将租赁物进行担保或抵押的。第十二条税费1、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税费。2、本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之约定承租人的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三条陈述与保证1、双方陈述与保证:(1)根据其组建或成立地的法律,该方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在,且相关手续完备(即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所有复印件)。(2)该方有全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3)该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力,从生效日开效,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合同2010年7月18日-5-(4)双方应如实介绍其股东及经营者构成及与经营有关的个人情况。2、承租人陈述与保证(1)承租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2)本合同的签署人和送达人已获承租人授权代表其履行该等行为。(3)本合同构成承租人有效的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4)承租人主要营业地点或者主要住所地保持不变,如果承租人为商业主体、承租人未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不得改变其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任何合并、兼并、再设或类似重组结构)。3、出租人陈述与保证(1)所提供的车辆和拖板,从承租人实际提车之日起按厂家要求保修期一年。(2)车辆、拖板等所有配件、工具、轮胎等按原厂备齐。第十四条毁损和灭失在租赁物受领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应承担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该等毁损、灭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租赁物被用坏、灭失、被盗、政府没收、不可抗力或其他风险而导致的,承租人仍需向出租人按租金明细表(附件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和其他应付款项。如因上述造成租赁物毁损和灭失的,承租人仍需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租赁物,赔偿价按毁损或灭失现时折旧价格。第十五条保险1、承租人对租赁物应当购买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A车辆损失险B车辆盗抢险C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100万元D车损、盗抢、第三者不计免赔险E车辆自然险F交强险以上租赁物的保险由出租方代购,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支付。2、所有保险应当由出租人与其选定的保险公司签署,出租人为保险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租赁合同2010年7月18日-6-租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将用于协助承租人进行租赁物的修复和保险事故的处理。3、对本合同租赁物进行保险后,若发生保险事故,出租人为接受保险金以及背书所有支票、汇票和其他文件,并且采取其他进行保险索赔和取得付款所需之行动的唯一权利人。在可能成为索赔基础上的每个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立即向出租人提供所有被要求相关资料,否则承租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4、承租人应当在租赁物正式运营前根据运输货物的价值投保货物险,承租人承担货物各种责任,与出租人无关。5、承租人造成交通事故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如保险理赔金额不足以赔偿第三方的损失,差额部分仍应由承租方负责全部赔偿,与出租方无关。第十六条广告1、为统一租赁物的品牌的形象,出租人负责整个租赁物的广告规划、营销、建设和管理,承租人对此无异议,予以服从并配合。2、若出租人在租赁物中设立广告或与广告有关的图形,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第十七条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形,构成承租人违约事件(1)承租人未支付任何到期款项(2)任何向出租人做出的陈述或保证为虚假或误导的(3)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承租人未能遵守或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协议或保证,并且该等情况在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后持续10天;(4)承租人与出租人或出租关联人之间任何其他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5)承租人不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是出租人,承租人关闭、停止、停产、重组、合并或转让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或出租人合理认为承租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实质性的恶化;(6)承租人自行提出或被提出破产申请或破产程序已经开始并正在继续;(7)有关就本合同出租人所取得的担保项下的违约或不履行。第十八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租赁合同2010年7月18日-7-定的除外。(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2、下列事件构成不可抗力:(1)发生战争、武装冲突、地震、动乱、自然灾害或其他与前述事故相同或相似的,受影响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控制的事故或情形。(2)发生法律变更致使本合同租赁行为无法完成。3、在发生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使得任何一方或受影响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受到拖延或不能履行时,受影响方不承担因此之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4、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受影响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电传或电报或其他任何合理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和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的影响,同时应呈交证明不可抗力的有关官方证明或公证证明。5、在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十五日之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磋商本合同之变更,未能达成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九条保密条款1、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有义务为对方保守,不得泄露。否则由此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获得赔偿,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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