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析《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析主讲:徐义成一、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条件做了重大调整•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不符合违纪、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但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做了什么重大调整?•(1)、将《劳动法》: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调整为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3)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注:不符合违纪、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将合同到期必须续延的两种情况扩大为九种情况;62、为什么要这样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讲道:“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关键一点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而且这次调整就是为了保护低端劳动者。73、如何理解这个重大调整•(1)现在双方有劳动合同,明年才到期,到期时劳动者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2)明年合同到期时,又续签了一次合同,续签期限加上原有的工作期限已满十年。合同再到期时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因此,续签的年限是双方关注的焦点;•(3)明年合同到期时,又续签了一次合同,续签期限加上原有的工作期限还不够十年,合同再到期时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合同,但只有这一次企业可以单方终止合同的机会;8•(4)从08年1月1日起,双方只要签订了两次合同,即包括初签也包括续签,合同再到期时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5)从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双方还没签订合同,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关系;•(6)到明年劳动者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合同到期企业不能单方终止合同;•以上情况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9如果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那就每月付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11•劳社部函〔2007〕20号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12•《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14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1、这一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2、这一条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15•3、中华全国总工会在一九八六年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近几年,一些省市出台了“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大会制度的规定”;•4、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就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讨论。•5、如果企业没有成立工会,规章制度就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了。•6、职工代表不能由企业指定,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16三、从08年起用工超过一个月还没签订合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行规定:•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8北京:•京劳社资发[2005]77号: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补偿金;•91号令: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19上海:•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20法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1•1、全国劳动合同签订率才40%,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2、《劳动合同法》要着重解决用工不签合同及合同短期化;•3、《草案》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22•4、《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从08年起用工超过一年还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须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要求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而且在补签之前还要发双薪。四、约定“违约金”受限制•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注:除签订了培训协议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4•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25•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6•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7现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28•劳部发[1995]223号•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五)、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劳办发[1995]264号30什么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