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北京博通盛世商贸商贸中心承租方(下称乙方);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联系人:张玉芝联系电话:15810730961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12号169B室第一条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及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壹年(2012-10-01至2013-09-31)租赁面积37租赁方式:年付,240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半年付12000元第三条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6000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后且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时,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则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而保证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对乙方投入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第四条房屋交付在乙方支付完租金后,甲方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收取租金。甲方保证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完好,并且能够正常使用。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依据本合同交纳租金后,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如果有损坏,应当修复或更新。第七条所有权及合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承租期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有补充时,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年度租金10%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第十二条其它: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北京博通盛世商贸中心乙方:北京亿豪龙发钢材有限公司负责人:负责人:2012年10月01日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北京卓佳缘宾馆有限公司承租方(下称乙方);北京恒春永盛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联系人:杜红雨联系电话:1581073096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静安里41号楼配楼卓佳缘宾馆208房间第一条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及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壹年(2013-01-01-----2013.12.30)租赁面积15平方米租赁方式:月付,15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季付每季4500.00元人民币第三条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后且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时,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则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而保证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对乙方投入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第四条房屋交付在乙方支付完租金后,甲方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收取租金。甲方保证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完好,并且能够正常使用。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依据本合同交纳租金后,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如果有损坏,应当修复或更新。第七条所有权及合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承租期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有补充时,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年度租金10%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第十二条其它: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北京卓佳缘宾馆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恒春永盛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负责人:2012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承租方(下称乙方);联系人:张荣联系电话:15810730961地址:第一条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及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壹年(2012.8.1——1213.7.31)租赁面积12平米租赁方式:月付,20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季付6000第三条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后且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时,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则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而保证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对乙方投入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第四条房屋交付在乙方支付完租金后,甲方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收取租金。甲方保证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完好,并且能够正常使用。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依据本合同交纳租金后,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如果有损坏,应当修复或更新。第十三条所有权及合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承租期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有补充时,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第十六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年度租金10%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第十二条其它: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乙方:2012年8月1日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北京德伟博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泰五环宾馆承租方(下称乙方);北京协亚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联系人:赖志洋联系电话:15810730961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4号4幢402室第一条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及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壹年(2012.07.01——2013.06.30)租赁面积20平米租赁方式:年付;付款方式:年付17000第三条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后且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时,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则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而保证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对乙方投入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第四条房屋交付在乙方支付完租金后,甲方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第十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收取租金。甲方保证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完好,并且能够正常使用。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依据本合同交纳租金后,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如果有损坏,应当修复或更新。第十九条所有权及合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承租期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有补充时,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年度租金10%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第十二条其它: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九、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北京德伟博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泰五环宾馆乙方:北京协亚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012年07月01日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张东祥承租方(下称乙方);北京雷克斯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系人:王永顺联系电话:1581073096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小街4号楼4—4第一条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发))及有关规定,签定本合同。第二条租赁期限:壹年(2012.4.12——2012.9.11)租赁面积15平米租赁方式:月付,10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半年付6000第三条保证金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作为保证金,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后且乙方无任何违反本合同的情况时,甲方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则甲方不退还保证金,如果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害后果而保证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对乙方投入的财产享有留置权,直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第四条房屋交付在乙方支付完租金后,甲方将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收取租金。甲方保证交付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完好,并且能够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依据本合同交纳租金后,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如果有损坏,应当修复或更新。第二十五条所有权及合理使用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拥有承租期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房屋的用途。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的变更、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有补充时,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违约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年度租金10%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解除。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议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第十二条其它: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张东祥乙方:北京雷克斯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6月12日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下称甲方):北京鹏盛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