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荷兰家乐福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物业租赁合同]2001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目录一、总则…………………………………………………3二、租赁及续约…………………………………………5三、租金标准及计算方法和定金的支付………………6四、公用事业……………………………………………8五、停车场的收费及管理办法…………………………10六、招牌…………………………………………………11七、甲方的责任…………………………………………11八、乙方的责任…………………………………………13九、保险…………………………………………………16十、双方的声明和保证…………………………………17十一、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8十二、租赁物业的移交……………………………………19十三、商场开业日的前提条件……………………………19十四、合同违约和终止……………………………………20十五、租金减免……………………………………………21十六、关于二期物业租赁、租金、递增及支付办法……22十七、关于乙方租赁区域内装修工程发包的办法………22十八、附则…………………………………………………23附件:附件1总平面图附件2各方的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附件3租赁物业平面图附件4工程建设协议及附件附件5租赁物业初步移交条件附件6租赁物业正式移交条件附件7乙方的招牌及其位置附件8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附件9房屋租赁许可证附件10房地产证物业租赁合同本物业租赁(合同)由下述各方于2001年月日(中国、大连)签订:甲方:大连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注册地址为中国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92号(企业注册号为:2102411107199)。乙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存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注册地址为中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1号(企业注册号为:2100001046931)。丙方:荷兰家乐福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荷兰登记注册的企业,其法定注册为Overschiestraat184P1062XKAmsterdam,theNetherlands(企业注册号为:33261494)。A、甲方是租赁物业的所有人,愿意将该物业租赁给一家著名的从事零售业务的公司。B、乙方是一家在辽宁省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大型外经贸综合性股份有限(上市)公司。C、丙方是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100%的子公司,主要功能是对中国进行投资。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为法国大型超市集团,是在世界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经营连锁超市的具有领先地位的公司之一。D、乙方和丙方愿意在大连市建立一个合资公司,经营范围为:根据国家所有的和当地相关法规在该市从事零售业务(“拟设立合资公司”)。E、乙方和丙方愿意租赁甲方的物业拟在大连经营第二家超市。F、因此,甲方、乙方和丙方达成协议,乙方和丙方共同租赁该物业,直到建立拟设立合资公司,在拟设立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和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拟设立的合资公司。因此乙方和丙方在本合同中及附件合并为一家以下称为“乙方”,甲方和乙方以下称为“双方”,单独一方以下称为“一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总则1.1序言甲方兹保证并声明,甲方有权向乙方出租建筑物(定义见第1.2(b)条)。1.2定义在本合同中所有的条款均适用于甲方向乙方出租1—2期物业项目所涉及的范围。(a)“分店营业执照”系指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9号地块所租物业而设分店的经营而颁发的营业执照。(b)“建筑物”系指位于中国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9号嘉和园小区工程1—2期的建筑物,该建筑物的详细位置,见本合同附件1总平面图。(c)“公共区域”系指建筑物中乙方租赁物业内的由甲方指定为公用的入口、楼梯、走廊、电梯间、盥洗室和其它公共区域。(d)“租赁物业初步移交”系指在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本合同附件5所规定的,供乙方进入租赁物业并开始装修及安装施工所需的全部条件之后的移交。(e)“租赁物业正式移交”系指在甲乙双方对租赁物业进行了联合验收并确认租赁物业达到本合同附件6所约定的全部条件之后,由甲方向乙方移交全部的租赁物业。(f)“商场开业日”系指在已为商场经营取得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定义的分店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证),并且乙方已完成了商场营业所需的装修、营业设备的安装和所必需的准备工作后,商场正式对外开业和经营的日期。(g)“设施”系指使用租赁物业和商场业务经营所需的电话、电视接口、自动坡梯、货梯、消防设施及其他设施。(h)“竣工验收报告”系指证明租赁物业的施工建设已经完工并已由大连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的验收报告。(i)“房地产证”系指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包括租赁物业范围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j)“租赁期限”系指自租赁物业初步移交之日起为第一个租约年和租期的起始日至第贰拾(20)年的期间。(k)“租赁物业”系指建筑物1-2期工程的地上一层及地下一层,甲方租赁给乙方用作超市的总建筑面积约为贰万壹仟平方米(21000㎡),分两期移交,详见本合同附件3中所附租赁物业平面图。(l)“房屋租赁许可证”系指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允许甲方租赁物业向甲方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m)“租金”系指本合同第三条和第十六条内规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1—2期物业租金(未包括地下二层停车场的面积及物业管理费)。(n)“招牌”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设置和安装的招牌、指示牌和标志牌。(o)“场地”系指本合同附件1所附总平面图中所载的租赁物业占地和建筑物红线范围以内标明的土地。(p)“商场”系指乙方在租赁物业内开办和经营的大型超市、商城、购物广场。(q)“公用事业”系指由乙方使用并付费的给、排水、电、气、供热等。(r)“月”系指公历月,连续30天为壹个公历月。(s)“年”系指公历年,连续12个月为壹个公历年(租约年)。(t)“1—2期工程”是指甲方在该项目中租赁给乙方用作超市部分的物业。该工程分两期开发,一期与二期移交给乙方的时间相差壹拾玖(19)个月,其中一期工程建筑面积壹万伍仟平方米(15000㎡),二期工程建筑面积陆仟平方米(6000㎡)。(u)“装修工程发包办法”是指在1—2期物业乙方租赁区域内由乙方负责装修、装潢、安装、消防、设备购置等工程项目,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总包给甲方施工。(v)“未明确的事项及责任”是指本合同和附件4工程建设协议及附件中未列明的事项及条款。二、租赁及续约2.1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合同法》以及中国和大连市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建筑物约定范围内的租赁物业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出租给乙方,并同意乙方有权使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乙方同意承租该物业并根据本合同第3.1条、第3.2条、第3.3条及第3.4条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2.2租赁物业的用途乙方租赁的物业将用于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包括经营商场、商城、购物广场及其他零售业务、快餐厅、设置办公室、仓库及乙方营业范围内的其他商业项目。2.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自租赁物业初步移交之日起为租期的起始日至第贰拾(20)年。2.4免租期自租赁物业初步移交之日起至180天为免租期,因甲方没有尽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物业不能按时正式移交,则免租期应根据实际的延误时间相应延长(乙方的原因除外)。2.5租赁期限届满延期、续约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有优先选择是否延期续约的权利。乙方应在不迟于租赁期限届满前玖拾(90)天,按本合同第18.13条的规定,书面通知甲方其是否决定行使上述选择权。如果乙方在通知中表明延长租赁期限要求续约,则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延期续约协议。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延长期限为壹拾至贰拾(10—20)年由乙方选择续约期年限。延长续约期的租金应以本合同租赁期限第贰拾(20)年的当年租金为基数,加2.5%的年增幅比例进行调整,即:(第贰拾年的当年租金基数×2.5%)+第贰拾年的当年租金额=续约期的起始租金标准,该延期协议的其它方面应采用本合同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三、租金标准及计算方法和定金的支付3.1租金及增幅比例(a)本条所规定的租金是指甲方一期工程中所出租壹万伍仟平方米(15000㎡)给乙方用作超市经营壹个租约年的年租金750万元人民币(未包括二期的租金和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b)自免租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为租金起始年(该起始年等于壹个租约年),该壹个租约年年租金为人民币750万元整(柒佰伍拾万元整)。(c)租金年增长率为:第一、第二个租约年为零;自第三个租约年第一个月开始以后每个租约年年租金增长率定为2.5%(百分之二点五)。3.2租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乙方应按月于每月初前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甲方则应按时提供相关的发票或收据,一期物业每个租约年每月租金计算方法为:750万元÷12个月=第1—2个租约年期间每个月的租金标准,自第三年起以后每个租约年及每月的租金计算方法为:前壹年租金额+(前壹年租金额×租金年增长率)÷12个月=当年每个月的租金标准,租期结束后乙方再续约的年租金标准及增长率应按本合同第2.5条及相关规定执行。3.3预付款及定金的支付预付款及定金:乙方向甲方分四次预付一期物业前两个租约年标准的租金即人民币1500万元整(壹仟伍佰万元整)作为预付款及定金。第一次:签定正式合同后在伍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期物业前两个租约年租金的20%,即人民币300万元整(叁佰万元整);第二次:该项目正式开工后在伍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期物业前两个租约年租金的30%,即人民币450万元整(肆佰伍拾万元整);第三次:物业初步移交后在伍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期物业前两个租约年租金的30%,即人民币450万元整(肆佰伍拾万元整);第四次:物业正式移交后在伍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一期物业前两个租约年租金的20%,即人民币300万元整(叁佰万元整);一期物业自初步移交后的第181天起(因免租期为180天)为计租金的起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及定金用于抵扣前两个租约年的一期物业租金,抵扣完后该物业以后的租金支付办法应按本合同第3.2条的规定执行。3.4其他费用和支出(a)因与租赁物业有关的其它费用:根据中国和大连市法律和规定需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的所有税费应由相关各方各自承担;因本合同而发生的租赁合同登记费、印花税则由双方平均分摊。(b)乙方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用按本合同第4条的规定由乙方承担。3.5欠款通知如果一方未能支付其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的任何费用或支出,则另一方可选择支付该费用或支出,并按本合同第18.13条的规定向欠款的一方发出欠款通知。该欠款一方应于收到该通知后在伍(5)个工作日内支付。3.6货币和帐户乙方应按时将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支付到甲方书面指定的帐户上。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3.7滞纳金任何款项如逾期并在发出欠款通知后在伍(5)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应自到期日起直至该款额全额付清为止应收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照欠款额的1%(百分之一)计收。根据本合同承担任何付款义务的一方,可从该付款中扣除另一方所欠该方的任何金额,且不负责支付所扣除款项的任何利息。3.8其他付款除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外,乙方不对甲方承担任何其他任何付款的义务。四、公用事业4.1连接与责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满足乙方全面营业要求所必需的、与租赁物业直接相连接的持续不断的公用事业,包括提供每天100吨的供水容量、3200千伏安双回路的供电容量供应,以满足乙方经营商场的需求。甲方应保证乙方所需公用事业应由甲方在建筑物中的其它商业区域使用的同一供应者提供,且在价格、方式和条件方面均与甲方所享受者相同。4.2公用事业费用的支付(a)乙方应负责支付其使用的公用事业的全部费用。用水、用电的收费应按照单独的计量表记录读数,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缴费。(b)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向有关的公用事业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