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公司的沿革与作用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第四节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返回第一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1、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进行的组合,常常是为了营利而经营业务。2、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法人的分类:大陆法系法人公法人私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营利性社团法人一般意义的依法成立的公司二、公司的特征(一)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其营利性有两层含义:①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二)社团性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三)法人性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依法设立。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返回第二节公司的沿革与作用一、公司的沿革(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二)我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二、公司的作用(一)广泛筹集资金1.股份融资成本低。2.股份融资手段灵活。3.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4.股份融资转让方便。(二)转换经营机制1.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界定产权。2.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3.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三)便于集中和控制1.公司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2.公司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返回第三节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二、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二)公司法的特征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3.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返回第四节公司法的渊源与地位一、公司法的渊源(一)公司法是商法典的组成部分(二)公司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三)公司法是单行法二、公司法的地位(一)公司法与民法。民法为公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法人制度来源于公司法。(二)公司法与经济法。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三)公司法与刑法。西方国家公司法大都有公司犯罪的规定,甚至列举有超出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二、公司法的地位(一)公司法与民法。民法为公司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民法的一些制度如法人制度来源于公司法。(二)公司法与经济法。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三)公司法与刑法。西方国家公司法大都有公司犯罪的规定,甚至列举有超出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返回案例一1.2005年2月,吴某与丁某、某丙共同设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吴某拥有公司的55%股权,并被选聘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3月,房地产公司与某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水泥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向水泥公司购买标号为325的袋装水泥1200吨,共计价款为25万元。同年6月,水泥公司已经按约将全部水泥送至房地产公司指定的工地。但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截止2005年12月31日仅向水泥公司支付了15万元货款,并且对外还拖欠了多个债权人的钱款无法偿还。为此,房地产公司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20万元人民币以便公司度过难关。但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见起色,20万元也如杯水车薪,无法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于是,2006年6月,房地产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20万元。但水泥公司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水泥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房地产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问:(1)水泥公司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参考答案1.水泥公司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房地产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而且,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房地产公司法人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的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2.吴某和房地产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取得的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的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的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是,吴某同时又是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其借给公司的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的法人与其股东的财产分离,和其股东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的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案例二(思考)2000年7月,某市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天骄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8日依法成立,主要从事成衣的制造和销售。2001年2月10日,天骄服装公司与某市新新丝绸厂签订了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新新丝绸厂向天骄服装公司供应丝绸2000匹,价款共计24万元人民币;付款期限为2001年3月10日前。2月16日,新新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到天骄服装公司。3月10日,新新丝绸厂按合同约定,要求天骄服装公司支付货款24万元人民币。而天骄服装公司表示,因公司一直亏损,在合同签订前就已拖欠多笔大额债务未还,故无法按期付款。新新丝绸厂考虑到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均为本市著名企业,大都经营状况良好,遂以天达贸易公司等6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6家企业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问题】新新丝绸厂是否可以要求天骄服装公司的股东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