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2本章内容(一)5.1合同当事人5.2船舶描述5.3租期与转租5.4交船与还船»5.5货物条款»5.6航区与安全港»5.7出租人的船舶维持义务»5.8承租人的营运费用支付义务»5.9租金起算及支付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3本章内容(二)5.10停租条款5.11船舶使用与赔偿5.12货物装卸5.13提单的签发»5.14免责条款»5.15留置权条款»5.16仲裁条款»5.17保护性条款»5.18追加条款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4定期租船合同(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1.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享对船舶的管理出租人主要负责船舶本身的营运,包括机械、补给、人员等的配备和航行安全,承租人主要负责船舶的商业使用,包括货物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的指定、货物的提供、货物的装卸、保管、处理等。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5定期租船合同(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2.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分担船舶营运的费用出租人主要负担船舶的每日营运成本,包括船舶建造成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费、船舶保养及维修费用、机械备件及补给和船舶管理费等,而承租人主要负担航程使费,即因为本航次运输而发生的费用,如货物装卸的费用、港口费、拖轮及领港费(由持有执照的领港员就提供领港服务收取的商业费用)、运河费、运费税等。3.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费用定期租船期间内的时间损失主要由承租人负担,即在不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引起时间损失时,将由承租人承担后果。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6定期租船合同(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出租人最重要的义务是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交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而且,出租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2.出租人维修船舶的义务出租人应负责船舶在租期内的维修。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可能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连续24小时不能恢复造成营运时间损失的,承租人不付租金,但事故是承租人造成的除外。3.出租人通知船舶转让的义务船舶所有人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出租人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主要权利与承租人的义务相对应,包括收取租金、到期收回船舶等。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7定期租船合同(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使用船舶,应交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2.承租人还船的义务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后应将船舶交还给出租人。还船时,该船舶应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同样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且承租人不应超期使用船舶.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8定期租船合同(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3.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船舶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的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4.承租人指挥船长的权利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发出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的指示或不合法的指示,船长有权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如果船长应该拒绝而没有拒绝,由此造成出租人的损失,承租人不负责赔偿。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9定期租船合同(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5.承租人转租的权利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6.承租人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0定期租船合同(五)定期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1.纽约土产交易所期租合同(NewYorkProduceExchangetimeCharter)该租船合同简称为“土产格式”(Produce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租约代号)。NYPE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政府格式”(GovernmentForm)。到目前为止,该格式经历了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现在普遍使用的是经1946年10月3日修订后的格式,即NYPE46,据业内人士估计,大约有90%的定期租船合同是以NYPE46为蓝本的。有人认为NYPE是租船人格式,但大多数人认为NYPE对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订得较为合理的,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1定期租船合同(五)定期租船合同范本的种类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租约代号为BALTIME。此格式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09年制定,最后修订于1939年。BALTIME由于是船东组织制定的,所以在很多条款上比较维护船东的利益。3.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NationalCharteringCorporationTimeCharterParty)租约代号为SINOTIME1980,由于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租船人的利益。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25.1合同当事人与航次租船合同相比,定期租船中选择好出租人和承租人更为重要。对于承租人来说,如果出租人信誉太差或提供的船舶技术状况太差,都可导致租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继而导致承租人转租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下的严重违约。对于出租人来说,找一个信誉良好的承租人同样重要。期租承租人较少自己使用船舶,多数是为了转租给航次承租人赚取利润。如果承租人信用不好,订了一个跨大洋航次,在签发了提单并收取了一单大笔航次运费后,不再向原出租人支付租金而逃之夭夭,原出租人不但收不到租金,还不得不根据提单义务自己承担费用将货运送到目的港。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35.2船舶描述5.2.1船舶描述的主要内容NYPE’46在第4行到第10行中对船舶的种类、船长、船宽、吃水、船级、登记吨位、载重吨位、货舱舱容、航速、油料等进行了描述。合同的追加条款中需明确:船舶的建造厂及建造年份、苏伊士运河吨位及巴拿马运河吨位、主机的燃油消耗量、减载后的实际载重量、在航时和在港作业时发电机的柴油实际消耗量、燃油舱的容积、压载水舱容积、舱口个数、舱盖类型、各舱的尺寸、淡水造水机造水量、吊货机的类型及安全负荷、各层甲板的实际安全负荷、船舱的结构等。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45.2.2船舶描述的法律地位船舶各项指标的描述,构成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保证,有些描述可视为合同的重要条款,或称条件条款,有些描述则可归类于保证条款。在英国普通法下,下列几种船舶误述可构成违反条件条款:1、误述非常严重,以至于动摇了合同的根基从而根本性地剥夺了承租人依据合同应得到的利益。2、出租人在误述后拒绝采取或没能采取合理措施使船舶符合描述。这种拒绝表明出租人不准备受合同约束,从而构成出租人毁约。3、出租人误述导致出租人无法在解约日前备妥交船,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解约条款解除合同。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5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一)船名特定的船名代表了特定的船舶特征,因此,出租人必须保证交付特定的船舶,否则会构成严重违约。船名约定还涉及合同双方的船舶替代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一般原则,如果约定船舶因非出租人原因而无法提供,合同双方均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如果租约约定了替代船条款,则合同双方都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与替代船相关的问题是:出租人在租期内是否有权转卖船舶,转卖对原合同义务有何影响,以及船舶受让人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原期租合同。根据民法或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租赁中的船舶买受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至该合同到期。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6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二)船旗中间性条款,在战争时期,船旗会涉及船舶安全及营运机会,此时的船旗规定便可构成合同的条件条款,因此,未经承租人同意,一般不允许出租人在期租期间更换船旗。(三)船舶适航保证1、合同中的船舶适航规定(出租人的绝对适航责任)出租人交付的船舶在船体、机器、设备方面应处于完全有效的状态。船舶在交接时,舱内应干净、水密、牢固、坚实,并且应有足够的动力供给起货机,并配备充足的船员。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7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三)船舶适航保证2、法律上的船舶适航要求期租合同中,保证适航是重要性条款。我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但在英国普通法下,如果船舶存在轻微的不适航问题,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8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四)船级船级反映了船舶技术状况,常被视为条件条款。除在交船当时保证船舶的船级符合合同描述外,出租人还要保证船舶在全部租期内保持船级。(五)载重量和舱容船舶载重量和舱容是反映船舶载货能力的重要指标,其误述轻者会导致承租人经济损失,重者会导致其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该项规定被视为中间性条款,视违反保证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违约性质。出租人违反载重量保证的赔偿计算标准,应为合同租金与实际应付租金的差额。但如果承租人实际损失大于此差额,可采取索赔实际损失的办法进行补救。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19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六)船速和油耗1、关于船速和油耗描述条款的法律地位期租合同中,承租人是按时间支付租金的。如果船速下降或燃料消耗增加,都会导致承租人的利益损失。因此,如果实际船速达不到保证航速,或燃料消耗增加,明显构成误述。误述的法律后果:从英国有关判例看,船速和油耗的描述属于中间性条款。大多数情况下,它被视为保证条款,承租人可以就船速降低和油耗增加导致的损失向出租人索赔,但不得据此终止合同。但若该轮被用于班轮运输,则可视为出租人违反了条件条款而被终止合同。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20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六)船速和油耗2、船速计算与索赔船速索赔:是指承租人就船舶实际船速低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损失向出租人要求赔偿。(1)计算原则①应首先区分船速与航速两个不同的概念。船速是指船舶相对于静水的速度,是出租人应当保证的速度,它可以简单的以船舶主机转速来衡量;航速是指船舶相对于海底或岸上固定物的速度。对船舶主机原因导致的船速下降,出租人应承担责任;对天气、海浪、洋流、甚至污底等原因导致的船速下降,计算索赔时应予以扣除。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215.2.3船舶主要规范的描述(六)船速和油耗2、船速计算与索赔(1)计算原则②船舶满载状态和空载状态对船速是有影响的。合同中约定的船速与燃料消耗应适用于满载状态。③风速和海浪是影响船速的又一重要因素。④当合同中对航速规定有“约”数时,通常应理解允许减慢0.5kn,或减慢5%,但这仍会有差别,所以谨慎的出租人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0.5kn或±5%,以免有争议。第5章定期租船合同22计算船舶速度单位——节数(knot)[节]:为轮船航行速度的单位,后来,也用于风及洋流的速度。“节”的代号是英文“Knot”,是指地球子午线上纬度1分的长度,由于地球略呈椭球体状,不同纬度处的1分弧度略有差异。在赤道上1海里约等于1843米;纬度45°处约等于1852.2米,两极约等于1861.6米。1929年国际水文地理学会议,通过用1分平均长度1852米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