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姜俊禄博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主任中国社会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北京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来自日之后必须完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内容:-了解、评价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流程-根据劳动合同法适当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流程-更新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内部培训来自确定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通知,不需经济补偿金-录用条件同时是公开公平录用的证明===》“招聘广告/职位介绍”2.避免就业歧视-《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招聘广告”及最终录用环节来自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劳动者基本信息的雇佣前调查:个人基本信息、前次雇佣关系情况、自前雇主离职情况及离职后义务===》职位申请表、个人承诺书及/或关于同意公司对前次雇佣关系进行调查的同意函来自录用通知5.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要求其提供担保来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82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14条第3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条二款: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单位可单方解除的情形)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指员工医疗期及不胜任情形)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自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员工手册的签署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员工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4.职工名册(第7条)5.员工档案、社保、公积金的建立/接续来自试用期期限:合同期限t试用期pt3月p=03月≤t<1年p≤1月1年≤t<3年p≤2月t≥3年p≤6月(19条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2.试用期工资:(20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解除:-单位: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否符合录用条件-员工:提前3日通知单位4.试用期内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试用期考核决定(转正通知或解除通知)来自员工信息管理-员工信息变动报告制度-员工隐私及用人单位知情权-向员工有效送达文件2.考勤、假期、出差管理-考勤打卡记录-假期请假程序-未休年假的管理来自薪酬福利-工资调整机制:(22条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加班费: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法律责任85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奖金-商业保险及补充保险来自绩效考核制度-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尤为重要-(40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与岗位绩效考核-内部调动与晋升与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的合法性来自培训(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责任-违约金:整体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实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损失赔偿?-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来自裁员(41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来自公司合并、分立、并购情形下的员工管理(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8.其他管理-报销-借款-办公设备领用来自离职事实审查-解除的事实基础的判断;-提前通知期的法律要求-非法解除的法律责任(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按照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2.解除文件-单位单方解除时通知工会的义务(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解除协议-辞职信3.工作交接-工作任务交接-物品交接,特别是保密资料的返还来自离职结算-经济补偿金: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员工向公司的欠款、应报销款等-支付时间:50条二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法律责任:(85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46条(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来自离职后义务—竞业限制义务(23条)-期限-补偿标准-补偿的支付时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约定来自6.离职证明及社保、档案的转移(50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离职后劳动合同的保管-(50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来自工会、职工代表(大会)(4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41条)裁员条款“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43条)单位单方解除时通知工会的义务(第五章第一节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选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来自劳务派遣(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9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60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63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64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6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67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来自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