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定义航次租船合同又称为程租(voyagecharter),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二、航次租船合同的格式•为了简化租船合同的谈判过程,国际上的航运民间组织制定了一糸列的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目前,国际上较常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有:•1,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GENCON),是由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2,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thAmericanGrainCharterParty)简称NORGRAIN,是由美国船舶经纪人与代理人联合会、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北美谷物出口协会制定的。•3,澳大利亚航运公会谷物租船合同(ChamberofShippingAustralianGrainCharter1928)简称AUSTRAL。三、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一)船舶说明•(Descriptionofvessel)•船舶说明是出租人对船舶的情况在合同中所作的陈述。•陈述使船舶特定化。•出租人必须保证其陈述的正确性。•(二)预备航次(Preliminaryvoyage)•定义:•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达成一项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船合同的装货港的空放航次被称为预备航次。•预备航次是租船合同的一部分,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否则,船方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此外,预备航次还涉及下列两项内容:•1.受载日:受载日是租船人可以接受船舶并进行装货的最早日期。•2.解约日(Cancelingdate):解约日指合同中规定的船舶应到达装货港的最迟日期。•解约日船还没有到时,•租方有选择权(option)•选择解约或不解约•在船舶到时才选择•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clause),•即规定在承租人接到出租人或船长询问船舶于解约日后抵达是否会取消租船合同时,租船人应在一期限内答复的条款。•错过解约日的后果:•因不可抗力错过解约日,只能解约V•不能要求赔偿X•因疏忽错过解约日,即可以解约V•也可以要求赔偿V••(三)有关货物的条款•1.货物的类别。•合同中应规定货物的货类、货名、包装等内容。•如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出租人有权拒装货物。•因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货物不同引起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2.货物的数量。•在租船合同中,对于货物的数量通常只规定一个约量,•例如,规定“10,000吨,±5%,船方选择”•3.积载因数。•积载因数是每公吨货物所占的立方英尺的空间。•由于承租人了解其货物的性质,因而积载因数通常是由承租人提供的。一个谨慎的船东会要求保证货物具有一定的积载因数,以保证最低限度的运费收入。•上述提到的亏舱费或短装损失索赔常常是由于积载因数不正确造成的。•(四)装卸港口•1,装卸港口规定方法•装卸港口的规定方法有两类:•一种是明确订明装卸港的数目和名称。•另一种是笼统地规定一个装卸区,例如,规定卸货港为“中国或上海/大连区”,由承租人选择其中的港口。•2,安全港口•(1)实质上的安全。指该港口可供船舶在空载和满载的情况下均能驶进和驶出。•(2)政治上的安全。指船舶可以安全驶进和驶出港口,不会遭受扣留、没收、拿捕等危险。•(五)装卸期间(Laytime)•装卸期间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货物装船或卸船而无须在运费之外支付附加费的期间。•航次租船--时间损失在船东。•如租船人未能在装卸期间内装货或卸货完毕,则须按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滞期费。滞期费•如租船人在装卸期间届满前提前完成装货或卸货,则由船方向租船人支付速遣费。速遣费•1.装卸时间的确定方法•(1)在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的具体日数或若干时。•(2)规定装卸率,从而求得装卸时间。例如,交运的货物共40,000公吨,装率为每天2,000公吨,则装货时间为20天。•(3)按习惯尽快装卸(Customaryquickdespatch)。(CQD)•2.装卸时间的表达方法•每工作日1,000公吨条件数量条件的表示方法主要有:日或连续日(dayorrunningdays),工作日或连续工作日(workingdaysorrunningworkingdays)晴天工作日(weatherworkingdays)等•3.装卸期间的起算•装卸期间的起算应自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若干小时后起至装/卸完毕止,但排除合同中订明不计算装卸时间的事件所用的时间。•准备就绪通知(NoticeofReadiness)简称:NOR•是船方通知租船人船舶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始装货或卸货的通知。•该通知书的递交须满足两个条件:•(1)抵达•港口合同:到达港口的商业区•泊位合同:到达指定的泊位•(2)准备就绪。•第一,船舶在物理上准备就绪,指货舱适合装载合同中指定的货物。•第二,船舶在法律上准备就绪,指已办完了各项法律上的手续。•4.装卸时间的扣除•装卸时间一般扣除星期日、假日•非晴天工作日•噪音污染管制的时间等。•(六)装卸费用条款•如果租船合同没有规定,在装卸费用的划分上,一般租船人应将货物交到船舷,由船方将货物接过来装进船舱内,而在卸港则由船方在船舷将货物交给货方,让后者将货物提走。•1.GrossTerms,船方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2.FreeIn简称FI,船方不负担装货费用•3.FreeOut简称FO,船方不负担卸货费用•4.FreeInandOut简称FIO,船方不负担装卸费用•5.Freeinandoutandstow简称FIOS,船方不负责装卸和积载费用•6.Freeinandoutandtrim简称FIOT,船方不负责装卸和平舱费用•(七)运费条款•运费是对出租人提供的服务所支付的报酬。运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1.运费率(pro-ratefreight)。•例如,每公吨35美元或每40立方英尺35美元。•2.整船包价(lumpsumfreight)。指按提供的船舶规定的一笔整船运费。例如,包价100万美元。无亏舱费。•(八)责任终止和留置权条款•该条款规定,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租方对租船合同的责任即告终止。但在合同所规定的运费、空舱费和滞期费等费用未付清之前,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债项主要有:•1.未支付的运费,•2.未支付的滞期费,•3.共同海损的分摊,•(九)出租人的责任条款•租船合同不受《海牙规则》的管辖,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有关货物损害责任的条款,得由出租人和租船人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上无强制的规定。例如,“金康”合同所规定的出租人的义务就低于《海牙规则》的有关规定。•(十)绕航条款•第3条规定: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案例有一定限制的:•航线上:如只允许沿着航线的港口挂靠,而不能严重偏离,次序也不应过于颠倒。•目的上:绕航也不是为了“任何事情”,应只限于为修理、加油、装卸其他货物等原因而绕航,即这些事情须与航次有关。•(十一)罢工条款•如果没有此条款的规定,当在装卸港碰上罢工时,罢工引起的时间损失就要由船方承担,为此,船方希望规定此条款来避免有关的时间损失。•如果在装港发生罢工,船长或船东可以要承租人确认:•1.将罢工时间算作装货时间,或•2.取消合同,当承租人在接到船方通知后24小时内不答复时,船方即可行使取消合同的选择权。•3.如果部分货物已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应运送该货物,但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在中途揽运其他货物。•如在卸货港发生罢工,且在48小时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1.等待:支付半数滞期费,或•2.开往附近安全港:当替代港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运费应比例增加。•该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罢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作出。•(十二)战争条款•依第17条的规定,•如在开始装货前船东发现船舶将在航次中遭遇战争风险,则有权以信件或电报方式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允许船长在有战争风险的情况下有充分的裁量权拒绝装货或继续装货,或拒签有关航次的提单等。•如卸港发生战争,而全部或部分货物已装船,船长可以将货物卸下,或载货开航并按承租人的指示将货物卸于卸货港附近的安全港口。•如船舶所有人在用电报向承租人发出指定港口的请求后48小时内未收到此种指示,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货物卸在任何安全港口,并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十三)冰冻条款•金康合同第18条规定:•1,如在装货港发现冰冻,船舶可以不装货而离港,租船合同因此失效;•2.如卸货港发现冰封,•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候至恢复通航,并支付滞期费,•或船长通知后48小时内指令船舶驶往一安全港卸货,•替代港口的距离如超过100海里,则开往替代港交付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三、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一)简式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相比要简单得多,只有提单正面的内容,没有背面的内容,又称为简式提单或短式提单。•有关内容可以看租船合同。•(二)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由于提单是船方印制的,而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商定的,有时就会发生提单的内容与租船合同的规定不同的情况。•当租船人为货物的托运人时,运输关糸中只有承租人(托运人)与出租人两方当事人。承租人托运人出租人(船东)•提单此时不是海上运输合同证明的性质,•提单只具有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的收据的作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船合同,提单条款与租船合同冲突应归于无效。•当承租人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时,提单对第三方就不仅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和货物的收据,而且还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承租人第三方出租人依租船合同转让是否并入•租船合同对提单的效力,视提单中是否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定。•如提单中注有“一切条款、条件、免责和豁免以租船合同为准”的字样,则提单应受租船合同的约束,•否则,不能认为提单中并入了租船合同条款。第五节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另一个国家的运输。•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对多式联运进行了特别规定。•但我国海商法调整的多式联运必须包含海运的方式,•即海陆、海陆空或陆海联运方式。•一、多式联运合同•依我国海商法第102条的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包括:•海运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条的规定,•责任期间•依我国海商法第103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简言之,收到交。•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1,依第105条的规定,当可以确定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2,第106条规定,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本章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即不能确定的则依海运的。第四章航次租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