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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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管理培训审计管理及案例分析培训内容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简介第二部分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审计形式第三部分国华工程在建评审特点第四部分审计要点及案例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简介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简介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简介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廉政建设。新华网: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简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相关法规:《审计法》审计机关职责中明确了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范围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简介以上是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审计机关的审计,那么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要不要审计呢?答案是肯定的。如三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跟踪审计、京沪高速铁路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等都是审计署直接进行的审计、以及对神华、大唐、国电、华电等央企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中都会涉及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简介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一般由企业内审机构组织审计。企业建设工程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情况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质量目标是指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和工作质量达到要求;速度目标是指建设工程进度和工作效率达到要求;效益目标是指建设工程成本及项目效益达到要求。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的区别:序号区别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1审计主体国家机关和审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及通过国家专业考试并注册的造价工程师、会计师。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2审计对象财政收支委托的审计事项或经济活动本单位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经济责任等3审计依据及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国家资金安全、完整、使用合理合法依据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满足委托方的审计目的要求,做到公平、公正依据国家审计法规、内部审计条例和本单位规定对经济活动监督、评价,力求真实、合法有效序号区别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4审计标准国家审计标准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行业标准内部审计标准5审计职能监督、评价鉴证、评价和管理监督、评价和服务6审计性质强制性自愿性主动性7审计过程事后根据规定委托方要求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评价8审计责任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对审计成果承担相应法律、经济责任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内部审计条例和本单位规定承担相应责任9审计报告执行力强制性执行作为委托方参考、执行依据本单位执行就审计的内容来看,无论是哪个审计主体,由于他们的客体基本一致,所以审计的内容也就基本一致,都是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活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评价,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1、政府机关(国家审计)主要范围:以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是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侧重点:是对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的合理性、资金使用及概算执行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并下达审计决定。权限:权限很大,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效力: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但是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认定的工程决算值往往与合同价款(建设单位的结算值)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建设项目价款呢?案例:1996年8月发包方与承包方就一国家建设项目签订了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费用为364.3万元。1997年10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由双方对工程如实核对增减,签订了工程结算单,结算单载明工程总造价340.86万元。截止1998年12月,上述工程减去已付296.50万元尚有44.36万元未付,双方对工期、质量、欠款均无异议。【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1998年5月经当地审计局审计,审计定案的工程决算额为273.35万元,少了77.51万元,审计局向发包方下达了“暂停拨付款通知书”,发包方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后承包方起诉。最终诉至高院。针对这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2001民他字第2号】文给出了如下答复:“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会谈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工程决算价或者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高院为什么会给出这样的答复呢?这样的答复是不是就和前面我们说的“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相违背了呢。这就需要根据《审计法》和《合同法》的性质和不同内涵来进行分析。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涉及审计机关、建设单位(被审计单位)、承包商三个主体,存在行政(审计机关与建设单位)、民事(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两种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平等、自愿、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是其显著特点,是私法;而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地位不对等的显著特点,是公法。因此,审计依据《审计法》实施,具有公法属性;合同依据《合同法》签订,具有私法属性。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决定了公法领域中遵守行政主导原则,在私法领域中遵守私法自治原则。因此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只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建设单位起作用,并不对承包商起作用。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支付多少价款给承包商是民事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是合同优先,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但也不是说审计机关的审计就没用了,审计机关尽管无权否定合同,但有权监督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谨慎职责,支付的价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益。建设单位过失多支付的价款,审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处理,或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2、内部审计机构范围:自有项目,以内向为主。侧重点:以经济效益为重点。权限:代表组织最高管理层监督组织内部建设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效果,而不是监督管理当局本身。是为组织管理最高层服务,是组织最高层管理的手段,是最高管理层的参谋、助手。法律效力:内部审计结论对其他项目参与者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取决于,建设单位在和其他项目参与者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中是否赋予了内部审计部门相应的权利。如果工程合同中赋予内部审计部门相应的权利,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内审部门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否则,内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只能给组织最高管理层提供参考,而对其他项目参与者将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3、社会组织:受谁委托就代行谁的职责。案例二:某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的审计处与某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咨询单位对该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按双方合同约定咨询单位的效益审计费用按审减额超出5%以上部分的5%收取,约计10万元由结算编制单位承担,工作完成后,结算编制单位(施工单位)拒绝支付,理由就是施工合同中没有签订该条。最终导致施工单位拒绝承认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成果文件,该项目最后进行了仲裁,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另外一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了造价核定,第一次的造价结果就作废。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第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简介第二部分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审计形式第二部分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审计形式国内发电企业对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有以下几种方式:专项审计:包括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造价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评价等;跟踪审计:工程施工阶段跟踪审计、从施工准备阶段到竣工交付阶段全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强化了事前和事中审计作用;在建评审:也可以认为是分阶段跟踪审计的一种形式,根据工程进度每阶段审计重点不同。国华采用的是在建评审、国电采用的是常驻现场的跟踪审计、华电的跟踪审计是每季度进驻现场一次,每个集团都有自己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细则,各有特点,但审计内容和重点大同小异。由于内审人员配备无法满足开展工程审计的需要,大都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项目公司聘请的造价咨询或技经服务和内部审计有没有区别?内部审计主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相关制度等,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核准程序、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是侧重于管理的审计,体现了监督的职能。造价咨询服务的本质是一项服从于委托方管理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提供活动,造价咨询单位运用专业技术知识,自项目立项至竣工结算及决算,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造价咨询服务,弥补建设方在项目管理中造价控制的专业能力不足及时有效地为建设方提供造价咨询专业建议,是建设方项目管理的内在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成果及水平是建设方全面项目管理能力在造价控制方面的体现。第三部分国华工程在建评审特点第三部分国华工程在建评审特点国华的在建评审工作特点: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华基建管控体系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的评审,点全面广,涉及立项核准程序、前期费用、招标采购、设计管理、监理管理、概预算管理、质量、进度、安健环、物资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各个方面,较一般建设项目审计更为延伸,较其他企业集团更为全面,体现了内控部对基建项目评审的深度和作用,进一步促进了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在建评审工作一般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安排三次:第一次一般安排在开工阶段,评审重点一般包括立项核准程序、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前期费用、招标采购、设计管理、概预算管理以及其他施工准备工作等;第二次一般安排在施工高峰期,评审重点包括招标采购、工程质量、进度、安健环管理、过程结算管理、基建MIS管理、监理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签证管理、财务收支等;第三次评审一般在一台进组竣工后第二台机组竣工前,评审重点包括竣工结算工作、投资完成和概算对比、财务决算准备工作等,主要是及时发现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准备工作中的不足。通常在项目竣工投运,竣工决算完成并完成整体验收后开展一次后评估。第四部分审计要点及案例第四部分审计要点及案例1、决策阶段审计决策阶段审计的内容1、程序的合规性。就目前审计面临的实际情况和项目前期决策的特点而言,该阶段审计工作的重点就是程序审计,通过程序审计来反应前期决策的问题。在具体工作中主要通过查文件、看批文等具体工作得以体现。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批单位的资质和级别的合规性。国家对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和审批单位资质和级别有明确规定,尤其是政府项目,都要进行单位资质符合性审计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编制深度的到位程度。4、投资决策文件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财务评价是否可行。这个对我们造价工程师而言做起来比较困难,也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一般不做深入研究。目前项目前期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前期决策提出的建设条件难于落实,项目选址不当。项目的选址决定了项目的地理位置,一旦确定则随之确定了与项目有关的许多内容,如项目建设的成本、项目的管理效果、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成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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