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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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规网传函〔2011〕5号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规统科、流动人口科:现将《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各市规统科或流动人口科集中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处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以便修改后以正式文件下发。发展规划与信息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2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与管理,提高信息质量,建立标准统一、管理规范,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优质服务要求的全员人口数据库,本着信息采集准确、流转及时、运用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规〔2011〕2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08〕6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4〕4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国人口发〔2009〕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一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职责第一条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负责、改革创新、规范管理、质量至上、应用主导、信息支撑、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条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一)组织和实施全省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等规章制度;(二)建立、完善、管理和维护省级人口信息数据库,满足全员(三)按期完成各级人口信息汇总统计报表和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3(四)指导、协调、考核、评估市、县两级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借助多种途径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七)利用人口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支持。第三条市、县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一)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二)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计划;(三)负责本辖区人口信息个案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四)制定服务规范,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五)制定和落实本辖区人口信息统计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六)指导、协调、考核、评估本辖区开展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工作;(七)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工作。第四条乡(镇、街道)、村(居)及社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一)具体实施人口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二)落实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积极开展人口信息在村级工作中的服务与应用。4第二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范围本行政区域〔指本县(市、区)范围,下同〕内的所有户籍人口、流入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本辖区内信息统计和管理范围,建立人口信息管理档案,纳入全员人口数据库。(一)全省户籍人口1.已入公安户籍的本省全部人口(已注销的除外,应当注销的一律注销,如嫁出、死亡、迁出人口);2.应当纳入本省户籍但尚未在公安入户的常住人口,如外省嫁入人口、出生未入户人口等;3.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二)全员流动人口1.离开本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的人口或离开本户籍地30日以上流至县内其它乡镇的已婚育龄妇女;2.离开原户籍地县域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或流入本乡镇30日以上本县外乡镇的已婚育龄妇女;3.随成年流动人口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4.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全省户籍人口信息在《安徽省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在《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同时,省内流入人口和流出到外省人口必须与全员人口库中个人基本信息保持一致。第六条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对象5按照以“户籍”为主,结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确保“应管尽管”、统计上“不重不漏”,以已婚育龄夫妇为主线确认人口信息统计和管理的主体。(一)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均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论何种情形均作为本地管理和统计对象;(二)已婚育龄夫妇双方户籍不一致,并有一方为本地:1.女方为农业户口,在男方户籍地管理,若女方招亲的在女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2.女方为非农户口,在女方常住,女方户籍地管理上报;不在女方常住,均为男方户籍地管理对象。特例的,经双方协商只能有一方作为常住人口建档管理和上报。(三)男女双方户籍均为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1.男方为非农户口,双方在本地常住的,作为常住人口建档管理和上报;2.男方为农业户口,双方流入30日以上的,作为流入人口管理;(四)跨省婚姻,下列情况由本省户籍地统计和管理:(1)女方为本省非农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的;(2)女方为本省农业户口并在本省常住,男方为非农户口的,或男方为农业户口且在本省同住的;(3)男方为本省女方为农业户口的。第七条几种特殊情况的的处理(一)“挂户”人口(不含大中专毕业生挂户人员和人才市场挂户人员)1.“挂户”人员现居住在外省的,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2.“挂户”人员在省内本县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由现居住地6管理和统计,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通报。但符合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参照处理。(二)“口袋户”1.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往外县(市、区)但并未实际落户的(包括以超生为目的假迁出户),仍由原户籍地统计和管理;2.持有关证明(如复员转业证、迁移证、劳改释放证等)的待入户人员或已从原户籍地迁出,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的,纳入本地统计和管理外,发生结婚、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的向原户籍地通报。(三)抱养子女1.抱送养由收养方统计,“孩次”以在收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已办理收养证的统计为政策内,其它一律统计为政策外。但抱送养双方均在同一乡镇(街道)且政策内抱养的,由送养方上报,“孩次”以在送养方现家庭所有存活子女中的排列顺序计算。送养方讲不出收养地及收养人或经核实提供信息不实的,不作为送养认定,送养方必须上报出生。2.民政福利院寄养在居民家中的孩子,且具有民政福利院出具的寄养证明和该孩子在民政福利院的户籍复印件,由民政福利院所在乡镇、街道作出生统计(并在乡镇街道直属独立单位中个案录入)。寄养户同时具备以上两种证明可不上报出生,寄养户缺少任何一种以上证明的均应上报出生。县福利院收养的各类不明情况婴儿一律以计划内一孩统计。(四)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嫁入妇女7云贵川等边远地区妇女嫁入本行政区域内,不论是否属于合法婚姻均应纳入常住人口统计和管理。1.已领取本次婚姻的《结婚证》、符合生育政策并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的按政策内统计。2.对女方仅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无婚姻状况证明或“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无法办理《结婚证》的,应完备以下工作:(1)具有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乡(镇、街道)应进行复印;(2)乡村两级分别做好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和男方所在常居(户籍)地三人以上村民的谈话笔录;(3)乡(镇、街道)对女方年龄、婚育等信息向其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函寻,也可以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协查,或通过公安部门网上查寻该妇女年龄、婚育等信息。上述人员谈话笔录、函寻“存根”、电话记录、信息交换平台及网上查询记录或复函证明等乡级均要做好文字备案,并作为其婚育信息参考使用。3.对经多方证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生育一孩的,发给其《生殖保健服务证》,并由村(居)委会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婚证》;对虽符合条件,但未办理本次婚姻《结婚证》的不予审批发放《生育证》。对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所生育子女一律按政策外统计。(五)婚外生育子女婚外生育子女指生育前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存在有合法婚姻和配偶,现其亲生父母为非法婚姻所生的子女。1.婚外生育子女,父母双方身份均确定的,分别以双方常住地人8口管理和建档,孩次双方分别累计计算并以高孩次一方统计,并统计为政策外。2.婚外生育子女,其父母一方不能确定的,纳入确定方常住地人口统计和管理,孩次按上述统计。(六)涉外出生子女1.中国大陆公民在境外生育的子女(必须持有境外出生证),以孩子是否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入户为准,入户的上报出生,否则不上报出生,孩次以在国内入户的孩子数计算。2.双方非中国国籍,所生(含抱养、收养)子女在内地入户,由婴儿户籍地统计。3.夫妻一方为中国大陆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在父亲或母亲所在户籍地上报出生。第三章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形式和流程第八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内容(一)人口变动信息(包括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二)全员人口户、户成员基本信息;(三)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服务信息;(四)计划生育奖惩、利益导向和相关社会保障信息;(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等。第九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形式人口个案信息采用省级数据库集中管理。(一)省级进行数据汇总、整理、分析管理。9(二)市、县、乡级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整理、分析管理。(三)乡、村可以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离线系统进行下载和数据管理。(四)村级设置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乡、村级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采集上报。每月生成信息引导单,引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第十条省、市、县、乡、村五级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建立高效、安全、稳定的信息传输网络。第十一条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变更、上报、反馈和信息引导服务等,采取自主采集、部门交换、信息整合,网络上报等形式进行管理。第十二条自主采集主要以村级为单位,按月填报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每月3日上报至乡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每半月上报一次。第十三条信息变更是以乡级单位为主体,通过人口信息报告单,结合乡级服务机构信息和部门交换信息,形成口径统一的变更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上报,在口径及数据安全性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乡级可授权村级进行上报。第十四条部门交换是指以乡级为主,利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系统,进行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交流,实现人口出生、死亡、迁移、婚姻、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共享。第十五条信息整合是指乡级整合各部门人口个案信息、流出人口反馈信息,对需要上报的信息严格审核、校验和确认,根据村级全员人口信息报告单,补充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确保源头信息的完整、10准确,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录入微机,更新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库和流动人口信息库。第十六条建立全员人口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乡级按月向村级和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引导单,实现信息引导,并及时督查村级落实情况。村级依据信息引导单逐人落实,次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七条省、市、县、乡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日常核查、抽查等方式,检查评估信息质量。第四章人口信息交流第十八条完善人口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安徽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功能,加强系统内和部门间人口信息的共享和交流。第十九条信息统计和管理主体发生地域变化的,现居住地应及时通报原户籍地并做好管理衔接,省内跨县人员的信息交流通过《安徽省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和《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流平台”进行;本县(市、区)范围内不能界定的人员,按照以“户籍”为主,结合“常住”的管理模式,确保统计上“不重不漏”,纳入现居住地统计和管理,避免人口信息“重卡”。第二十条常住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化(跨县区迁移)的,现居住地掌握迁入信息后,通报原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并核实对象户婚育信息,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档案,并通过信息交流通报原居住地,原居住地收到通报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做好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权限变更工作。11第二十一条流入人口信息交流。省内流动的,通过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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