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座二(曾圣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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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二、劳动合同的终止三、经济补偿金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六、和劳动法的衔接问题内容概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一、劳动合同的解除1、提前30日书面通知2、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3、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八条)(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3、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4、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八条)(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一般不需理由:试用期内:单位违法时:危及人身安全:回顾:四种情形下的不同要求呈递进关系提前告知书面30日告知告知告知提前提前3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特别规定(1)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2)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一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违法的6种情形必须遵守的程序(第四十三条)(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用人单位研究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1、立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需要规章制度予以明确1、立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1)可以裁减人员的4种情形3、具有法定情形时可裁员(第四十一条)(2)裁员的规模和程序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工会或者职工劳动行政部门提前三十日说明情况表达意见听取意见报告裁员方案(3)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特别规定(1)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2)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十一条: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四)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第四十二条)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第四十二条)以上6种情形下,单位不得以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即劳动者无过错时)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的6种情形之一的,即劳动者有重大过错的;(2)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或者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7、试用期内不得解除的情形(第二十一、三十九条)(四)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第四十二条)二、劳动合同的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四条)如果宣告被撤销怎么办?(二)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合同期满时有下列情形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五条)这也是限制解除合同的情形(1)1-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2)5-6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或按月发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支付一次性费用。(3)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2、合同期满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二)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三、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的含义香港:遣散费俄罗斯:解职金法国:辞退补偿金台湾:资遣费(二)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第四十六条)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有法定过错情形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4、单位依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合同的;依法进行裁员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单位应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三)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第四十七条)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甲:工作30年,月工资为2.5倍36倍的经济补偿75倍的经济补偿多39倍上限左右的经济补偿金标准比较图(数值均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乙:工作30年,月工资为3.1倍少0.6倍(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第四十九条)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五)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经济补偿金(第八十五条)单位未依法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四、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一)双方的共同义务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四十三条)(1)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2)工会有权纠正;(3)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二)用人单位的义务2、规模裁员时需遵守法定程序(第四十一条)听取意见3、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二)用人单位的义务(二)用人单位的义务(1)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2)办结工作交接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4、附随义务(第五十条)(1)裁员后六个月内招人的,应通知被裁人员,并优先招用被裁人员;(第四十一条)(2)劳动合同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五十条)(3)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按月给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5、后期义务(三)劳动者的义务1、附随义务(第五十条)2、后期义务(第二十四条)1、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时即解除的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2、未出现可以解除情形时解除的3、具有不得解除情形时解除的4、未按法定程序解除的针对单位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1)工作六月以上不满一年,付两月工资;(2)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付一月工资;(3)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数额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不需再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四十八条)(三)劳动者的责任(第九十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和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一致六、和劳动法的衔接问题(一)处理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二)处理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纠纷1、2008年1月1日以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不一致时,适用劳动合同法(1)未签劳动合同的07年12月31日08年1月1日08年1月31日08年2月1日08年12月31日09年1月1日事实劳动关系违法,支付双倍工资2、2007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劳动纠纷的无双倍工资2、2007年12月31日以前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劳动纠纷的(2)07年12月31日前所签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因本法的颁布而整体无效违反本法规定的条款自08年1月1日起无效(4)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均为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示例甲:2005年8月1日参加工作,2010年5月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2005年8月至2008年4月的月工资均为2000元。之后的月工资均为2500元。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2008年1月1日以后2007年12月31日以前补偿6250元月平均工资2500元2年零5个月2年零5个月补偿7500元计为3倍计为2.5倍共计补偿13750元为什么不是2000元?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一、适用范围和《劳动合同法》一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创新和亮点(一)延长申请仲裁的时效现行规定: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新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缩短仲裁审理的时限现行规定:仲裁一般应在受到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新的规定:自受理仲裁案件之日起四十五日结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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