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篇长沙市国税局所得税处罗慧一、税率优惠(一)政策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二)注意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三)税务管理实行“备案制”什么是‘‘备案类减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两次备案”首次备案:备案时间:取得高新技术证书后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备案表b.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后期备案备案时间:事后(每年汇算清缴期间)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备案表b.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c.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d.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e.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二、定期减免税(一)政策内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二)注意事项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规定(三)税务管理实行“备案制”备案时间:事前备案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证书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3.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说明三、收入、所得类优惠(一)增值税退税款1、政策内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注意事项文件指定了用途,需专款专用,单独核算3、税务管理这是“不征税收入”,而不是减免税;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在核算和管理上要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二)技术转让所得1、政策内容条例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注意事项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税务管理实行备案制备案时间:事后(每年汇算清缴期)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备案表b.技术转让合同(副本)c.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材料(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d.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材料(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e.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扣除类优惠(一)软件企业职工培训经费1、政策内容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注意事项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3、税务管理不需备案或审批,但应留存有关凭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二)广告宣传费1、政策内容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注意事项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税务管理不需备案或审批,企业申报时自行扣除(三)研发费加计扣除1、政策内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2、注意事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包括:(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3、税务管理实行备案制备案时间:事后(每年汇算清缴期)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备案表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c.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d.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e.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f.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g.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四)加速折旧1、政策内容(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2)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a.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b.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2、注意事项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3、税务管理采取备案制备案时间: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备案资料:(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五、与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相关的优惠政策(一)创投企业1、政策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2、注意事项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3、税务管理采取“备案制”备案时间:事后(每年汇算清缴期)备案资料:a.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备案表b.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c.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d.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e.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f.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二)再投资退税1、政策内容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注意事项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上税务事项如有不明之处,请拨打12366进行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