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详解及集团新的劳动用工政策(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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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91《劳动合同法》详解和集团新的劳动用工政策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二○○七年十月2019/8/19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9/8/19一、企业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企业对规章制度中的新问题有关建议2019/8/19(一)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企业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2019/8/19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2019/8/19(二)规章制度产生的新问题企业必须有工会或职工代表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决定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共议(共决?)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告知劳动者2019/8/19(三)集团有关建议集团各项规章制度需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集团总公司成立职工代表代表大会,讨论集团的规章制度,保证集团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各机构选举3人左右为本机构职工代表,讨论各机构层面的规章制度各机构如对集团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另行规定规章制度需要报集团总部审批各机构的职工代表至少50%以上来自普通员工2019/8/19二、劳动合同的书面化高要求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挑战劳动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企业对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新问题有关建议2019/8/19(一)劳动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需以书面形式。2019/8/19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019/8/19《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8/19(二)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产生的新问题长期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已不可再使用;劳动关系规范的管理带来用工成本必然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过程中将形成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趋势。书面劳动合同灭失将承担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2019/8/19(三)集团用工原则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劳务合同业务外包劳务派遣2019/8/19(三)集团用工原则劳动用工管理对目前工作表现较好而且打算长期雇用的在岗劳务员工转为劳动合同用工;对新进劳动人员采用先签劳动合同后上班或在上班一周之内签订劳动合同;实施严格的劳动合同管理,防止合同灭失带来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三份制);严格劳动关系的管理,特别是合同到期的续签和终止措施;防止劳动合同签订失误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8/19(三)集团用工原则非全日制用工管理适用岗位:主要是班主任和教师岗位;以小时计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偶尔超时,可以按加班处理);无试用期,但可以随时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承担经济补偿。单位只需缴纳工伤保险;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2019/8/19(三)集团用工原则劳务用工管理适用岗位:班主任、保洁、假期咨询员、发单员、资料配送员等保证劳务用工的合法性(在其它机构有劳动关系、在校学生、离退休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对于基础性岗位尽量采用劳务用工,即雇用在校学生或离退休已领取养老金人员上班前,注意相关资料的查验和备档各机构重点关注所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上海、杭州等)2019/8/19(三)集团用工原则业务外包适用岗位:司机、保安、保洁、发单员、资料配送员综合考虑外包成本和工作完成质量进行选择2019/8/19三、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出发点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规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新问题有关建议2019/8/19(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规定限制定期合同,主要采用提高定期合同的成本和增加无定期合同条件的办法;定期合同到期,企业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增加无定期合同强制成立条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强化应签而未签订无定期合同的法律责任。2019/8/19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⑵、“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2019/8/1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9/8/19《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⑸、“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019/8/19《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019/8/1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019/8/19(二)企业劳动关系的新问题无定期劳动合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成本增加劳动关系的稳定化程度提高2019/8/19(三)有关建议劳动合同期限普通员工首次签订3年续签4年中层员工首次签订3年续签5年高管员工首次签订4年续签5年改变长期形成的以劳动合同期限以及适用到期终止方式的习惯和管理理念目前劳动合同人员梳理工作表现优秀,打算长期留用人员08年1月1日前变更劳动合同期限表现一般或较差员工等明年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已经严重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2019/8/19(三)有关建议目前劳务人员梳理是否为合法劳务人员对于工作表现优秀而且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转为劳动合同对于可以按照非全日制管理的人员,改签非全日制合同对于工作表现一般甚至更差的劳务人员,应尽快解除合同对于基础性岗位,综合考虑成本和工作绩效的因素,是否采用业务外包2019/8/19四、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和合同变更的有效整合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问题有关建议2019/8/19(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法律规定增加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内容,要求包括工作地点、社会保险等明确了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规则确定为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引入民事诉讼法的支付令2019/8/19附:法律条文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了非实质性法定条款外,劳动合同的实质性法定条款包括:⑴、劳动合同期限;⑵、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⑷、劳动报酬;⑸、社会保险;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纪律条款、约定终止条款、违反合同责任条款都没有了!2019/8/19《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019/8/19《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民事诉讼法》的规定:⑴、支付令适用事项——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⑵、支付令申请的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⑶、支付令异议提出的时间——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2019/8/19⑷、对支付令不提异议的后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⑸、支付令失效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司法解释的规定:⑴、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⑵、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⑶、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2019/8/19(二)企业在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中的问题实践中待遇提高的部分一般无异议,但待遇降低的部分一般会被要求适用变更规则。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工作地点调整等将成为突出的履行和变更问题2019/8/19(三)有关建议改进劳动合同文本,增强劳动合同在不同情况下的履行适应性和对劳动关系调整的作用;处理好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不要写是附件,而要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否则员工手册变更也要与员工逐个协商)调整职位设计和薪酬制度,增强其履行的适应性(最好与所有员工签订“薪酬确认函”,以便加班费基数的计算);了解和把握支付令制度的相关内容。2019/8/19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对企业的操作提出新要求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中的问题有关建议2019/8/19(一)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和终止的法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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