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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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制定的法律依据。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以第40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2004年5月1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施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专门授权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可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二、制定是现实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行为更加严格与规范,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呈明显下降趋势。但从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看,仍有一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配套规定: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限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根据我省的实际,对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道路通行条件与通行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道路交通活动参与人的行为进一步作出规范;四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地方立法加以细化,减少和避免理解上的歧义,以便于实际执行。因此,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十分必要。2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本实施办法调整的主体。本实施办法是由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本条的规定,本实施办法规范的主体有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安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等,这些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二、本实施办法调整的对象和客体。包括交通工具、道路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等。交通工具主要指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解释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供公众通行或者不作为公共交通使用的,不属于法律上所称的道路。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的行为,驾驶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则及禁止的行为,通行道路的管理活动,道路通行规则的制定及遵守,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与赔偿责任的划分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艰巨性、综合性和复杂性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好坏与整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有直接的关系,单靠哪一个部门是没办法管理好的,必须由人民政3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实行综合治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和管理力量,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本条主要从宏观上规定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各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超越当地的需要与可能,脱离实际盲目开展,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公共设施和公共管理服务的需求,又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必要的经费,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建设等部门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维护经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必要的科技装备投入、行政经费以及办案经费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政府有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有了这些基本的经费保障,才能彻底杜绝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和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标准的违法行为。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道路基础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道路基础设施是道路构成的基本要件,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基础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完善道路基础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明确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制定监督制约机制和量化考评办法,将职权行使和责任承担统一起来,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机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2006年1月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条例》第三条也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4涉及公安、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保险、法院以及汽车制造产业等许多方面,在政策制定以及实际工作方面的许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调和配合,政府应当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者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相关问题的组织协调。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更应该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决定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出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定量考核制度和评比奖惩制度。要把社会治安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任期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晋级挂钩,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落实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考核,每年进行认真的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本条规定,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充分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可能给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的直接和潜在的影响,准确把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提高城市规划和道路建设的科学性,保障发展的可持续性和协调性。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所辖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作出总体评估,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受到全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仅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必须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当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的交通法律知识缺乏,守法意识、安全意识淡薄,导致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和规则的现象十分普遍。政府应当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公民的交通法律意识。5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基层的政府机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内容最终要由他们来落实。本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交通、建设、规划、财政、农机、工商、卫生、监察、质量技术监督、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一直存在职责不明、重复管理、交叉执法等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统一了认识、理顺了关系、明确了职责,减少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职能重叠、交叉,多头执法,相互推诿、矛盾扯皮等情况的发生。本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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