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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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权益保障第一专题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及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用于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发生的以下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劳动福利纠纷、集团合同纠纷、休息休假纠纷、离职退休纠纷、除名辞退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接分等。【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核心。劳动合同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一、劳动法律关系(一)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案例:小王2004年大学毕业后与北京宏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约定岗位工资4000元/月。2007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一直保持劳动关系至2007年10月。2007年10月26日,宏成公司准备缩减人员,发现小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书面通知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小王经咨询劳动法专业人士后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双方至少还应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宏成公司则认为双方当时没有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三)劳动者1、劳动者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职工(雇工、劳工、受雇人、雇员、员工)的概念一般包括四层含义:(1)职工是被录用(雇佣)的人员;(2)职工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人员;(3)职工是以工资为劳动收入的人员;(4)法定某种或某几种人员不属于职工,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军事人员、农业工人、家庭佣人、企业经理等,2、公民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1)劳动权利能力●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具有平等性●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受制约的因素:(1)户籍:户籍性质、户籍区域的限制(2)职数:允许各个公民同时从事职业的数目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法》对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规定的客观依据,是公民的劳动能力水平,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要求。2.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行为能力受制约的因素:(1)年龄②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不应低于18周岁★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③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仍允许其从事不妨碍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劳动(2)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是基于对劳动行为能力被限制者的保护①疾病的限制②残疾的限制③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3)智力①精神健全★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起码要求,因而,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②文化水平★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工必须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③技术水平(4)行为自由在校学生也由于这种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一般不得成为招工对象,仅在暑假、寒假期间可被招为临时工;在职职工能否参与第二职业劳动法律关系,也应以在保证全面履行本职劳动义务的同时是否还具备履行第二职业劳动义务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为限。(四)用人单位1.企业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国家机关4.个体经济组织(五)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劳动权(二)劳动报酬权(三)休息休假权利(四)劳动保护权(五)职业培训权(六)生活保障权(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八)合法权益保护权三、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一)基本劳动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劳动给付义务)——首要任务(1)劳动给付的债权人——请求权转让问题(2)劳动给付的债务人——给付不能替代(3)劳动义务的内容——变更工种问题(4)劳动时间——延长、缩短和分配时间(5)劳动速度——给付能力水平的差异2、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二)从属义务体谅义务(忠实义务)1、作为义务:(1)通知和报告义务(2)减少损失的义务2、不作为义务《劳动合同法》23、24条(1)保密义务(2)竟业禁止四、用人单位权利(一)招收录用职工权(二)合理组织调配权(三)劳动报酬分配权(四)劳动奖惩权(五)辞退职工权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三节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劳动权(二)劳动报酬权(三)休息休假权利(四)劳动保护权(五)职业培训权(六)生活保障权(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八)合法权益保护权(3)智力①精神健全★这是对劳动行为能力的起码要求,因而,精神病患者被规定为无劳动行为能力人。②文化水平★许多国家要求,就业者必须完成国家义务教育。我国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招工必须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为对象。③技术水平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4、现役军人与军队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5、家庭保姆与其雇主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案例分析某种子站干部李某,1999年7月退休。在退休后,种子站领导对其所负责的工作进行审计,认为其在工作过程中有贪污的嫌疑,于是向当地检察机关举报。检察院调查后认为,李某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并无贪污行为。但种子站和检察院的看法却不一致,认为李某贪污了2万元。经种子站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扣发李某的退休工资,直至扣满2万元止。李某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分析意见本案中的关键是李某不具有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身份。李某所在的单位---种子站,其性质是农业事业单位,同时,李某担任一定职务,具有干部身份。因此,李某与种子站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法律关系根据某市出租车公司《出租车购置和承包经营规章》的规定,公司的出租车实行“谁出资谁承包”的原则,王某出资给公司购买夏利车一辆,并与公司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王某在承包期内对夏利车享有经营权;出租车的营运收入在按期缴纳国家规定税费和公司管理费后,由王某支配;出租车的油费、维修费、司机工资福利等由王某负担;出租车的营运过程要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王某聘请的代班司机必须报公司审查和备案。王某经公司审查和备案,聘用了外地进城务工的农民高某为其夜间开车,并以王某的名义与高某签订了代班开车合同。后来,因王某拖欠高某工资而发生争议,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王某按合同支付其工资。在仲裁过程中,就王某与公司、高某与王某、高某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定性和高某工资由谁支付的问题,发生了意见分歧。(一)王某与公司的关系(1)融资关系。出租车由司机出资,由公司购买,其产权归属公司。(2)承包关系。公司将出租车发包给司机,司机对出租车享有承包经营权。(3)劳动关系。司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其营运过程受公司监督管理,这表明司机已成为公司的劳动组织成员。在这三重关系中,融资关系是成立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前提,即司机出资是取得承包经营资格和成为公司职工的条件。(二)高某与王某、公司的关系(1)王某与高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因为王某是个人,而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并且,王某作为出租车的承包经营者,在其与高某的关系中是公司的代理人,即他是代理公司与高某发生关系。)(2)高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因为王某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中含有用人权,他以自己的名义与高某订立了代班开车合同,聘用高某作代班司机,是代理公司行使用人权的行为;并且,王某聘用高某作代班司机经过了公司审查和备案,高某也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其营运行为受到公司的监督管理。这表明高某也成为公司的劳动组织成员。)(3)王某在高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处于单位行政的地位,他作为公司的行政方人员对高某行使用人权利,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等用人义务。(三)工资支付责任的承担基于承包经营合同和代班开车合同,王某对高某负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公司负有连带责任由于承包经营关系是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内部关系,王某是代理公司聘用高某代班开车,所以,公司作为出租车的发包人和承包经营者的被代理人,对王某的工资支付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即当王某未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高某有权请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专题二《劳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不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1)是其他法律,法律位阶相同;(2)科学的劳动法律层次应当是:《劳动法》具有社会基准法的性质,是宏观调整层次,规定最高工时、最低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效力最高;集体合同法是中观调整层次,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微观调整层次,解决个别劳动合同的问题。(3)关于劳动合同问题,两部法律都有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无论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都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一)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就业稳定性的保护(突出体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试用期、违约金、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经济补偿金等规定)——加强对就业质量的保护(如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涉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共有14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劳动合同文本欠缺必备条款、扣押身份证件、不订立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强迫劳动、用人单位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俱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等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扩大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在用工形式方面:(1)劳务派遣;(2)非全日制用工;(3)多重劳动关系(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如第39条第4项);(4)明确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法律责任;(5)明确了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调整对象方面:(1)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明确事业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劳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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