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有关条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劳动合同类别: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40条第1、2项情形的。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附: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但未能提出,拒不改正的;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