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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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变化解读】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律师建议】为避免不必要麻烦,企业新制定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向全体职工公示,尽量制作全体职工签字认可的清单。另外,在签订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这样既能做到“平等协商”又能做到“公开、公示”。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变化解读】一、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用人单位而言,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提前30日通知即可(是否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也未明确,各地实际做法不一)。既用人单位可以无任何理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事实劳动关系不会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相应的责任和罚款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同时考虑到事实劳动关系也很难认定的问题,因此,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简直是百利而无一害。现行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这种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倒是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二、新的《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考虑到用人单位录用新员工的实际情况(一般都是员工工作几天后再签书面合同),该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说一个月时间的规定还是比较宽泛的。但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处罚规则非常严厉。三、新的《劳动合同法》给了签订书面合同一个月缓冲期。那么在此未签书面合同期间劳动关系如何确定?我们认为应当依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适用老的规定。【律师建议】双倍工资的规定如同悬在用人单位头顶的一把利剑。对劳动者来说,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一颗定心丸;对用人单位而言,一方面应当尽量加强人力资源管理,避免和防范因疏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将大大减少。同时,因为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之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难度更大,因此也可以预见用人单位将更加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具体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行为,以达到最小成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变化解读】一、关于劳动合同的分类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并无变化;二、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三、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1)取消了“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单方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必须接受;(2)增加了两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3)明确了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双倍支付工资)。【律师建议】现行劳动法框架下,用人单位大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最重要的原因是,与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目前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终止,因此对用人单位极为不利。新法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立足点,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长期和稳定的劳动关系。扩大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相应设置了及其严厉的处罚。另外,新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从用人单位违约成本上看,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将不再明显。依照新法,订立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可能只有一点:如果用人单位不想继续聘用某个劳动者,只要该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情况,用人单位将无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四、关于试用期【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变化解读】一、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劳动法》作出不超过6个月的原则性规定,各地的劳动合同法对具体期限规定长短不一;二、新法根据合同期限对试用期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否则将面临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第八十五条);三、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点并无变化,但是新法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这说明理由;四、应特别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日通知(现行规定不需要提前通知)。【律师建议】新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的概念。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用人单位变相设置实习期、见习期等将毫无意义。关于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实践中一般都认定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新法亦以法律形式确定。关于违反试用期规定的处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样,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行为将得不偿失;新法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是非常严厉,用人单位想继续钻试用期的空子将很难。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另外注意录用新员工是一定要将录用条件具体明确。实践中可以书面形式载明录用条件并要求新员工签字确认。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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