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说明1.1项目及项目区概况1.1.1项目基本情况临洮县兴隆建材厂位于临洮县龙门镇十里铺村,在临洮县洮河支流的东峪沟右岸,定临公路旁100m处,建于2004年,为私营企业,占地面积3.635hm2,。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加快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满足了城乡人民的需求。1.1.2方案编制工作的开展情况2011年7月,我公司受临洮县兴隆建材厂的委托编制《临洮县兴隆建材厂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报告书》,通过现场实地测绘、实地调查,对项目生产现状及水土保持现状等资料的分析,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要求,于2011年9月底编制完成了《临洮县兴隆建材厂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报告书(送审稿)》。1.1.3项目区概况临洮县兴隆建材厂,距临洮县城2.5km,地处东经103°27′~104°20′,北纬34°53′~35°57′之间,北靠兰州、西邻康乐、东接定西,南连渭源,南北长123km,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项目区地处中纬内陆高原,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属温带半干旱区,多年平均气温7℃,极端最低平均气温为-29.5℃,极端最高气温34.6℃,多年平均风速1.4m/s,主导风向为西北风,年平均蒸发量450mm,多年平均降水量498.4mm,降水多集中于6~9月,无霜期110天土壤类型主要以黑庐土、黄绵土为主。全县天然林极少,植被类型为半干旱草原,主要以草本植物为主,最常见的有禾草、冰草等,人工林树种主要有沙棘、杨树、柳树、刺槐、侧柏、榆树、柏树、松树、花椒、等树种,人工种植的草类主要有紫花苜蓿、无芒雀麦等。1.1.4方案设计深度、设计水平年及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GB50433-2008)的规定,因本方案为补报方案,主体工程已在生产运行期,本方案设计深度应为初步设计阶段。本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12年。本水保方案服务期限为2012年1月~2021年12月,服务期为10年。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2000年5月19日),项目区域属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因此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Ⅱ级。1.2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结论(1)本工程选址比较合理,施工组织、施工工艺和方法等方面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是可行的。(2)主体工程无论从水文、地质资料的运用,防洪标准、设计标准的选用,建筑物结构、形式、材料的选用等方面,都基本符合《开发建设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等规范要求,是基本合理和可行的。(3)主体工程所选的土料场区未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位置合理、施工安全,符合规定。(4)主体工程中厂区具有水土保持的设施,在保证主体工程安全运行的同时,有效的减少了水土流失,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本方案需补充设计土料场区布设截水沟、排水沟,剥离的表层土缺少临时防护措施,开挖结束的区域裸露,没有布设植物措施,使该厂具有完备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来防止水土流失。(5)生产单位应将本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防治措施纳入主体生产运行的投资中。1.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总面积为4.235hm2,其中项目建设区面积3.365hm2,直接影响区面积0.87hm2,行政区划为临洮县。水土流失防治分区为厂区防治区1.765hm2,土料场防治区1.6hm2。1.4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本工程扰动原地貌和植被面积3.365hm2,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6hm2;。预测期内土壤流失总量6294.3t,新增土壤流失量3200t。水土流失危害往往具有潜在性,若不实施治理,将对工程本身、项目区生态环境和周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水土保持监测的重点应放在生产运行期的土料场区。1.5水土保持工程总体布局根据新增土壤流失预测结果以及本工程的具体特点将其划分为2个区:厂区(生产生活区、道路、坯砖区)和土料场区,全面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方法,建立布局合理、措施得当、功能齐全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及防治措施,确定土料场区为方案防治重点区。工程措施工程量:;土料场区清理表层土面积16000m2(工程量8000m3),修筑土质排水沟400m,浆砌石截水沟长度30m。植物措施工程量:土料场区栽植乔木侧柏125株,乔木刺槐125株,灌木沙棘8000株,撒播种草1.6hm2。临时措施工程量:编织土袋临时挡墙长度100m(编织土袋填筑和拆除75m3)。1.6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方法为调查、巡查和定位观测,调查、巡查每年3次、定位观测每年6次。定位观测点为1个,布设在土料场区,在土料场坡面布设简易土壤侵蚀观测场用钢钎桩钉法测量侵蚀的状况。1.7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与效益分析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33.71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13.86万元,植物措施防治费1.14万元,施工临时工程费0.38万元,独立费用14.16万元,基本预备费2.56万元。方案实施后,扰动土地整治率达98%,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99%,土壤流失控制比为0.7,拦渣率达100%,植被恢复系数达96%,林草覆盖率达23%,达到了建设生产类项目Ⅱ级防治标准。1.8结论和建议1.8.1结论工程设计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本水土保持方案的各项防治措施后,本方案各项防治措施,不但对工程建设引起的新增水土流失进行有效防治,还可控制原地面的水土流失。从水土保持角度分析,本工程是可行的。1.8.2建议(1)建议业主要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扰动面积,严禁随意弃土弃渣;(2)建议业主委托具有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3)建议业主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制定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4)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以保证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5)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应对工程建设过程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监督施工单位按章作业,并做好监理文字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建材厂水土保持工程特性表项目名称临洮县兴隆建材厂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水利委员会涉及省区甘肃省涉及城市或个数定西市涉及县或个数临洮县项目规模年制机砖800万块总投资(万元)126土建投资(万元)70动工时间2003完工时间2004年设计水平年10项目组成建设区域面积3.365hm2挖方量(m3)填方量(m3)厂区1.765hm2取土场区1.6m2140240140240国家或省级重点防治区类型国家级重点治理区地貌类型黄土丘陵沟壑区土壤类型黑庐土、黄绵土、红土气候类型大陆性中温带半干旱区气候植被类型干旱草原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t/(km2·a)]3500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2)4.235土壤容许流失量[t/(km2·a)]1000项目建设区(hm2)3.365扰动地表面积(hm2)3.365直接影响区(hm2)0.87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hm2)1.6建设期水土流失预测总量(t)6218.8新增水土流失量(t)3200新增水土流失主要区域土料场区防治目标扰动土地整治率(%)98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0土壤流失控制比0.7拦渣率(%)100植被恢复系数(%)96林草覆盖率(%)23防治措施分区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厂区土料场区清理表层土8000m2,修筑浆砌石截水沟30m、土地乔木侧柏125株,乔木刺槐125株,栽植灌木沙棘8000株,撒编织土袋拦挡100m整治8000m3、土质排水沟400m平整场地1.6hm2播种草1.6hm2投资(万元)13.631.140.38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33.71独立费用(万元)14.16水土保持监理费(万元)6监测费(万元)4补偿费(万元)1.6方案编制单位临洮县龙湖水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临洮县兴隆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及电话赵忠/13993291092法定代表人及电话马忠录地址临洮县洮阳镇纸坊路15号地址临洮县龙门镇邮编743000邮编748100联系人及电话赵忠/13993291092联系人及电话马忠录/15139295551传真0932-2242455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2.1方案编制的目的和意义(1)编制目的为了解决好开发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预防和治理矿山开采引起的水土流失,为明确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与义务,分析并拟定水土流失防治对策与措施体系布局,为项目的下一步建设提供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技术参考与要求,介绍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的保障措施,估算水土保持所需投资,并从水土保持角度给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2)编制意义对保障矿山开采和生产运行,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和改善厂址及周围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系统防治水土流失提供技术支撑,为项目的结构和布局及施工组织提供完善意见,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期限、责任范围及防治目标,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技术依据。2.2编制依据2.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1993年8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颁发);(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11)《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甘肃省第八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9日)。2.2.2部委规章(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5号令,1995年5月30日);(2)《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第24号令,2005年7月8日);(3)《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2000年1月31日);(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2002年10月4日);(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6)《水行政许可法》(水利部令第23号,2005年7月8日);(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2006年12月18日);(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2.2.3规范性文件(1)《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国发[2000]38号);(2)《关于印发〈规范水土保持编报程序、编写格式和内容的补充通知〉》(水利部司局函,水保监[2001]15号);(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4)《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5)《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3]79号);(6)《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水利部水保[2004]332号);(7)《关于发布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4]21号);(8)《关于开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