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商场租赁合同编号:NO.依据《中华人民共和ign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位于(以下简称)内的租赁事宜,达成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租赁位置1.1甲方同意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层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租赁面积为平方米。1.2上款“租赁面积”的确认:甲方指派专人对商铺面积进行测量,由乙方确认后,作为最终的签约面积(详见附件5《面积确认图》)。1.3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商铺享有出租权。第二条合同期限2.1本合同起始日期即甲方交付商铺的日期为年月日,结束日期为年月日。2.2自甲方交付商铺之日起为商铺免租装修期,免租装修期内免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但须支付水费、电费及其他发生的费用。2.3起租日为年月日。第三条承租商铺用途3.1乙方承租的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经营类别为:,品牌为:,商号名称为:。3.2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品牌授权委托书(如需),且经营类别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3.3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上述第3.1条中约定的经营类别、品牌、商号名称。如乙方需要变更经营类别、品牌、商号名称,必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并由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方可执行。第四条商铺的移交、返还4.1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铺的状态为甲方提供的现有物业条件,乙方确认商铺现有各项物业条件均可满足其正常经营需要。甲乙双方须共同确认装修前商铺设备的设置和性能,并签订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4.2在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应最迟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内将商铺内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撤离商铺;由甲方委托装修公司拆除商铺商装,将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搭建围挡及拆除商铺商装的费用。4.3本合同终止,乙方交还商铺时,如甲方发现该商铺的装修、设备和设施与附件4《商铺现状确认表》所列不符,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押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4.4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交还商铺,则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日后开启商铺的门锁,将商铺内的全部物件搬出,并将商铺腾空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乙方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存商铺内的物品,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该等物品,并将处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损失。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品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第五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押金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押金(首月/季度/年度)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后(租赁季度/租赁年度)10日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租赁季度/租赁年度)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本合同内所涉及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及费用的支付和退还均以人民币计算,乙方可以现金、支票或银行划款的方式支付给甲方。5.2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起算日期为起租日,按日历月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租期内的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租赁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乙方应按当月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5.3租金:¥平方米/月,大写佰拾___元整。5.5押金:¥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___元整。5.5.1押金相当于天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以本合同期内的最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计算。5.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撤店后三个月内,乙方如有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行为(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及甲方相关装修管理规定,或拖欠任何应付之租金或各项费用,或损坏商铺设备、设施的行为,甲方均有权从押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以抵付应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及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会;如押金不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5.5.3乙方须在接到补足已减少或应增加押金的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足押金。乙方如期足额支付并补足押金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5.5.4在乙方依约全部办理完毕相关撤店事宜的前提下,甲方在乙方撤店届满三个月后的个工作日内,退还扣除乙方所欠租金、各项费用、违约金、商品退货损失、搭建围挡及拆除商装费用等后剩余的押金(不计利息)。5.6甲方负责代有关公用事业供应商或部门向乙方收取水电等费用。第六条装修、开业6.1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应遵守甲方相关装修管理规定,且不得妨碍商铺、其他商铺所在区域以及公共区域照明、通风、消防等设施的正常运作;6.2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施图纸及方案,自行取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按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施工。否则,乙方必须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毁附加部分和改建的费用和开支,且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须对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负仝额赔偿的责任。6.3乙方自行选用符合相关法规及甲方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6.4乙方装修完毕,须完成相关消防验收(含消防开业前检查),甲方将根据双方事先确认的装修图纸及国家、地方建筑竣工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验收,但此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因其装修给建筑造成的长期隐蔽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及并不可替代乙方对施工单位的装修质量验收。6.5乙方应对装修上作可能给商铺所在建筑物及之公共部分、其他商铺或任何人员等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6.6乙方需取得在承租商铺经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从事本合同项下经营类别之经营所需取得的一切政府、行业批准、许可,并依据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七条现场运营管理7.l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节假日原则上不停业,特俗情况确需停业的根据实际情况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7.2在运营活动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均应以其自身名义与第三方(指甲方、乙方以外的第三者)进行经济往来并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其各自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以其自身名义在经营过程中依法开具正式发票、独立报税、合法纳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产生的一切债务、亏损均应自行承担。无论是否在租赁期内,若因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因一方对任何第三方侵权而引起的任何诉讼、索赔、罚款、损失、损害赔偿和费用,该方应承担一切后果。若另一方因该方的上述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罚金、滞纳金等,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弥补及赔偿。7.3在运营活动中,乙方须遵守甲方的运营管理规定(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并自觉接受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消费者及甲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7.4为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举办的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各种媒体的广告宣传、展览、表演、赠品及其他宣传活动等)。乙方进行宣传推广活动时如有涉及甲方,应事先将活动内容送交甲方核定,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乙方对因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负赔偿责任和其它法律责任。7.5合同期内,如乙方装修存在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直至重新装修;如商铺装修与周边商铺整体形象不匹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7.6乙方自行招聘商铺雇员,须依法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雇员支付工资及交纳各类保险费用,店长和雇员上岗前必须办理甲方出入证(详见附件3《运营管理规定》)。7.7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行为都不得对甲方和其他承租方造成滋扰、不便、不良影响或构成危险。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8.1甲方负责公共区域内的经营、环境设计、硬件设施维护、卫生保洁、消防安全、水电空调等物业管理工作。8.2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并提供统一结算服务。8.3甲方有权委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商铺进行检查、维修或改建工程,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暂时中止乙方正在运行的任何设施,进行必要维修、维护和改造工作,上述中止的时间以48小时为限。甲方可酌情考虑适当减免乙方被中止运行时间内的租金。8.1甲方进行整体运营活动管理,并依据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现行管理制度,但应于实施前以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一经送达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8.5甲方统一对外宣传,开展各种营销活动,并为乙方提供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预付卡(以下统称“甲方预付卡”)服务。8.6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或其代理人、雇员等在XX商场内的活动引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或故意、过失、疏离职守及未遵守甲方管理规定,使建筑物、设备、其他商铺设施、顾客或第三方利益等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并可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扣除。如押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并补足押金。8.7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改变本建筑物或其中一部分的名称。甲方对乙方因易名所可能发生的费用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在易名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9.1乙方须按时交纳或清偿拖欠的租金、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押金及其他费用。9.2乙方须严格按其营业执照中所载经营范围及本合同第3.1条的约定经营;如属特殊行业经营,乙方须自行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商铺挪作他用,或从事与其经营无关的活动等。9.3乙方全面负责商铺内自有财产及甲方设备、设施不受任何损坏,如造成甲方设备、设施的损坏(自然磨损及不可抗力除外),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商铺内乙方的财产投保全额保险,并投保足够而有效的公众责任险,投保期限与本租赁合同期限相同。保险金额由乙方与保险公司协定。否则,因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保险单并附有最近一次交纳保险费的收据复印件。在未征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更改保单之保额利内容。9.4乙方不得在商铺的地面上放置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本建筑物荷载力300公斤/平方米)。甲方保留规定所有保险柜、设备、物品重量和放置的权力,以使荷载分布均衡。能引起震动、噪音和过多热量的经营用具、装置和机械设备搬进前须征得甲方批准,并按要求放置在托架上,以免干扰其他租户。置办托架的费用由乙方自理。9.5乙方不得在商铺内进行任何可能对甲方或本建筑物内其他商铺造成损害或妨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存放易燃易爆品、化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在商铺内制造或储存任何具有强烈异味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气体;(2)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制造噪音、振动及对第三方的滋扰,包括但不限于从电视机、收音机和其他物品发出的声音(经过甲方特许的除外,但音量应控制在甲方所允许的范围内)。从电视机、收音机、CD、VCD等播音设备播出的行为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如若违反,乙方承担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9.6乙方须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要求使用收款机及相关设备。乙方同意成为甲方会员商户,参加统一的甲方预付卡业务,并且只能使用甲方统一配置的POS刷卡设备受理所有银行卡及甲方预付卡交易,销售货款由乙方自行核算并完税,自行承担银行卡手续费。乙方应配合甲方不断开发完善收银系统功能,并按甲方统一管理要求启用新功能。9.7乙方如欲自行开展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乙方预付卡”)业务,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办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交至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9.8乙方须对下列其直接或间接引致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任何伤亡,承担一切赔偿和法律责任,乙方并须向甲方赔偿甲方因此而被索偿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9.8.1商铺内一切损坏或失修的固定装置(包括玻璃、橱窗及窗户)、电线、电器或电力供应装置;9.8.2从商铺蔓延之火灾或烟雾;该商铺之渗水或漏水情况;9.8.3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人、访客或承建商的行为、过错、过失或疏忽;9.8.4乙方应承担商铺内的消防、安全生产和治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