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告知义务与调查权•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告知义务(尽先合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提示:1、双方要尽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2、遵守告知时间:签订合同之前;3、不能选择性告知;4、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调查权)有限的。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劳动合同无效和部分无效(26条);2、有欺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根据38条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39条随时解除合同招聘阶段的新变化及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告知义务明确化(第八条);•为保证这一先合同义务履行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第26条、第38条(五)、第39条(五)小链接招聘阶段的新变化及影响•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008年3月,某电脑公司通过某职业介绍中心,聘得持有某财经大学文凭的李某为该公司销售经理,双方于2008年4月订立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销售经理的月薪为2800元,合同期限至2009年4月止。2008年10月,该电脑公司查实李某所持的某财经大学文凭是假的,遂决定通知李某,从2008年11月1日起解除双方于2008年4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后,该电脑公司对李某2008年10月份工资仅支付了一半。李某不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坚持认为双方所订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是有效的,公司应全额支付2008年10月份工资,并要求该电脑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800元。二、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三、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如何提高书面合同签订率是这部分立法的核心,涉及的主要条款第7、10、11条)1、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7条),(《劳动法》是以签订书面合同与否);2、充分考虑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况(第10条);——用工之日订立;用工之前订立;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关系建立与书面合同法律意义示意图劳动关系建立自用工之日起(第7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十条一款)本法八十二条一款:超一个月未满一年,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法十四条三款:满一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自用工之日一个月以内(十条二款)签订时间不签书面合同用工开始之前,签订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本法十条第三款)用工开始即签合同所涉及主法条:七、十、十一、十四、八十二未签合同约定不明(本法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及时间3、规定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立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14条第三款);参考示意图支付两倍报酬用工之日起1个月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1年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最后时间推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起始时间过渡期权利义务:约定;集体合同;同工同酬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案例:劳动合同续签问题•某工厂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两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工厂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工厂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工厂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工厂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工厂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另外一员工乙系工厂的一名老员工,工厂2008年前一直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厂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月支付员工乙每月工资,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工厂决定与员工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其原来的福利待遇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员工乙一直以工厂工资低为理由拒绝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工厂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两个案件较为妥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法条解读《劳动合同法》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处罚。而新法一经颁布,工厂形成许多员工无故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其获得双倍工资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识到用人单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赋予用人单位在因劳动者原因拒签劳动合同时,终止与其之间所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权利。•◆操作建议(1)建议工厂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建议快递通知)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访谈录音等)四、劳动合同的期限(主要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为国家长远利益,恢复以中长期劳动合同模式为主的管理模式)1、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定义;2、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3、对诱导劳动合同长期化意义的思考。1、劳动合同的种类及定义按期限分类(本法第十二条)固定期限合同(简称为定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法十三条),协商一致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称为无期劳动合同:约定无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本法十四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法第十五条)所涉及主法条:十三、十四、十五、八十二第二款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示意图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协商订立(本法十四条第一款)任意性规范法定情形出现劳动者单方面要求订立(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强制性规范逾期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本法14条第三款)法律责任:本法第82条第二款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1、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时间点条件:前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工龄条件:10年以上–工作状态:连续–劳动者的主观条件: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且同意,或者劳动者提出。华为事件•来自华为员工的消息显示,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9月已获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实施,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共计将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老员工辞职之后,这些有着华为最老的工号也将消失,某种程度上体现等级的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也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据华为员工透露,华为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一批华为创业元老,也将进行“先辞职再竞岗”。华为的补偿方案•华为多位员工提供的信息显示,此次“先辞职再竞岗”时,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N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华为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的奖金是60000元,平摊给每个月就是5000元的奖金,假如他在华为工作了8年。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赔偿数额就是10000元(工资+年奖金平摊)乘以“8+1”,计90000元。•而此次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分为两类:自愿归隐的“功臣”和长期在普通岗位的老员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由于这些老员工的收入相对较高,华为公司为他们辞工支付的赔偿费,外界预测总计将超过10亿元。注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含经济裁员后6个月内又被招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时间点条件:用人单位或者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工龄条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10年–年龄条件:劳动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10年以内–劳动者的主观条件:或者用人单位提出且劳动者同意,或者劳动者提出。案例1:丁某(男)在—企业已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将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丁某能否与企业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2:刘某(男)在—企业已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