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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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目录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目录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概述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干预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合同概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概述劳动者主体资格:年龄标准我国劳动法规定16周岁为劳动者的就业年龄,目前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身份标准有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虽然有劳动能力,也符合年龄标准,但是不能成为劳动合同主体,主要包括三类:(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2)已经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3)在校学生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无效劳动合同思考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但《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外,其它模式下都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会面临什么风险?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用人单位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案例分享王某是某私营公司新招聘的一名女职工,岗位是行政助理,月薪1500元,公司想再考察几个月,一直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保,两个月过去了,一天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侧肋骨骨折两根。王某找到公司老板,要求认定工伤,老板称,对你的工作表现不满意,也没有与你签合同,多发给你一个月工资,你好好休息,以后不用来了。王某看公司解决无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公司答辩称,公司没有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能说与她形成了劳动关系,所以不承担责任。请问,公司的主张成立吗?案例分享分析:公司虽然与王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确实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为其支付了两个月的工资报酬。同时王某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因此,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公司有义务为王某缴纳社保,公司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王某的工伤认定,其相应的工伤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全部由该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与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利于单位保护商业秘密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面临按月付双薪,甚至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例分享来自广东省的陈某等八人,从2006年初起受聘于深圳市宝安区某模型厂,任职于模具部操作员。但入职之后,单位并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起,《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模型厂曾要求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该厂提供的合同约定内容、条款不清晰等原因,全体员工要求修改完再订,模型厂从此再未提签订合同事宜。2008年5月底,陈某等八人因模型厂一直未依法计算其加班工资、未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等理由向模型厂提出辞职,并以单位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在遭到模型厂拒绝后,陈某等八人到宝安区劳动部提起劳动仲裁。经审理后,仲裁庭认为:依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模型厂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仲裁庭裁决模型厂支付陈某等八人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总计27万元。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过渡期权利义务:约定;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工支付双倍报酬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年(推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起始时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时间)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五要素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劳动者有说明义务。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条款是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愿选择是否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包括: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培训条款。(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争行业限制条款。补充保险条款。福利待遇条款关于试用期3个月以下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约定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存在仅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甄别以便于选择定夺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第二项规定(不能胜任)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案例分享2008年8月1日,沈某大学毕业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正式工资2500元。11月1日,公司认为沈某表现不佳,决定将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2009年2月1日,沈某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因其工作绩效不符合公司要求,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沈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案例分享分析:企业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试用期约定违法,仲裁有利于劳动者。1、试用期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应超过2个月。实际执行试用期6个月,超出的期限4个月按照正常月工资25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即2500*4=10000元2、约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岗位工资的80%,补足差额(2500*80%-1200)*2+(2500-1200)*4=6800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未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工作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支付2倍的赔偿金,即2500*2=5000元总计赔偿:10000+6800+5000=21800元案例分享2007年4月15日,程某进入上海某担保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担任行政主管。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薪金为3000元/月;薪资由三部分组成,即基本薪资(60%)、考核薪资(20%)、保密薪资(20%)。2007年11月底,公司称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将于2007年12月31日解除与程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3000元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程某认为其每月领取的3000元是基本工资,公司应支付2007年4月15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考核薪资每月1000元、保密薪资每月1000元,经济补偿金应以5000元作为标准,并表示公司出具的工资条上基本工资为3000元。而公司认为考核薪资和保密薪资已包含在3000元之中,不同意程某的要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于是程某与2008年1月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的考核薪资和保密薪资11000元,以及支付经济赔偿金差额2000元。此案会如何裁决?案例分享分析:从现有证据来看,用人单位不利,原因有三:第一,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月,一般来说,试用期满工资会高于试用期工资,否则没有必要单独约定试用期工资,而会直接约定每月工资;第二,从公司每月出具的工资条来看,基本工资是3000元,而实际发放也是3000,这样比较容易推导出没有考核工资;第三,双方对基本工资的约定有着不同理解,作为合同提供方的公司并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况且在劳动关系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基本原则,所以应当认定程某的基本薪资为3000元。所以,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程某的全部诉请。培训条款《劳动合同法》关于培训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特点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解密期不超过6个月竞业限制限制人员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范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不超过2年经济补偿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可由双方协商或劳动部门及法院裁定。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条款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作用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不正当竞争范围秘密性、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同业竞争有地域性限制的对象没有法律限制限制为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知悉商业秘密等人员期限无法律限制限制为2年经济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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