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标准修订日期修订单号修订内容摘要页次版次修订审核批准2011/03/30/系统文件新制定4A/0///批准:审核:编制:劳动合同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与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劳动合同管理内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临时劳动用工,另行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意见》(国电集人[2005]60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意见》(国电集人[2007]537号)3.定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4.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4.2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职工劳动合同具体履行工作。4.3工会:负责帮助、指导职工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监督、沟通、协调工作。4.4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事务工作。5.作业程序5.1策划5.1.1劳动合同的内容5.1.1.1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a、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公司用人单位的名称是公司注册的法定单位名称;用人单位住所是公司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指公司董事长;主要负责人指公司总经理。b、职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职工姓名以人事档案记载的为准,职工应提供详细住址和居民身份证。c、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主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两种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同意订立、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a)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已连续与公司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在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d)被公司授予“246”人才称号的;e)被集团公司授予“168”人才称号的;f)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按以下规定签订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a)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六年不满十年的职工签订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b)录用、招收的新职工和调入人员,以及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不满六年的职工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c)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经协商同意,可签订三年以下的短期劳动合同;d)公司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d、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a)工作内容:公司实行岗位动态管理制度,与职工签订《岗位聘用书》,工作内容按聘用岗位《工作标准》执行。b)工作地点: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及公司指派的与工作有关的其它地域、场所。e、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a)工作时间:公司执行国家标准工作时间,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运行等有关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在年内综合计算,平均工作日工作时间不高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b)休息休假:公司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安排职工休节日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探亲假等带薪假期。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f、劳动报酬公司实行按劳分配,坚持同工同酬,执行公司岗位绩效工资标准。公司安排加班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职工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g、社会保险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h、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做好职业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安排职业健康体检,预防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工从事的岗位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落实防暑降温等待遇。i、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5.1.1.2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必备条款外,公司与职工协商可约定以下条款a)试用期与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执行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试用期执行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执行一个月。b)专项培训协议公司与参加专项培训的职工协商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可约定服务期限、违约责任。c)保密约定协议公司与负有主要保密义务的职工根据职工涉及秘密情况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违约责任。d)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与负责生产经营工作的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岗位的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权利和义务。e)福利及补充保险公司依法建立公益金(福利费)制度,用于提高职工整体福利水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根据公司发展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5.2执行5.2.1劳动合同的签订5.2.2.1适用范围新聘用职工和在册职工必须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公司控股方签订劳动合同。5.2.2.2签订原则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5.2.2.3签订时效及要求a)招聘、录用的新职工,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b)调入人员,凭调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手续不齐全者,不予接受。c)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公司不与和其他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公司原则上不同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5.2.2.4要约和承诺a)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劳动合同涉及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司发放《职工手册》,让拟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充分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让拟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向公司如实说明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从事工作有关的情况;b)在双方履行告知义务后,公司向让拟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发放《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让拟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如要约条件与公司意愿相符,即达成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如不相符,最多允许进行第二次要约,如还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c)劳动合同及附件由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并经公司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及附件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5.2.2.5鉴证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到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5.2.3劳动合同的履行5.2.3.1公司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5.2.3.2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职工安排工作岗位,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5.2.3.3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职工必须熟知公司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按照《岗位工作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5.2.3.4各部门对职工负有管理职能,做好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绩效管理,注重事件记录,做好资料收集、整理、保管,配合公司做好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5.2.4劳动合同的变更5.2.4.1劳动合同在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或由于双方某些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按原合同继续履行的,可对劳动合同条款或附件进行变更。5.2.4.2劳动合同变更内容涉及全体职工的,经民主协商一致后,通过公开刊登公告的形式修订劳动合同。5.2.4.3劳动合同变更内容涉及职工个体的,双方对变更条款或事项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向职工发放《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进行协商,职工根据自己的意愿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如职工要约条件与公司意愿相符,即达成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如不相符,允许职工最多进行第二次要约,如还与公司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5.2.5劳动合同的解除5.2.5.1基本规定a)劳动合同在履行当中,经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c)劳动合同解除后,由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文件,送达职工本人一份;d)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对交接前的工作承担责任。5.2.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d)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f)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予以辞退的和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开除、除名的。5.2.5.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b)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5.2.5.4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e)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5.2.5.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2.6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5.1.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a)劳动合同期满的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b)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c)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2.6.2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5.2.6.3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本人,载明实施终止的具体时间。5.2.6.4劳动合同期满,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必须在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工作一个月内完成。5.2.6.5劳动合同的续订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签订的原则及有关程序。5.2.7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5.2.7.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a)职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法院依法宣判前;b)经公司批准外借、请长假等停薪的职工,在外借、休长假期间;c)职工因个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