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更新时间:2008-07-0905:09: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水利、其他工程等。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零星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招标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合理造价和企业信誉等开展竞争。第五条招标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其他要求。第二章招标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下达后,招标人应组织编制招投标方案。招投标方案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三)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四)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八条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第十条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择优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土地、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的专家库;(七)已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第十二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对提供的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等方面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不得向外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代理费,委托代理费的支付方式及金额由双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第十三条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招标工作机构;(二)办理委托招标手续(采用委托招标的);(三)编制招标文件;(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六)向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勘察现场;(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九)编制标底(设有标底的);(十)接收投标文件;(十一)开标;(十二)评标;(十三)中标;(十四)发放中标通知书;(十五)签订合同。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资格审查办法;(四)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七)技术条款;(八)施工设计图纸;(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十一)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辅助材料等。无论是自行办理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土地整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第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国家、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工期、资金来源等;(三)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合格的方可参加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十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姓名、企业所有制性质及隶属关系、联系人姓名等有关文件资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拟参与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施工机械设备目录等。第二十条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时,要重点考察投标申请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和合同履约以及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情况,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每个标段入围投标人原则上按照7~11家的数量确定。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结合国家现行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项目标段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8个,每个标段招标金额以300~500万元为宜。标段数量和标段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应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标段。第二十四条标底设定分为有标底和无标底两种。鼓励招标人采用无标底招标。无标底是指招标人委托造价机构根据项目工程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编制拦标价,以拦标价作为控制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确定标底。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废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勘察现场。其费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各自承担。投标人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项目工程现场。投标人应对勘察现场过程中发生的人员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任何其他损失、损害和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向投标人如实提供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向投标人介绍项目现场的有关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气候条件,交通、供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工程的位置或布置情况等。招标人对投标人依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单位。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内,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招标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解答。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签收确认。第二十八条澄清、修改、答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当招标文件与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的内容相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通知(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视为无效。第二十九条为了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以及答疑纪要的内容,确需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招标人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具体时间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明确。第三章投标第三十条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人应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如发现有误,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所有招标人。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组成。商务标包括:投标函及其附录,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时)或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及取费表(工程量清单采用工料单价时),设备清单,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技术标主要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综合标主要包括: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近二年来从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的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提供证书复印件,必要时验证原件)、对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技术措施、主要机械设备及专业人员构成、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工期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保证措施、施工平面布置图等。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和计算投标预算价、投标报价。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参加项目工程投标,应持有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项项目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中标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必须押在招标人处,工程结束时返还。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准转借、出让。工程实施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单位须提出符合工程等级资质的项目经理人选,并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后,报原招投标批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每个标段60~80万元的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出,退还时也必须通过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转入。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所提交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