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Standardforurbanplanning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GB50413-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28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0.1、3.0.2(1)、3.0.4、3.0.6、4.1.4、4.2.2、4.2.3、5.2.6(1、2、3)、6.2.1、6.2.2、7.1.2、8.2.6、8.2.7、8.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4月13日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2术语2.0.1规划工作区workingdistrictfortheplanning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根据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以及相应评价和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所划分的不同级别的研究区域。2.0.2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performanceassess-mentorestimation在给定的地震危险条件下,对给定区域、给定用地或给定工程或设施针对是否需要加强抗震安全、是否符合抗震要求、地震灾害程度、地震破坏影响等方面所进行的单方面或综合性评价或估计。2.0.3群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groupofstructures根据统计学原理,选择典型剖析、抽样预测等方法对给定区域的建筑或工程设施群体进行整体抗震性能评价。2.0.4单体抗震性能评价earthquakeresistantcapacityas-sessmentorestimationforindividiualstructure对给定建筑或工程设施结构逐个进行抗震性能评价。2.0.5城市基础设施urbaninfrastructures本标准所指城市基础设施,是指维持现代城市或区域生存的功能系统以及对国计民生和城市抗震防灾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程设施系统,包括供电、供水和供气系统的主干管线和交通系统的主干道路以及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供电、供水、供气、交通、指挥、通信、医疗、消防、物资供应及保障等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2.0.6避震疏散场所seismicshelterforevacuation用作地震时受灾人员疏散的场地和建筑。可划分为以下类型:1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临时或就近避震疏散的场所,也是避震疏散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过渡性场所。通常可选择城市内的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专业绿地、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间)等;2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供避震疏散人员较长时间避震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场所。通常可选择面积较大、人员容置较多的公园、广场、体育场地/馆,大型人防工程、停车场、空地、绿化隔离带以及抗震能力强的公共设施、防灾据点等;3中心避震疏散场所:规模较大、功能较全、起避难中心作用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场所内一般设抢险救灾部队营地、医疗抢救中心和重伤员转运中心等。2.0.7防灾据点disasterspreventionstronghold采用较高抗震设防要求、有避震功能、可有效保证内部人员抗震安全的建筑。2.0.8防灾公园disasterspreventionpark城市中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的、可有效保证疏散人员安全的公园。2.0.9专题抗震防灾研究specialtaskinvestigationonearth-quakeresistanceandhazardousprevention针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需要,对城市建设与发展中的特定抗震防灾问题进行的专门抗震防灾评价研究。3基本规定3.0.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总体抗震要求:1)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2)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3)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2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3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4规划的实施和保障。3.0.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CB50011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2当城市规划区的防御目标为本规范第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抗震设防烈度与地震基本烈度相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l8306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当,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标准的要求。3当城市规划区或局部地区、特定行业系统的防御目标高于1.0.5条提出的基本防御目标时,应给出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措施等抗震设防要求,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分类分级原则进行调整。相应抗震设防烈度应不低于所处地区的地震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其抗震设防标准、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并达到满足其防御目标的要求。3.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按照城市规模、重要性和抗震防灾要求,分为甲、乙、丙三种编制模式。3.0.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1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2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3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3.0.5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时,可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重要性和灾害规模效应,将城市规划区按照四种类别进行规划工作区划分。3.0.6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1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2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3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4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3.0.7不同工作区的主要工作项目应不低于表3.0.7的要求。3.0.8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可建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促进规划的管理和实施。3.0.9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相关评价和规划要求,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与城市实际情况相符的、准确可靠的各类基础资料、规划成果和已有的专题研究成果。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时,应补充进行现场勘察测试、调查及专题抗震防灾研究。所需的基础资料要求见附录A,各城市可根据规划编制模式和城市地震灾害特点有所侧重和选择。3.0.10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规划成果应提供电子文件格式,图件比例尺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3.0.11对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申请列入的“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城市重点保护建筑等,宜根据需要做专门研究或编制专门的抗震保护规划。3.0.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在下述情形下应进行修编:1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2城市抗震防御目标或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3由于城市功能、规模或基础资料发生较大变化,现行抗震防灾规划已不能适应时;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有特殊情形时。4城市用地4.1一般规定4.1.1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4.1.2对已经进行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并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城市与工作区,当按照本标准第3.0.4、3.0.6条所确定的编制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原有成果为基础,结合新的资料,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4.1.3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4.1.4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1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2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3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4.2评价与规划要求4.2.1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应结合工作区地质地貌成因环境和典型勘察钻孔资料,根据表4.2.1所列地质和岩土特性进行。对于一类和二类规划工作区亦可根据实测钻孔和工程地质资料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场地类别划分方法结合场地的地震工程地质特征进行。在按照本标准进行其他抗震性能评价时,不同用地抗震类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可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同级场地类别采取。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确定不同用地类别的设计地震动参数。4.2.2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响的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4.2.3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5基础设施5.1一般规定5.1.1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按照本章的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5.1.2在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在抗震防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提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