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军事制度主要内容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人民武装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和组织体制;人民武装力量的政治工作制度;人民武装力量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中国的兵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制度是指国家武装力量统帅权、指挥权的归属,国家武装力量结构,以及兵役制度。一、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现役部队由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军队院校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组成;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统一的编制为战时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而组建起来的部队。其师团已纳入军队建制序列,授有番号、军旗。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动员后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陆军部队主要由步兵、装甲兵、炮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等兵种组成,陆军部队的组织体制一般按照军(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的序列进行编制;海军部队按舰队、海军基地、水警区编组。人民海军下辖东海舰队、南海舰队和北海舰队;海军基地通常隶属于舰队,下辖水警区和舰艇部队等;人民海军按照装备和担负的作战任务,可分为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海军航空兵、海军岸防兵、海军陆战队等。空军部队的组织序列由军区空军、(军)师、团(场站)、大队编成;人民空军根据武器装备和担负的任务,主要分为航空兵、高射炮兵、地空导弹兵、空降兵、雷达兵等兵种;第二炮兵部队又称战略导弹部队,是装备地地战略导弹武器系统,执行战略核反击任务的部队,直属中央军委领导;军队院校按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承担的教育科研专业,可分为军委、总部、军区和各军种、兵种所属的院校;国防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包括从事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各研究院所以及各类国防科学技术试验基地。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实施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武警部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享受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同等待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基本使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政领导机关、国家的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总部、总队和支队三级领导机关;武警部队以内卫部队为主体,包括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公安边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以及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双双重领导的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黄金部队、森林部队)。3.民兵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二、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和组织指挥体制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在军队中设立的各级党委是军队中的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对所属部队的一切组织、一切部门、一切人员、一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除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外,都必须先由党委做出决定;未经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的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插手、过问或处理军队问题,更不允许擅自调动和指挥军队;中国共产党禁止除共青团之外的其他任何党派、政治团体、政治组织在军队中建立组织和发展成员;其他组织和团体的成员如果参加军队,必须与原来的组织脱离关系;只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才能委派军队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向军队委派干部。在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人民解放军设有总部、军种、兵种、军区等领导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有总队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既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也都自然是一身二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并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党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向全国人大推荐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人。”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有权对中央军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军委主席对党中央、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每届任期5年,其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中央军委主席一般由中共中央最高领导人担任;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领导体制,不但能够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而且更有利于运用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中央军委的地位作为党的中央军委,它是中共中央的一个重要工作部门,它和它统率的全国武装力量都必须服从党中央的绝对领导。这是对中央军委地位的最基本的规定;作为国家的中央军委,它又有体现国家的意志的一面,其组织系统属于国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国家不同的是,它又相对处于国家行政机关之外。(一)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指挥体制1.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机关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掌管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其基本任务是:保障中央军委关于作战和建军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实现。2.军兵种领导机关(1)海军领导机关海军领导机关组建于1949年12月。它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海军的业务部门,也是海军部队、科研、后勤、装备等单位的领导机关;其基本任务是:遵照中央军委关于海军建设和作战的方针、原则,领导部队建设和战备工作,指挥部队的作战行动;海军领导机关现编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技术战备部、战备修理部、海军航空兵部;海军在各战略海区设舰队。(2)空军领导机关空军领导机关组建于1949年7月。它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空军的业务部门,也是空军部队、科研、后勤保障等单位的领导机关;其基本任务是:遵照中央军委关于空军建设和作战的方针、原则,领导部队建设和战备工作,指挥部队的作战行动;空军领导机关部门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航空工程部;1950年8月开始,各军区开始设立空军机关,受人民解放军空军和军区的双重领导。从1951年开始,各军区相继建立了空军和相当于军一级的空军指挥所。(3)第二炮兵领导机关第二炮兵领导机关成立于1966年7月,当时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1975年12月,增设科技部;1985年6月,机关组织编制进行改革,撤销重叠机构,建立了指挥控制、自动化指挥系统部门。3.军区领导机关军区是按战略区域设立的军队组织。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联勤部等领导机关,并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军区主要负责辖区内诸军、兵种部队合同作战的指挥和所属部队的军事训练、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技术保障,领导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和战场建设;军区按照所辖军事区域的大小,分为大军区,省、自治区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大军区和省军区大军区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辖一定数量的部队、省军区(也称小军区)和军事院校;目前有:沈阳、北京、济南、兰州、成都、广州、南京7个军区;省军区受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省军区、卫戍区和警备区;全国共有27个省军区,1个卫戍区(北京),3个警备区(天津、上海、重庆)。军分区军分区是在地级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属省军区领导,受省军区和中共地(省辖市、自治州、盟)委署的双重领导,负责所在地区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和动员工作。人民武装部在县(旗)、大城市的区、部分县级市设人民武装部;人民武装部属于地方建制,实行地方和军队双重领导;少数边疆地区的人民武装部属军队建制,由现役军人组成。4.国防部国防部是国务院的军事工作部门;它的基本职能是: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工作,如人民武装力量的征集、编制、装备、训练、军事科研以及军人衔级、薪给等;国防部的工作由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分别办理;国防部不负责统帅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凡涉及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一般以国防部名义进行。(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指挥关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隶属于国家公安系统。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各级武警内卫部队受当地政府和上级武警领导机关领导;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和警卫部队,归公安部门领导;武警水电部队、黄金部队和交通部队,业务上分别归公安部和国土能源部、国家冶金管理总局、交通部领导;武警森林部队实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部门为主、中央和地方领导以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边防、消防、警卫、水电、黄金、交通和森林武警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均接受武警总部的指导,编制序列与内卫部队大体相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自己的服装式样、识别标志和军衔等级,其内务制度、纪律要求、队列基础训练和政治思想工作等则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条令、条例和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总部机关武警总部;总部编司令部、政治部和后勤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地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武警总队,地区(地级市、州、盟)设支队,县(旗、县级市)设中队或大队、站、所;有的总队还编有直属支队,按支队、大队、中队、排、班的序列编制。三、人民武装力量的政治工作制度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国军事制度的一项主要内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大优势和特点。四、兵役制度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中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和志愿兵制度公民有义务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是为国家尽义务;国家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政策;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可以改为志愿兵。民兵和预备役制度民兵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义务兵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28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军事训练制度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18-20岁间,应参加30-40天军训;专业技术民兵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3-6个月军事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