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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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十节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及经济补偿金的调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即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归纳为:•(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依解除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即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又称双方解除或约定解除,是指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种。一、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特点:•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第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用人单位可预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与被裁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第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第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对企业裁减人员做了以下几方面的限制•一是在裁减人员数量上的限制。•二是通过严格裁减人员程序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进行限制。•第一,遵守内部程序。•第二,遵守外部程序。•第三,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第四,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劳动者•(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当劳动者既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又同时存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预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是指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二)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第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第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第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二)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除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外,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对特殊对象的特殊保护。•第二、劳动者因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三、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应提前通知对方。双方无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合同之日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三)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1、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的义务:•一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是凡是依法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纳有关费用;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书;•三是返还劳动者寄存的财产。•四是用人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五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2、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结束其正在进行中的事务;•向用人单位办理事务移交手续;•按双方约定继续保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得知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按劳动合同约定遵守竞业禁止限制。五、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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