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31国际投资法(InternationalInvestmentLaw)天津财经大学张川华目录2020/3/32国际投资法学的主要内容体系导论第一章发展中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第二章发达国家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制第三章国际投资形式的法律与实务第四章国际投资的双边法制第五章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2020/3/33第五章国际投资的多边法制第一节区域性的国际投资法制第二节世界性的国际投资法制第三节《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第四节《汉城公约》与MIGA体制2020/3/34第一节区域性的国际投资法制一、欧洲联盟的区域性投资法制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四、东盟投资协定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2020/3/35一、欧洲联盟的区域性投资法制欧洲共同体作为世界上最大,也是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组织,1957年在罗马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要求在共同体内逐步废止对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营业自由和资本流动的限制,以及基于国籍、当事人的住址或投资的地方所施加的任何歧视待遇。2020/3/36旨在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时赫特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共体”已开始向作为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洲联盟”过渡。《马约》从原则上禁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资本跨国流动和支付施加限制,从而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的原则规定扩大适用于非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资本流动。更主要还在于《马约》使欧盟各成员国在贸易、劳务、金融、交通等方面实现全面融合,乃至使用统一的欧洲货币。2020/3/37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和原欧共体以及欧盟的法律致力于促进区域内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不同,安第斯集团作为纯粹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集团,更注意对来自区域外国家的直接投资进行共同的、协调一致的限制和监督。1970年,安第斯集团成立的“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发布第24号议,规定成员国对外国投资施加限制的最小限度。由于安第斯集团对外资限制过严,导致流向这一地区的外资从70年代末开始急剧减少。1987年委员会通过第220决议,取代第24号决议。1991年发布取代第220号决议的第291号决议,集团共同外资政策不断放宽。2020/3/38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和加拿大、墨西哥三国正式达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于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广泛涉及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各个领域的贸易关系。《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专门列出第十一章对投资问题作出规定。这一章的框架及内容与一般双边性国际投资条约有许多相似之处。但附件中又规定了较多的例外(特别是在墨西哥方面)。2020/3/39四、东盟投资协定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签订的《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简称“东盟投资协定”于1990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一协定的生效标志着东盟区域内跨国投资法制的正式建立。《东盟投资协定》尽管为东盟各国间的相互投资提供了一个相当完善的保护机制,但它并不保证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国民待遇,这说明东盟的经济一体化程度还不高。最近,东盟成员国共同与中国签订协定,依据协定将在2010年建成“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2020/3/310第二节世界性的投资法制(国际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规范性文件)二战后,为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国际投资的保障和管理体制,各国在形形色色已成立或尚在筹备中的国际组织的框架下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然而,由于南、北两大类国家间在跨国投资这方面的利害冲突十分尖锐,其所涉及的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因而要在该领域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世界性协议,建立起世界性法制,十分困难。2020/3/311但是,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其对国际法律调整机制不断提出需求,加之进入80、90年代后,南北国家由原则对抗转向更为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双方能够坐下来认真地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点,国际社会在建立世界性投资法制方面毕竟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果。其中国际组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是:2020/3/312一,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制定了不少建议性、指导性、宣言性或是原则性的文件;二,世界各国在某些具体的单项问题上缔结了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或协定。现行的国际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有:2020/3/313国际组织关于国际投资的文件一、制定国际投资法典的努力二、联合国大会决议三、《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四、《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五、《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2020/3/314一、制定国际投资法典的努力(一)哈瓦那宪章(二)国际商会的努力(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努力2020/3/315(一)哈瓦那宪章早在1948年,各国就在已经拟定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中纳入了具有国际投资法典性质的内容。该宪章承认各国有权在合理条件下对本国境内的外国投资的所有权提出要求,并有权决定接纳外资的条件。另一方面,宪章也对东道国的义务作出了规定。2020/3/316(二)国际商会的努力1949年,国际商会《外国投资公正待遇法典》草案出台。该法典规定:★禁止采取旨在妨碍外资的歧视性政治、法律或行政措施;★各国应允许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货款或与工商企业的营运有关的资本、利息、红利、提成费及其他资金;★征收应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并按“国际法标准”实现给予确定的补偿。2020/3/3171972年国际商会《国际商会国际投资指南》(ICC—GuidelinesforInternationalInvest)公布。该指南称:在征收时给予公正、及时、有效的补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东道国应尊重国际法准则,给予外资公平、公正、非歧视性的待遇,应遵守契约义务。2020/3/318(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努力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2.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3.经合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的宣言4.评价2020/3/3191.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1961年主要由发达国家组成的经合组织颁布了一项《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后来加入的一些经合组织成员国(日、澳、荷、新西兰)也都认同该法典,因此该法典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是有效的。2020/3/3202.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1962年经合组织起草了《保护外国人财产公约草案》,并授权成员国和秘书长征求非成员国和其他利益团体对该草案的意见。该草案承认东道国禁止或允许外国投资的权利,但其核心仍在于为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提供充分的财产保护,维护其海外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的既得权利和利益。2020/3/3213.经合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的宣言1976年23个经合组织成员国批准《经合组织关于国际投资与跨国公司的宣言》。虽然宣言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合组织成员国,但由于该组织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该宣言的国际意义非常重要。《宣言》由序言、本文和附件组成。宣言强调了国际投资对世界经济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以及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各国应就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问题进行积极的国际合作。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2020/3/322关于《跨国公司指南》的适用问题、国民待遇问题、鼓励和限制性措施问题、协商程序、审查。《宣言》共有8个附件,其中附件1《跨国公司指南》最为重要,明确了跨国公司应尊重东道国利益、不干涉东道国内政并提交有关资料。其他附件分别规定了竞争、财政、征税、雇用和劳动关系、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规则。2020/3/3234.评价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比较容易就国际投资的一些重大问题,如投资准入、国民待遇等达成一致意见。但一旦试图扩大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则另当别论。上述这些文件就是因为都试图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极其充分的保护,忽视了东道国的主权权利,未能得到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同意。2020/3/324二、联合国大会决议联合国成立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自成立迄今将近50年间,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国际经济方面的规范性决议,其中有关国际投资的规范是重要内容之一,这些决议对于确立国家的经济主权作用巨大,影响深远。贯穿于联合国这些重要决议之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2020/3/325联合国上述各项决议中确立的这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本身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性决议中所包含的关于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一些基本行为准则,也势必成为今后进一步建立世界性跨国投资法制的重要基石。返回2020/3/326三、《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跨国公司是一种国际化的垄断组织,现代跨国公司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197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跨国公司委员会,中国从1981年起,正式成为跨国公司委员会的委员。跨国公司委员会于1982年完成了《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草拟工作,并于1990年提交联合国大会第45次会议。但由于发达国家顽固坚持其立场,以致在跨国公司待遇等一些要害问题上仍悬而未决,未达成最后协议。2020/3/327四、《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世界银行集团制定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并于1992年通过之后予以颁布。《指南》只是一种指导方向的文件,不是一项有约束力的条约,但其影响却不可否认。《指南》分五个部分:《指南》的适用范围;外国投资入境的批准问题;外国投资的待遇,以“公正、平等”待遇为基准,以国民待遇为补充;还规定了征收和补偿原则;以及解决争端的途径。《指南》的上述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是极其充分的,并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贯立场南辕北辙,这些问题包括:外资准入问题、外资资本和利润的汇兑问题、征收及补偿问题。2020/3/328五、《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投资措施是一国对外来投资的鼓励性与限制性作法的统称,其范围相当广泛,且多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签署《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决定》,于1995年生效。现将该协定内容简介如下:2020/3/329(一)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二)禁止缔约国采用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两种投资措施: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三)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该协定,发展中国家可按照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四)各缔约国必须在本协定生效后90日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为7年)消除这些TRIMS;(五)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作法的透明度。返回2020/3/330第三节《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一、《华盛顿公约》的制定与ICSID的设立二、ICSID体制的宗旨、职能与特点三、ICSID的管辖制度★四、ICSID的法律适用制度★五、ICSID仲裁裁决制度六、对ICSID的几点评价2020/3/331一、《华盛顿公约》的制定与ICSID的设立(一)由来(二)现状2020/3/332(一)由来50年代后期以来,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展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间的投资争端大量产生。对于争端的解决,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国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一般来讲,仲裁是一种比较公平、简便、快捷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容易为各方所接受。鉴于国际投资争端的特殊性,对此类争端的解决宜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2020/3/333为促进外国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投资,1962年世界银行开始研究通过仲裁机制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案。经过各国尤其是南北国家数年艰苦的谈判和反复修改,终于1965年3月18日,由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正式通过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66年10月14日,荷兰作为第20国家批准加入,按照公约第68条规定公约正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