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普通员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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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普通员工适用)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概念第二章适用法律第三章保证第四章合同期限第五章工作内容第六章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第七章劳动报酬第八章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第九章培训第十章劳动纪律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二章合同的终止与续订第十三章经济补偿与赔偿第十四章保密第十五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六章其他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经济类型:全民所有制性别:法定代表人:杨列克出生日期:年月日职务:总经理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居民身份证号码:大街乙88号中煤大厦家庭住址:6层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鉴于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其工作,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章概念第一条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他解释,否则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具有其所给出的含义:“本合同”指本甲方和乙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书》。“乙方岗位”指本合同第七条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岗位”指甲方向员工提供的工作职位。“岗位调整”指甲方安排乙方从一个工作职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职位。“岗位聘用”指甲方确认乙方可以在某一具体岗位开展工作。“待岗”指乙方脱离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岗位,但与甲方仍存在本合同规范下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状态。“固定工资”指乙方的技能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工资性收入”指乙方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技能工资”指由乙方所具有的资历和知识技能水平,包括工龄、学历和职称三个因素确定的乙方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指根据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岗位的劳动特点与工作价值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指根据乙方的超额劳动成果而确定的乙方的货币收入,由季度绩效工资和年底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试用期及应届毕业生实习期不发放绩效工资。“总经理奖”指乙方在本合同期限某一年度内的工作中或在某一项目或某一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时,由总经理提名、他人推荐或乙方本人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对乙方给予的奖励。“最低工资标准”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人事局2001年10月26日联合颁发的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文《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即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及将来北京市对该标准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订。“集团公司”指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指以口头、书面、图形、机器可识别等为表现形式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甲方秘密级别以上的文件和甲方在管理和运作企业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年度和月度各种经营计划;(二)董事会和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三)各种流程信息;(四)财务报表、税务资料等各类财务信息;(五)规章制度、人事资料、工资结构、培训计划等各类管理信息;(六)客户信息、报价资料、原材料(产品)进货渠道、交易记录、合同、市场调研报告等;(七)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其他有关管理、营销、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商业信息。“办公场所”指甲方的注册地址内的办公区。第二章适用法律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北京市颁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明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一)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9月5日)(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1日发布)(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发布)(四)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发布)(五)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发布)(六)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1994年11月14日发布)(七)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八)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1年12月13日发布)(九)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23日发布)(十)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发布)第三章保证第三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如实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乙方保证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和身体状况等证明。第四条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有完全行为能力签订并履行本合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受聘不违反乙方的其它合同或法定义务。第四章合同期限第五条本合同的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从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外),除非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被提前终止。第六条乙方的试用期为*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时)。*30日(本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时)。*60日(本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时)。*6个月(本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时)。*无试用期。试用期从本合同第五条所示的本合同期限开始的日期起计算。试用期包括在本合同的期限内。续订本合同时,双方将不再约定试用期。第五章工作内容第七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担任工作。第八条甲方依《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考评管理细则》对乙方设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标准对乙方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的约束力。第九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工作表现或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或年度考评的结果,对乙方进行岗位聘用、岗位调整、职务升降、轮岗、待岗、奖惩及培训等各项人力资源管理。第六章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第十条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如甲方安排乙方节假日加班,应按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一条甲方执行政府的各类节假日制度。乙方有权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病假、年假、产假等休假。乙方请示休假应根据甲方有关请假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甲方应提供给乙方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提供适宜乙方开展本职工作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第十三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乙方认可甲方在办公场所对乙方有进行监督或检查的权利。第七章劳动报酬第十四条甲方按照统一制订的《薪酬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向乙方支付工资。乙方的劳动报酬采取组合工资制,包括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总经理奖和福利五个部分。乙方的固定工资为每月元。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代扣乙方工资:(一)甲方代扣代缴乙方的个人所得税;(二)甲方代扣代缴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因乙方缺勤或违纪,按规定应予扣除的金额;(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将代扣代缴明细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款凭据提供给乙方。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应超过乙方当月工资性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性收入部分低于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六条甲方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固定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季度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的结果,在下一季度三个月内平均支付;年底绩效工资根据对乙方进行年度考评的结果,在下一年度前三个月内支付。第十七条工资应支付给乙方本人。乙方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乙方的亲属或委托代理人代领。工资以拨入乙方银行个人工资帐户的形式支付。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乙方个人的工资清单。第十八条甲方可根据甲方效益与发展情况或乙方学历、职务、岗位、考评结果等的变动情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但包括乙方待岗期间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章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第十九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有关的社会保险手续,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应由甲方缴纳的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等社会保险费。甲方还应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等甲方规章规定的对应乙方层级的费率标准为乙方提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给付劳动保费和准予带薪休假的福利待遇。第二十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时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的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甲方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安排乙方免费进行体检。乙方履行岗位职责时,应严格遵守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九章培训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照《培训管理办法》和《员工职业生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乙方进行通识培训、员工职业培训、选派集团公司培训等涉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并对乙方进行专业开发及提高思考能力等职业生涯教育。第二十四条接受甲方的出资进行培训时,乙方除应按照《培训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费用报销等规定外,并应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与甲方签订培训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培训期间及培训完成之后的权利和义务。培训协议书生效后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培训协议书的内容如与本合同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培训协议书为准。第十章劳动纪律第二十五条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第二十六条乙方应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爱护甲方财产,自觉维护甲方整体利益和形象;(二)按照甲方的企业经营目标全心全意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积极配合甲方对乙方和其他员工进行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评工作;(三)响应甲方的安排,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政治思想、管理、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思想修养和职业技能。第二十七条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劳动纪律,可以在对乙方进行违纪调查期间,取消乙方岗位、暂停绩效考评和延迟支付工资。如调查证明乙方的确违纪,甲方可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如调查证明乙方没有违纪,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因调查而延迟支付的工资并恢复乙方岗位。第十一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可以依据下列情形变更本合同:(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二)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三)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时,本合同继续有效并由继承甲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但甲方变更名称的,应当相应变更本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四)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五)乙方岗位变动、职务升降、被外单位借用、上学、脱产培训或提前退养时,本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可予变更。第二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第三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五)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从事与甲方无关的牟利活动的;(六)在本合同第三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或在本合同第四条项下,向甲方提供虚假承诺与保证的;(七)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访友、旅游、出差逾期不归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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