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集体合同第一节概述一、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约。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较,有下述区别: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4、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而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5、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的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二、集体合同的立法状况国外多有完善的集体合同立法。我国在《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置于同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并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和争议处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三、集体合同的意义(一)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二)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四、集体合同的体制综合各国的集体合同,可分为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在实行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只允许存在一个层次的集体合同,即基层集体合同,由基层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只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单位行政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的国家,法律允许基层集体合同与若干宏观层次集体合同并存,后者即产业集体合同、职业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和全国集体合同。现代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这种模式。简单了解基层集体合同与宏观层次集体合同的优缺点。简单介绍我国集体合同的现状。第二节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在我国,《劳动法》就集体合同可具备的条款作了不完全的列举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则将集体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列举规定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般认为,完整的集体合同内容,应当由下述几类条款构成:1、标准性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内容的标准,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它在集体合同内容构成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2、目标性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实现该目标的主要措施。3、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它所规定的,是关于单个劳动关系和集体合同如何运行的规则。二、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合同也可分为定期集体合同、不定期集体合同和以完全一定项目为期的集体合同。我国规定定期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可对合同进行修订。第三节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又称集体合同签约人,即分别代表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包括劳动者方签约人和用人单位方签约人。劳动者方签约人,一般法定为具有集体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工会组织的机关。我国只赋予基层工会委员会以集体合同签约人资格,此外,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允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充当集体合同签约人。与工会相对的集体合同当事人只限于用人单位,因而,单位行政才是集体合同签约人。集体合同订立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平等合作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5、维护公共秩序原则二、集体合同订立的签约阶段(一)签约程序的模式集体合同签约阶段的程序,按照合意过程中是否含有集体谈判,可分为谈判型和非谈判型两种模式。集体谈判,一般包括以下环节:1、谈判准备我国规定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每方为3至10名,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2、谈判举行非谈判型签约程序,一般为社会主义国家所适用,主要有以下环节:1、起草2、讨论3、审议4、签字在我国关于签约程序的现行立法中,《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上属于非谈判型签约程序;《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则属于谈判型签约程序。(二)签约阶段的政府介入和上级工会参与在西方国家,政府多取间接介入方式,但近年来已呈现出越来越直接介入的趋势。签约阶段的上级工会参与,是指上级工会以指导、帮助、协调、监督等方式参与下级工会与相对用人单位或其团体的签约程序,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集体合同订立的政府确认阶段和公布阶段(一)政府确认阶段我国实行集体合同审查制度,并作出下述规定:1、审查机构及管辖范围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2、报送期限和材料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3、审核内容和程序集体合同审核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资格审核(2)程序审核(3)内容审核4、审查期限和生效日期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生效日期为《审核意见书》确认的生效日期;如果收到集体合同书后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第16日起集体合同自行生效。(二)公布阶段经政府确认生效或依法自行生效的集体合同,签约双方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四、集体合同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2、层级效力第四节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一、集体合同的履行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是非常必要的。西方国家作为职工参与形式之一的企业委员会,就负有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职责。在我国,企业工会、企业职代会及其职工代表、签约双方代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地方和产业工会,都应当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监督。二、集体合同的变更可作为集体合同变更条件的情况,主要有:1、企业停产、转产或生产经营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集体合同无法完全履行。2、劳动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集体合同原规定的劳动标准低于法规政策的要求。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集体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法履行。集体合同变更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三、集体合同的终止集体合同的终止,即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的效力消灭。它包括下述几种情形:1、集体合同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2、集体合同因目的实现而终止3、集体合同因依法解除而终止第六章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第一节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和效力一、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概念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有的国家和地区称雇佣规则、工作规则或做作业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理解这个概念,要注意以下要点:1、它是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2、它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3、它是用工自主权和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要注意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区别。1、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制定程序中虽然有职工参与的环节,但还是由单位最后决定和公布。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都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共同权利和双方法律行为。2、内部劳动规则所规定的是全体职工的共同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只是单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3、内部劳动规则与集体合同在内容上虽然有交叉,但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规定在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中职工和单位行政双方的职责,也即劳动行为规则和用工行为规则。后者则侧重于规定本单位范围内的最低劳动标准。内部劳动规则与劳动纪律并非同一概念,劳动纪律只是内部劳动规则内容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二、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意义内部劳动规则制定,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权利,即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人权中必然含有内部劳动规则制定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对国家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以制定内部劳动规则作为其行使经营权和用人权的一种主要方式。立法之所以将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于以下原因:1、可以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规范化。2、有利于营造全体劳动者实现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良好秩序。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内部劳动规则中应当包括的事项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劳动关系内容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其中,较多的是关于劳动组织、劳动纪律和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规定。三、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程序内部劳动规则制定程序中的法定环节,一般有:1、职工参与2、报送审查或备案3、正式公布四、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