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许玉霞YY小课堂:第7讲 合同总论( 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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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倒计时275天民法7合同总论许玉霞2016年12月14日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的效力(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法总论合同的履行(合同抗辩权)合同的终止(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约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诺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31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要约承诺【真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A.6月12日B.6月13日C.6月14日D.6月15日合同的抗辩合同的抗辩【真题】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的解除一、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目的落空)(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主要)(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二、特殊法定解除:(一)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1.委托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410条)2.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二、特殊法定解除:(二)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合同法》第258、268条)。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合同法》第308条)。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376条)。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二、特殊法定解除:(三)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分则规定的几种重要特殊法定解除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2.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3.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注意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4.承揽合同。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之法定解除【真题】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选项是正确的是?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真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责任之违约责任不能并用的违约责任下列两对违约责任不能并用:(1)违约金与定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2)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真题】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别在最能吃苦的年纪选择安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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