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三、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四、围填海管理政策五、养殖用海管理政策200219932007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全国人大法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物权法(2007年)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文件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文件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国家海洋局文件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域使用权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海籍调查规程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管理意见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海域使用统计管理办法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意见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意见改进围填海工程平面设计意见自然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意见海上人工岛建设用海管理的意见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落实人大环资委对河口海域管理建设的函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地方法规规章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西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辽宁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河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广西区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办法(一)物权法出台中国法制史上划时代意义的大事物权法:民事基本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基本理念和构造。民法:规定的是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构造。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的重要创新:海域物权制度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物权法规定海域物权的重大意义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上升到《物权法》进行规定,也就上升到国家基本民事法律层次。海域第一次与矿藏、水流并列规定,在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作为重要的国有财产。把海域这种自然资源转变为民法上的不动产,有利明晰海域权属,定分止争,运用市场手段配置海域资源。海域使用权与采矿权、取水权的关系探矿权、采矿权的客体是海底的矿产资源,而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立体空间,所以并不矛盾;海域使用权人获得的是海域的使用价值。在海域使用权有效期内,权利人可以使用、收益、转让。使用权到期后,海域并没有被拿走或消耗掉。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矿藏变成矿产品,然后卖出去,结果是把矿藏消耗了。取水权也是这样。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所有权来源不同:土地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分,而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单一地来源于国家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权、草原使用权等。而海域使用权名称统一。管理体制不同:土地使用权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而海域使用权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二)海域使用管理法1991年10月,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专门向国务院报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海域有关问题的报告》1992年5月,国务院批复明确要求”……实行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的制度和有偿使用海域的制度。”1993年5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在全国实施海域管理制度。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域权属管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有偿使用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海岸线海域海域使用海域使用管理1、海岸线海岸线系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国家标准依据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GB/T5791-93)中国海图图式(GB12319-1998)海洋学术语海洋地质学(GB/T18190-2000)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测绘行业标准《地籍图图示》(CH5003-94)海岸线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规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规定“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国管辖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海域示意图2、海域海岸线《海域法》: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海域概念——《海域法》层面水平方向——包括我国的内水和领海,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限,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垂直方向——分为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四个部分海域是民法意义上的物,是不动产。具有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以及地理位置固定的特点。海域概念——《物权法》层面3、海域使用使用特定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如电缆管道虽只占用底土,但也属于海域使用的一种类型;使用的是一个固定海域,而非偶尔进入。如船只在公用航道航行就不是海域使用;使用海域的时间具有连续性,且在三个月以上;特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具有排他性。亦即只要此项利用发生后,在此海域中不能有其他的固定开发利用活动。临时海域使用满足上述一、二点(使用特定海域和固定海域),时间不足三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也要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管理,这就是临时海域使用。海域使用管理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海域的资源与环境条件,对海域的分配、使用、整治和保护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侧重于海域空间资源的行政管理,强调用海者的义务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侧重于海域使用行为的民事规范,强调用海者的权利保护,以维护个体利益。《海域法》《物权法》4.海域使用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的宗旨321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域使用行为维护海域使用秩序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海域的可持续利用三、海域管理基本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一)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我国的规划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同行政级别国土空间规划:陆地、海洋、城镇、流域环境保护规划:陆地、海洋、海岛、流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政府负责编制。2、专项规划: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等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3、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1、陆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门2、海洋:海洋功能区划依据是《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管理部门3、城镇: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建设部门4、流域:流域综合规划依据是《水法》,水利部门环境保护规划1、陆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法规划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2、海洋: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依据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部门3、海岛:海岛保护规划依据是《海岛保护法》,海洋部门3、流域:水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据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利部门,环保部门涉及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法规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2000年4月1日实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实施港口法,2004年1月1日实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日实施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全国、省级、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城市、港口等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或者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核心是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设定抵押的权利、续期权、补偿权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的义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义务;接受海洋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的义务;容忍义务。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及时报告资源环境条件变化的义务;其他义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应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的用途。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国务院、省、市、县级政府审批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各地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情形,但是但不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权限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用海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用海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其他项目由沿海地方属地受理,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三)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核心是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既不属于行政性收费,也不属于一般的税收,而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出让海域使用权时取得的对价,属于权利金范畴,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确定。海域有偿使用制度金、税、费的区别金:对国家所有资源性资产征收的权利金,如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