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台商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張耿銘近十餘年來,大陸不斷積極對包括台灣在內之各國招商,發佈眾多招商引資政策。然台商必須切記,大陸一向將直接或間接赴大陸投資的台商視爲「準外商」,從早期的製造業到近年服務業,台商赴大陸投資須比照英、美、日、韓等各國外商之投資標準與法令規範。而除投資法規限制外,近年外商經營企業在大陸發生勞資爭議事件,亦時有耳聞,故在聘用大陸員工時,立即簽訂勞動合同,為外商在大陸經營不可不採取之法律步驟。至於大陸法律規定外商在招募、聘雇與解聘大陸員工時,應注之事項與簽訂之勞動合同重點為何,茲分述如下。一、對勞動者的選擇1、不得聘用未滿十六足歲之未成年人。2、聘用員工時,該員工若還未解除與其他公司勞動關係,新任雇主可能會承擔一定法律責任。3、聘用外來勞動力時(沒有企業投資當地戶口人員),必須根據各地的規定履行一定手續。如上海,須報勞動局的外來從業人員辦公室登記,爲該人員辦理就業證,並辦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二、勞動合同的簽訂1、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大陸法律規定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不簽訂勞動合同,雇主將負一定之法律責任。《即違反大陸〈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但不同地區承擔責任的標準亦有不同,如:上海規定:雇主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被處以每人500-1000元人民幣的罰款;北京市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未簽勞動合同的人數,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500元人民幣的罰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2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2、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它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它證明。3、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和協定條款:(1)法定條款是勞動合同中必不可少之部份,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2)協定條款是雙方可以協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一般包括試用期條款、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職業培訓條款、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條款。三、勞動合同的期限和試用期1、勞動合同之期限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但各地對試用期均還有特別規定:北京: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上海: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不得設置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6-12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3四、勞動時間和假期(1)中國大陸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加班工作者,雇主必須支付加班工資。(3)勞動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假。五、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保險、福利等勞動待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勞動報酬的約定特別要注意兩個問題:1、加班工資問題:正常日150%;休息日且不能補休200%;法定節假日300%。2、工資計算問題:不包括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意義:在計算最低工資時;在計算加班工資時)(1)在計算最低工資時。如:北京市目前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爲545元;上海市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爲635元:(2)在計算加班工資時。加班工資是以基本工資爲基數計算的。六、勞動合同的解除1、勞動合同裏可以規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時的違約金。但各地區對此有些特別規定:例如:上海市特別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違約設立違約金僅限爲兩種情況:1、違反勞動合同期限的,即提前辭職;2、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的/而且違約金的金額應公平合理。北京市的特別規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2、爲了保護勞動者,大陸的《勞動法》規定,如果雇主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雙方協定解除還是因爲勞動者能力、疾病或雇主的經營狀況解聘勞動者,雇主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4其計算方式爲:(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3)用人單位瀕臨破産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産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者,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雇主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者,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4、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雇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只有4種:(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者;(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者。5、雇主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者;(3)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內者;(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5七、集體合同1、集體合同之意義: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定。2、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3、集體合同協商代表的選派:(1)合同雙方協商代表及首席代表的産生: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主席擔任;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託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2)專業人士擔任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如律師)作爲本方協商代表。委託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4、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爲1至3年。5、集體合同審查:集體合同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用人單位一方應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佈。八、勞動爭議的解決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必要的前置程式,只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才6可提起訴訟。但在上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勞務合同的爭議,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上海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在上海的外地人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60天。勞動仲裁委員會設在各地的勞動局內。(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北京、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並任教于文化、東吳大學法律系、法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