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钓鱼岛争端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钓鱼岛简介及地理位置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归我国海防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的统治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钓鱼岛列岛系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三个小岛礁(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总面积约6.3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最大,面积4.3平方公里,海拔约362米。东南侧山岩陡峭,呈鱼叉状,东侧岩礁颇似尖塔,岛上长期无人居住。钓鱼诸岛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台湾基隆港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在地质上和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一起,都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以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钓鱼岛的地理位置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宋代以后,闽浙沿海居民根据“高华屿”周围盛产的鲣鱼,用垂钓之法最易得手,故习用俗名“钓鱼屿”。至明朝,中国人杨载在1372年首先驻足钓鱼岛。中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隋朝,当时钓鱼岛被命名为“高华屿”。钓鱼台①及橄榄山(北小岛②、南小岛③)这是成书于郑和下西洋年代的中国重要航海图书,明确提到了福建往琉球的过程中“取钓鱼屿”,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发现钓鱼屿的明确记载,也即是说,中国拥有了钓鱼岛的发现权,这比日本人古贺辰四郎1884“发现”这个岛屿早了480多年的时间,这一点,日本人也是无法否认的。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这是成书于郑和下西洋年代的中国重要航海图书,明确提到了福建往琉球的过程中“取钓鱼屿”,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发现钓鱼屿的明确记载,也即是说,中国拥有了钓鱼岛的发现权,这比日本人古贺辰四郎1884“发现”这个岛屿早了480多年的时间,这一点,日本人也是无法否认的。钓鱼岛由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使用中国早在明朝就有关于钓鱼岛的历史文献记载。日本称钓鱼岛属其冲绳县管辖,但日本的冲绳县在距今约125年前曾是独立的琉球国。在日本1871年开始吞并琉球国之前,中国曾与琉球国有过约500年的友好交往史,最先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书中便有关于“钓鱼屿”的记载。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归我国海防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的统治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这就取得了国际法中所说的“有效控制”的铁证之一。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划归我国海防管辖范围,进行有效的统治1562(明嘉靖四十一)年,浙江提督胡宗宪编纂的《筹海图编》中的“沿海山沙图”,明确标明了中国福建省罗源县、宁德县沿海各岛,其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山”、和“赤屿”等岛屿。可见,早在明代钓鱼岛就已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纳入中国的军事防区,隶属于福建省行政管制范围。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井上清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在书中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找不到。右一为历史学家井上清,左一为郭沫若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1972年日本井上清教授在其著作《钓鱼岛:历史与主权》一书中指出:作为一名历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第三章的标题是“众所周知,钓鱼群岛自明朝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第三章的标题是“清代的记录也明确记载了钓鱼群岛是中国的领土”,第五章的标题是“日本的先知者也明确记载了钓鱼群岛是中国领土”,第五章的标题是“日本领有‘尖阁’列岛在国际法上亦为无效”等等。《钓鱼岛:历史与主权》,[日]井上清著,贾俊琪、于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钓鱼岛:历史与主权》,[日]井上清著,贾俊琪、于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他认为,日本如建立军事基地,就等于“对着中国的鼻尖安了大炮”,“死灰复燃的日本军国主义也是妄想通过蛮横无理地坚持尖阁列岛的主权,企图再次把日本人民卷进军国主义的旋涡之中。”日本最早有关钓鱼岛记载的书是1785年林小平所著的《三国通览图说》,其中在“琉球国地图”上,不仅用颜色标明了琉球、日本、中国的分界之地,还标明了中国册封使船往返琉球的航线上经过的包括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在内的十个岛屿。这十个岛屿的颜色与中国部分一样同为粉红色,而“古米山”则与琉球国部分一样为橙黄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但直到1945年台湾回归中国,钓鱼岛仍隶属于台北州,这有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就1941年冲绳与台湾因渔业问题引发的钓鱼岛归属争执问题将钓鱼岛判给“台北州”管辖的文件为证。1701(清康熙四十)年,琉球国使臣蔡铎向康熙皇帝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详细记录了琉球国所统辖的36个岛屿的正名、俗称,其中没有钓鱼岛。1725年琉球国紫金大夫蔡温编修的《中山世谱》,明确琉球的范围是冲绳海槽东侧的36岛,也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日本、琉球王国的相关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通过中日《马关条约》窃取的钓鱼岛等中国领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归还中国。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法理依据另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94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我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享有领土主权。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法理依据《宣言》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领土”。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日本投降前夕,中、英、美三国发表波斯坦公告,《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规定日本之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本土以内。日本天皇裕仁1945年8月15日向全国广播,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军投降声明无条件地废除中日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即行废止。因此,日本签署投降书后就永久的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无论从发现占有权、还是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效的《大陆架公约》、《海洋法公约》来看,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都是公认的和无可争辩的。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依据不成立在国际社会中站不住脚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论。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如,当时的日本外务卿井上馨在给内务卿山县有朋的答复,明确言及这些岛屿已被清国命名,日本政府的觊觎之心“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钓鱼岛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反对论者完全否认时效作为一种领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认为这种说法“徒然供扩张主义的国家利用作霸占别国领土的法律论据。”肯定论者则将时效认作一种领土取得方式,是指“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于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务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姑且不论“时效取得”的合法性,仅就其关键要素而言,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和反对日本窃取钓鱼岛的问题上,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对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设置灯塔、日本政府将灯塔“收归国有”和从所谓钓鱼岛土地民间拥有者手中有偿“租借”,以及日本政府向联合国提交标注有钓鱼岛领海基线的海图等官方行为和官方支持的民间活动,都进行了抗议,特别是外交抗议。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不论时间的长短,都不能取得合法的权利。勿忘国耻强我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