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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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省科技奖励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造就和培养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赣、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江西建设。第四条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单位。第六条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或者组织,是指在赣的公民、组织,或与在赣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第七条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一)所称“在本省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对自然规律、特征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所称“在本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新技术或传统产业领域,通过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等一系列科学技术活动,实现了产业化,引起该领域的重大技术跨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或优化升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并已取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称特别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在赣公民。第十三条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不重复授奖(即已经获得过该项奖的公民不再授予)。第二节自然科学奖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较大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上、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上有创新;(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建立了新的学科,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产生重要影响。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第十七条所发表的论著必须是与推荐奖励项目的主要内容相一致。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的学术思想、研究思路和方案;(二)发现了重要的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其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并进行综合分析等。第十九条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4人。第二十条自然科学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水平,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的引用或应用,极大地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建立了新的学科,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和深远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较广泛引用或应用,较大地推动了本学科和相关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多次引用或应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技术发明奖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的“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的“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的“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集成。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二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已获国家发明专利;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并经国家指定的技术发明奖权威检索机构检索为国内外首创。第二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的“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二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规模化应用二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第二十五条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第二十六条在国外、省外或驻赣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已在本省实施,其知识产权归在赣中国公民或组织所有,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可以推荐技术发明奖。第二十七条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较大的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或行业的技术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然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第四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推广活动中,完成具有很大市场实用价值的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第二十九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二)所称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第三十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了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础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第三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项目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第三十二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成熟,并经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第三十三条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实质性、创造性的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第三十四条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候选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第三十五条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第三十六条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了重大作用,创造了十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明显地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明显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可以评为三等奖。(二)社会公益项目类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比例很大,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比例较大,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在本省应用占可应用面的一定比例,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本省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明显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重大工程项目类联合攻关,协作程度很高,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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