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主要规定及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2007年12月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及目的•立法背景规范劳动关系,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完善劳动法律制度。•立法目的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少数企业存在侵害职工权益行为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关系•一般法与专门法/普通法与特别法•法律实施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概况•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共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特别规定--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新规定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同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对当前企业用工的影响;•新的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定,对企业调整劳动力结构的影响(一)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原则: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形式:书面形式法律效力:当事人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劳动关系的建立法定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适当分离,有三个时点。•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一是加大解雇限制,自用工之日起満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加大用工成本,违法不订立的,应当每月支付2倍工资。(二)用人单位建立规章制度的要求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取消劳动纪律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三)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以上两种期限劳动合同的标志:是否约定了确定的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或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満10年的;•初次实行合同制或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时,符合“双十”条件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法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对部分约定条款做出限制规定:试用期限及试用期间的工资规定违约金的限制规定培训服务期及违约金的限制规定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的规定(四)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单位未参保、规章制度违法、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条件(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欺诈行为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附加义务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与劳动法一致)(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形;(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企业需承担的责任: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变更一次岗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受禁止解除条件的限制。经济性裁员的人数规模和程序•明确了经济性裁员的规模和比例: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确定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办理相关手续。禁止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诊断观察期间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由约定变为法定:Ø劳动合同期满的;Ø劳动者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Ø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Ø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Ø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因职工过失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的(除单位维持和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支付办法•支付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満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封顶)•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考虑企业月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人月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标准和总量双限)。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劳动者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结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两种处理方式: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效。(五)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无派遣工作期间,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派遣单位应当告知其派遣协议的内容•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得向其收取费用•跨地区派遣的,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执行•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单位所在地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参加工会的权利对受派单位(用工单位)的规定•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3种情形;•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一般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岗位。•禁止单位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所属单位派遣对接受派遣单位的规定(续)•用工单位的责任:--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使用年限长的,建立工资增长机制;--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等。受派单位的连带责任•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劳动者因劳动力派遣合同履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法律实施的衔接•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订立劳动合同延迟一个月的规定,从08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现有的规章制度可以继续有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清理、修订。经济补偿规定的衔接•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建议•理顺和规范劳动关系,依法用工•制定和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做好法律实施的衔接谢谢wangrui@mo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