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二O一二年六月东风汽车公司文件东风司发(2012)38号东风汽车公司关于印发《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公司):现将《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风汽车公司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东风汽车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东风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生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公司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由各级行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公司保卫部是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公司各基地和其他各二级单位消防工作的宏观管理,健全公司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指导公司在汉消防重点企业、园区的消防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公司十堰基地消防工作;公司襄阳管理部保卫处归口管理公司襄阳基地消防工作。第四条每年11月9日定为公司消防日,11月为公司消防安全活动月。第五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合资公司(子企业)、其他各直属单位和员工及进入公司的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六条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保卫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公司的消防形势,研究部署公司的年度及阶段性的消防工作;(二)审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重点项目的操作规程;(三)代表公司参力口政府组织的消防活动,落实公司内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四)组织研究公司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解决消防安全的疑难问题;(五)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确定公司内部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六)组织和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进消防工作的经验;(七)组织协调公司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扑救,督促调查火灾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八)对责任目标进行检查、考核、总结,推荐先进,提出奖惩意见;(九)协调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公司消防工作政策和措施的建议;(二)起草和修改完善年度消防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方案、工作制度、灭火抢险应急预案;(三)参加社会消防活动,拟草公司重点单(部)位、落实消防责任制,保管有关档案台账;(四)提出消防安全风险评估,重大消防安全疑难问题意见和办法,进行消防工程审核、验收;(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重大隐患先期摸底和督导整改工作,研究消防安全专业工作;(六)直接和协助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组织指挥,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o(七)抓好和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演练\推广消防工作经验;(八)做好消防目标检查、考核,初审年度消防先进单位和优秀消防安全责任(管理)人,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年度优秀消防工作组织者和优秀消防管理员,并发布表彰决定;协助组织好集中表彰的有关事宜;(九)承办公司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完成情况、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预防措施、较大以上火灾调查报告及对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事项,经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确定。第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国家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贯彻执行公司和上级业务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及规章;(二)制订本单位消防工作年度目标、计划,并组织分解实施。(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报审、验收或依法上报备案抽查工作;(五)组织对干部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六)审核年度消防经费,确保消防所需经费及时投入到位;(七)组织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协助房产、物业部门做好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八)负责本单位义务消防组织建设,制订灭火抢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协助调查火灾事故;(九)制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负责本单位消防责任目标的考核奖惩和对消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公司各级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和落实;(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须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九条各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机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工作:(一)组织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十条各生产经营(事业)板块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落实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督促做好所属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他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管理员的配备和调整,应当征求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培训后上岗,享受本单位安技管理岗位同等待遇。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消防重点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不同性质和火灾危险性,有针对性的每年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负责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和建筑物,双方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严格进行监管;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仍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第十三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消防车通道、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等由使用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或委托一个单位统一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员工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单位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属地单位保卫部门予以配合。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订和公布住宅区消防安全制度、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设置相应的防火警示标志、标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纠正占用防火间距、楼道、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等违章行为;(四)安装配备住宅区消防设施、器材,组织扑救住宅区初起火灾;(五)制定灭火抢险预案,定期开展灭火疏散逃生演练。第十五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的消防应急预案和措施,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重大活动应依法向公安治安部门申报审批。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督查,双方并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具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建设项目实行委托管理的,建设单位还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重视和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公司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督促公司新闻媒体加大消防公益宣传力度,将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重要宣传内容,大力推广消防安全教育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公司保卫部应根据消防安全形势和中心工作,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教育重点,策划组织“119消防日”等教育活动,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消防教育活动,并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公司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法并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内容并进行考核。公司新闻媒体应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宣传消防知识和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在重要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安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进行消防安全提示。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在岗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易燃易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岗位特点,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第十九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义务消防队长、易燃易爆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和电气焊工等重点岗位工种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保卫(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培训,持证上岗。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必须依法参加国家执业资格考试(鉴定),持证上岗。保安、门卫和安全巡逻人员必须经过单位消防部门的消防应知应会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对消防重点单位、特级部位、重点部位以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名义发文公布,统一标准挂牌管理。各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标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警示标语,实行挂牌管理。第二十一条消防重点部位要做到“四有四会”,即有健全的消防规章制度,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制,有针对性的火灾预防措施,有有效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应急预案;岗位人员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相配套的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和严格执行。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对火源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在厂区和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确需的一切动火,必须在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证,落实现场监护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开具动火证施工。专项设备检修或突发性事故抢修的动火证由实施检修的单位向被检修单位的消防归口管理部门申办,实施检修单位对动火过程的现场安全负责,被检修单位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易燃易爆特级消防重点部位的动火,应当事先制订安全方案报告上级消防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施工。第二十四条公司医院、学校、宾馆、单身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采取相应形式向公众提示下列事项:(一)场所存在的火灾危险性;(二)场所的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及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场所内简易防护、照明、灭火、逃生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禁止动火施工。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