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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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研究小组成员:刘田田、任芝霞、朱彦南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一二三关于盗窃罪加重的犯罪情节盗窃罪的特殊类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盗窃罪的概念主体要件: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体要素为:(1)16周岁以上(2)具备刑事责任能力(3)自然人(一)争议点:盗窃罪的主体包不包括单位盗窃?盗窃罪的主观方面:1.“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问题:(1)非法占有说(2)非法所有说(3)非法获利说2.我国现行刑法通说,即“非法占有说”(1)“非法”的含义(2)为谁所“非法占有”(3)“非法占有”的时间关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问题:(二)客体要件:案例一:将自己所有而由公务机关合法占有下的财物秘密取回,是否构成盗窃罪。案例二: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一般普通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案例三:第三人从盗窃犯处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四:窃取违禁品的行为是侵犯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还是国家的所有权。(三)(一)关于盗窃罪客体的主要学说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盗窃罪客体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是本权说。这种理论认为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他人占有财产的盗取不构成盗窃罪,不管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第二是占有说。该学说认为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占有权,只保护他人占有状态的秩序性,不评价该占有财物根据的合法性与否;第三是修正说。该理论试图在保护司法上的正当权利与保护事实上的则一产秩序之间寻找平衡。对于盗窃罪的保护法益,本权说认为是所有权,旨在追求一种公平效果。占有说认为占有权,意在维护一种秩序状态。修正说则理解为存在合理理由的占有,是取两种价值的平衡点。2、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属性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a客观价值性b可支配控制性c可管理性客观要件1、行为方式传统通说对盗窃罪秘密窃取行为的定性(1)“秘密”具有主观性。即行为人对其自身行为所要达到某种预期状态的主观断定。通说认为,认定是否为“秘密”窃取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准,即以行为人为犯罪活动时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未被财物所有人发现,至于财物所有人客观上是否真正发现行为人的行为则在且不论。(2)“秘密”具有相对性,即行为人的窃取行为仅不使财物所有者或占有人发觉即可,至于他人有无发觉与“秘密性”无关。(3)“秘密窃取”的发生须贯穿于窃取行为的全过程。即“秘密性”的认定要求行为人的整个窃取行为过程在其自身看来均处于“秘密”状态之下,至于客观上财物所有人或临时占有人的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其“秘密性”的认定。(4)最后,“秘密”的成立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仅是针对单独的盗窃行为而言的。(举例说明)(四)通说主张盗窃客观方面必须是财物所有人以不易察觉的秘密手段获得财物的必要前提,“秘密”是盗窃罪的应有之义。且这种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盗窃罪犯罪构成要见的立法之义。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公开盗窃的情形,如果单纯的将盗窃罪仅限于秘密窃取,就会使公开盗窃情形的案件无法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案例:被害人甲是一名瘫痪在床的残疾人,某口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人乙碰巧路过甲家门口,看甲家的家门敞开着,便试图进入甲家行窃,此时瘫痪在床的甲亲眼目睹了乙作案的全过程,并且还大声呵斥乙不要这样做,但乙看甲是一残疾人并未理睬,盗走甲家2000元现金以及一部手机以后扬长而去。案例中行为人以一种公然的和平的手段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2、盗窃罪秘密窃取行为方式的争议(1)主张仅限于秘密窃取的肯定说(2)主张扩大至公然窃取的否定说(一)多次盗窃(二)入户盗窃(略过)(三)携带凶器盗窃:(略过)(四)扒窃二、盗窃罪的特殊类型关于扒窃《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入罪的案件屡见不鲜,由于立法上对扒窃没有一个详细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待扒窃的态度也各不相同。法不外乎人情,盗窃了1.5元,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样的一个判决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刑修八将扒窃入刑到底是要规制哪些行为?扒窃入刑是不是无任何附加条件?1.扒窃入刑带来的司法困惑(1)法律适用上的困扰(2)区分既遂和未遂的困扰(3)选择性执法的困扰2.盗窃罪中扒窃的认定(1)行为地点必是公共场所(2)行为对象务必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3)财物价值要求达到值得刑法保护3.扒窃的既遂与未遂(1)扒窃既遂的认定案例一:李某经常在街上扒窃作案,某口李某盯上一妇女,准备将其放在挎包内的手机窃取,当其正用小刀割妇女的包,刚把手机拿出来,被反扒民警抓个正着,当场抓获。这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案例二:张某在公交车上扒窃到一部手机,得手后准备下车逃走。但是张某的整个的作案经过都被便衣警察看到,出于对车上乘客安全的考虑,在张某下车时,警察将其抓获。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00元。全程监控下实施的扒窃行为是扒窃既遂还是未遂?取得控制说(2)扒窃未遂的认定扒窃未遂的三种情形其一,行为人已经着手进行窃取财物的行为,但是并没有使得财物与被害人分离,就被当场抓获的。其二,行为人的扒窃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然而却没有窃取到任何钱财的。其三,行为人的扒窃行为已经实行完毕,但只是窃取到极少财物的。(3)扒窃既未遂是否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案例:行为人甲在公交车上窃取乘客乙身上的挎包,窃得人民币1000元,行为人甲的行为被乘客丙发现,甲为了抗拒丙的捉获当场使用了暴力,造成了丙轻微伤。最后被及时赶来的民警制服抓获。很明显案例中甲的扒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那么这种未遂影响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么?三、关于盗窃罪加重的犯罪情节(一)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共有八点:(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二)“累犯”不应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情节的理由其一,“累犯”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刑责可发的内在价值属性其二,导致一个犯罪行为的重复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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