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CPA经济法笔记钟方源经济法主观题答题万能模版:(三板斧)第一句话:(直接回答问题)有效/无效、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等。第二句话:(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根据规定,”+法律原文。注:如果法律原文记不清晰,就用自己的话描述,注意使用“一定时间内”、“等”、“一般而言”、“相关人员”之类的字眼将记忆不清晰的具体法律条文内容进行语言上的模糊化。但条文引述得不好,给不给分给你就看改卷老师心情了。第三句话:(结合材料分析)直接引用或复制材料文字进行分析。注:如果题目中有多个子问题或者多个要点,要用数字序号①②③区分,这样既方便阅卷老师改卷,提高印象分,又能从气势上显得该考生相当专业。CPA经济法主观题关系复杂,判断的时候先画图理清人物关系。主观题一共55分,其中三四、六七、八九章最重要,必考大题。主观题正常分布:1、破产(10分),这题必须拿下,五个考点,各考点相对独立,五个小故事胡编乱炖2、票据(10分),这题一般是可以英文回答,但是没什么卵用3、合同法物权法结合(17分),可能动产,也可能不动产4、公司法证券法结合(18分)(合伙企业有可能考大题,但概率小)由于经济法主观题第一句话的判断基本是依赖于第二句话的法律条文,而第三句话是照抄材料的。而经济法选择题也都是考察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记忆。因此,整个经济法最关键的就是熟记法律规定。本文档余下内容就是CPA经济法的所有考点。多拿出来看,考前背一背,喝前摇一摇。祝成功!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1】法律规范的种类(P5)(2015年单选题)1.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可以干什么}和义务性规范{必须干什么}。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必须要干什么}和禁止性规范{必须不要干什么}。【解释1】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解释2】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解释3】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者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3.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其中,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只有指示,要国家机关确定内容}与准用性规范{有大体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内容,适用的时候要参照别的法规}。【解释1】《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只有指示,要国家机关确定内容}【解释2】《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电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有大体内容,但是没有具体内容,适用的时候要参照别的法规}【考点2】法律渊源(法律的形式)(P6)(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仅次于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且一般由全国人大修改,但闭会期间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4.规章(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依据:1、法律;2、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依据: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6.国际条约和协定【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均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解释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016年新增)【解释4】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016年新增)【解释5】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2016年新增)【考点3】法律关系(P8)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1.法律关系的主体(2015年多选题)(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解释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解释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解释3】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如森林、机器设备)(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考点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9)【解释1】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意味着其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例如,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解释2】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1.法人(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现。{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子公司才有法人地位。}2.自然人(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不存在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活人,但可以存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活人。}(1)民事权利能力【解释】(1)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3)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不能说成10周岁“以下”,刚好等于10周岁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考点5】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P10)(2014年多选题)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解释】(1)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订立有效合同(法律行为)而发生合同关系(法律关系);(2)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事实行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因甲死亡(事件),其继承人乙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的经过)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相关链接】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是两回事!}【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P1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012年单选题)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解释】订立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因为立遗嘱你不要可以放弃,要或不要所有权都在你这;但赠与如果你不要,所有权就还是在原物主手里。}【考点2】无效的民事行为(P18)(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单选题)(1)合同{与其智力相适应则有效。其它情况则效力待定,要等法定代理人追认}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4章内容)(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3.欺诈(1)合同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解释】欺诈的构成条件:(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4.胁迫(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1)合同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