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编写专家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研讨培训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第四章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第五章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7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解读本条是关于细则编制依据的说明,属于新增的条款。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解读本条是关于细则适用范围的说明,属于新增的条款。第三条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解读(1)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冲击地压防治负责人要求、责任制的规定,属于新增的条款。(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煤矿企业、矿井明确冲击地压防治的负责人和职责是冲击地压防治的基础和关键。煤矿企业、矿井需要建立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3)本条款执行要点对于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全面协调工作;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安监处长负责冲击地压治理(防治)的安全监管工作;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工作规划与落实工作,并根据防冲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合理组织生产;相关副总工程师负责协调、落实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第三条防冲分管副总: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研究制定冲击地压防治方案及防冲措施;划分具体冲击危险范围,并确定危险程度;研究并确定各项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操作工艺;负责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及治理措施的落实。其他有关副总: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冲技术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日常防冲措施、计划的落实、实施;负责组织分管单位防冲的培训教育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解读(1)本条文是关于煤矿企业冲击地压防治安全费用提取的规定,属于新增的条款。目前,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依据文件主要是:2012年2月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其中规定: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第四条(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我国煤矿开采深度逐渐加大、冲击地压事故明显增加,煤矿生产过程需要的冲击地压问题越来越迫切,因此,为加强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应该明确纳入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才能确保冲击地压防治资金投入。(3)实际执行要点①关于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对于煤矿安全工作的资金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鉴于当时煤矿灾害的实际情况,安全费用提取时,主要考虑井工矿与露天矿的不同,以及井工矿瓦斯灾害情况,未充分考虑冲击地压防治资金。因此,对于冲击地压矿井,应比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第四条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提取吨煤30元;如果该矿井既是冲击地压矿井,又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则至少提取吨煤30元,且在资金投入方面,必须满足煤矿几种灾害防治的安全标准要求。②关于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包括十个方面,其中(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同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第四条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④冲击地压防治专项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a.落实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支出,包括鉴定煤岩冲击倾向性、评价煤层冲击危险性、开展区域和局部冲击危险性预测、实施冲击地压区域防范措施、实施冲击地压局部解危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实验室等支出;b.煤矿冲击地压重大隐患治理的支出;c.完善冲击地压监测、冲击地压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第四条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冲击地压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d.开展冲击地压重大危险源和灾害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的支出;e.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冲击地压个体防护用品的支出;f.开展冲击地压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装备研究及推广应用的支出;h.冲击地压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g.其他与冲击地压防治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五条第五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解读(1)本条文是关于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属于新增的条款。目前,国家对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88号),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函〔2009〕6第五条2号)等法规。有关应急管理的国家标准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目前该《导则》)修订工作已经组织进行了修改,并已向各省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导则》修订意见,正在做颁发前的准备工作。(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制定本条文是根据近年来国家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针对我国煤矿开采深度逐渐加大、冲击地压事故占比明显增加且在事故发生时应急管理存在严重不足的客观实际情况而新增加的条文;一些安全管理比较好的冲击地压矿井,实际上已经编制了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并且组织过应急预案演练。第五条(3)实际执行要点①凡是冲击地压矿井,就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冲击地压矿井的应急预案演练,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均需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等规定要求执行。③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内容以及附件内容,需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进行。第五条(4)煤矿企业应该特别把握的事项①应急预案编制在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首先进行冲击地压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为加强统一管理,也可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应急预案的修订时间期限要求,最长不超过三年,当冲击地压事故要素发生较大变化,煤层赋存或开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确保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五条②应急预案评审与发布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经内外专家及职能部门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后,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③应急预案演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五条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组织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有关规定进行演练计划、演练情景设计、动员与培训、演练实施、评估与总结等工作,切实提高演练的实际效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按组织形式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按内容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按目的与作用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通过采取不同类型的演练相互组合,可以形成单项桌面演练、综合桌面演练、单项实战演练、综合实战演练、示范性单项演练、示范性综合演练等。第六条第六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解读](1)本条是关于冲击地压矿井冲击地压防治制度建设的规定,属于新增条款,是《规程》二百二十八条的细化和扩展。(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本条文在原《规程》关于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旨在进一步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管控体系。(3)实际执行要点防冲培训制度,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组织一次防冲知识培训,培训可采取外派学习、专家讲座、岗前培训、安全专题教育等形式灵活开展。应建立防冲培训档案,职工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要对管理机构及职责、冲击地压煤层开采设计、冲击地压隐患排查、防冲规划和计划编制、冲击危险性评价及防冲设计、规程措施编制、冲击地压危险预测预报及综合治理、安全防护与现场管理、技术培训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严格遵照执行,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第六条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防冲管理工作的职权与职责,并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保证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能够得到层层落实。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应当包括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冲击地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冲击地压事故的简要经过;冲击地压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便于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以记录卡、统计表和影像等形式,及时建档留存。第六条第七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解读(1)本条文是关于提升冲击地压防治水平的鼓励政策规定,是新增条款。(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冲击地压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研究手段的有限性,灾害显现的突发性等因素影响,现阶段还难以做到准确预测冲击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难以通过实施防冲措施完全消除冲击地压的发生。因此,鼓励研究、研发、推广。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