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职工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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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职工劳动合同书合同编号:字第号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甲方乙方**局集团有限公司印制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地址:出生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二、生产(工作)内容、地点和要求第二条乙方同意甲方安排的岗位(工种)工作,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第三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工作)。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实行。(一)标准工时制。即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须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年为周期,乙方平均每年工作不超过251日,2008小时。(三)不定时工时制。根据生产工作(工程项目)需要,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第六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合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七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八条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九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第十条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十一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五、劳动报酬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年甲方注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年签订的《集体合同》。第十三条乙方试用(见习)期工资元/月(按当年甲方规定),试用(见习)期满后工资待遇按本合同第十四条执行。第十四条乙方工资待遇按甲方执行。第十五条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方式替代货币支付。第十六条甲方在正常情况下,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如遇工程计价款不及时或周转资金困难时,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延期发放,但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七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甲方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地方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相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七、劳动纪律第二十三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或告知。第二十四条乙方应自觉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要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第二十五条乙方应积极参加甲方安排的政治思想、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六条甲方因生产(工作)原因,需要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服从甲方的调整和派遣。第二十七条甲方应当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当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不得泄露甲方的经营指标、财务指标、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未公开的招投标文件、机密文件、有保密规定的会议内容和纪要、与客户往来函电以及甲方有文件规定不得泄露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八、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甲方的权利:(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对乙方实施奖励或处分;(三)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可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四)当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甲方的义务:(一)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生产(工作)、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不断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乙方的权利:(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奖励晋级的权利;(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职工(生产者)等权利;(三)享有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四)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六)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七)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乙方的义务:(一)、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组织管理,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严守国家秘密、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讲究职业道德;(四)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专业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从事技术工种或岗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义务:。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三十四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第三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六条乙方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七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考核得分60分以下或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伪造证件、学历、经验等或提供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虚假信息的;(三)在工作中违反甲方安全、质量等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1人及以上重伤或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四)严重失职、渎职,造成2万元及以上经济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盗窃被甲方纪检、保卫部门查实且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六)乙方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七)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的;(八)被劳动教养以及因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的;(九)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十)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十一)以欺诈的手段,在违背甲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十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甲方成本管理核算赢利的工程项目亏损的;(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乙方在考核中得分60在分以下或其他原因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第四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合同。十一、经济补偿与赔偿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二)乙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四十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六)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七)依照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一)甲方为招收、录用、培训乙方和为乙方安家所支付的费用;(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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