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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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动保护富源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第一章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劳动争议的处理及附则第二部分劳动保护:第三部分工伤保险:第一章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第一章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二、制定劳动合同法的目的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证。第一章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三、《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哪些单位和劳动者㈠劳动合同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第一章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四、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哪些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吸收新的职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章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五、什么是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三方机制”的主要职能,一是进行磋商和咨询;二是谈判;三是调解和仲裁。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花名册备查。劳动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劳动者工资的计算、工龄的起算、社会保险的缴纳等与其密切相关的问题。劳动关系的建立不是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志的,而是看是否已经提供了劳动,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在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负有哪些告知和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若其中一方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致使合同无效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三、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收取抵押金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四、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五、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㈢劳动合同期限;•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㈥劳动报酬;•㈦社会保险;•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劳资双方引发争议怎么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七、试用期的期限应该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八、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九、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十、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⑵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力的;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的义务主要来源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时的预期目的。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该注意些什么?⑴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劵替代货币支付。⑵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⑶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⑷工资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⑸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需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案情】•周女士是新兴科技公司的地区销售经理。去年初,她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周女士任深圳区域销售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200元。试用期届满后,周女士仍在该公司工作,月工资不变。合同同时约定每月的15日作为发薪日。今年开始,由于新兴科技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受到同类产品的严重竞争,公司效益每况日下,因此开始常常施欠员工工资,有时候甚至到了月底都不给予发放,到现在,已经累计有3个月的工资没有发。周女士在和公司协商多次后,发现没有效果,决定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周女士的投诉之后,经过调查,认定了新兴科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向周女士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4200×3=12600元。周女士觉得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下,新兴科技公司应该会支付工资,可是一个月之后,新兴科技公司仍然没有向周女士支付工资,单位负责人员也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周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新兴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工资,并进行赔偿。•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发现,新兴科技公司拖欠周女士三个月工资的事实确实,没有争议,并且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改正仍逾期不支付工资,判决新兴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周女士的三个月工资共计4200×3=12600元,并在此基础上,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周女士加付赔偿金,即12600×50%=6100元。•【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一直以来都是劳动者最头疼也是最无奈的问题。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采取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各种措施来进行规范和整顿,但总有用人单位知法犯法。为了进一步改善这一情况,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拖欠工资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也就是,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劳动者工资,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不支付时,要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简单理解,用人单位如果一味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除了要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应付的工资之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赔偿金。•本案当中,新兴科技公司与周女士约定每月的15日发放工资,但此后数次拖欠工资,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行政干预下,仍没有支付周女士工资,其性质恶劣,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需要支付给周女士12600元的工资外,还要支付一笔额外的赔偿金。•【律师提示】——为了进一步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还首次引入了“支付令”制度。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单纯拖欠劳动者工资,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劳动者可以不通过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收到法院支付令15天之内,如果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支付工资的,那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周女士如果仅仅是要讨回新兴科技公司拖欠的工资,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程序更加简单。•【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85条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有什么限制性规定?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A.加班的前提应该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B.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C.必须与劳动者协商。D.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⑵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假日是300%。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力有哪些?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进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力。《劳动法》中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五、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应该如何履行?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⑵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因—它并没有改变用人单位这个实体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者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⑴合同期满,自行解除合同;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⑶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⑷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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