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余杭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样本)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费形式:主管部门:地址:乙方(招用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区编委办、区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余编办[2007]8号)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甲方招用乙方为临时工作人员,并订立本劳动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为有限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工作岗位甲方招用乙方从事岗位的工作。(具体事项另行约定)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三、工作条件和纪律甲乙双方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要求履行义务,服从甲方的管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四、工作报酬(一)试用期内每月工资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元。2(二)甲方每月日发放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工资。五、劳动保障(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二)乙方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有关待遇,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一)本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二)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3、严重失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六)乙方在合同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3(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3、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内容和违约金额由双方在第八条中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九、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十、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十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仪,经甲乙双方自行协商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负责人)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号根据区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余编办[2007]8号)第()条()款,本单位于年月日与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编号:),特此证明。(盖章)年月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号根据区编委办、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的通知》(余编办[2007]8号)第()条()款,本单位于年月日与同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编号:),特此证明。(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