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劳动合同592143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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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劳动合同2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甲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二、劳动者基本信息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三、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二)试用期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根据甲方经营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岗位工作。根据岗位责任要求,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行为。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第五条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乙方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临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乙方临时性工作任务,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乙方完成甲方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留在新工作岗位的,按本合同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第七条乙方具体工作地点在。第八条甲方因为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地点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并按本合同约定变更劳动合同。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第九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第十条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且连续休息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甲方适当安排休息,不执行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第十一条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履行充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因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确需加班的,应当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的申请,说明加班的理由和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视为加班,享受加班待遇。加班时间,以实际发生的时间为准。甲方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加班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加班,且不受本合同第十一条关于加班时间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乙方享受各种假期应遵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六、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第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岗位工资为元人民币,绩效工资按甲方薪酬制度发放。第十五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重庆市内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1、安排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乙方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超过国家规定部分属加班时间,应按乙方本人工资标准的150%计发,工作时间是法定节假日的,应按乙方本人工资标准的300%计发。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乙方超出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时间,不按加班处理,甲方可参照加班的工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七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报酬。工资发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在节假日前发放。4甲方因不可抗力或资金周转的原因,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报酬的,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明确支付的日期。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工资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经乙方提醒后,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发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无故克扣行为:1、甲方依法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2、甲方依法代扣代缴的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4、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从乙方工资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九条乙方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甲方按照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第二十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乙方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的,甲方负责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其他因公支出费用,乙方凭正式报销凭证报销。各项费用标准按照甲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管理办法确定。七、劳动纪律第二十二条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的素质。第二十四条甲方应当将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告知乙方本人。第二十五条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甲方可以分情况根据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及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4、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有贪污盗窃、职务侵占、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乙方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二十七条甲方因乙方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对其罚款的金额由甲方依据规章制度确定,但不能超过乙方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第二十八条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乙方的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的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5第三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第三十一条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第三十二条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第三十三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九、社会保险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三十五条甲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得拖欠、漏缴社会保险费用。第三十六条如乙方患职业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为乙方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时落实乙方的工伤保险待遇,积极为乙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等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在收到有关部门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三天内转交给乙方。第三十七条乙方因患病、生育需要社保基金支付有关费用的,在将相应的票据交付给甲方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有关费用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起3日内,甲方应将有关费用支付给乙方。第三十八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应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十、合同变更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第四十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担任会计、文秘、主管技术秘密、掌握客户信息等重要工作岗位的,乙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9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四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5、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6、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6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第四十三条双方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自下列情形消失以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正在履行中,乙方在甲方从事重要工作岗位业务或者担任重大业务开发任务、经营管理工作确实不能离开的;2、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批准,正在被审查或尚未结案的。第四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4、乙方没经过甲方同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兼职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效力,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6、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用人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2次处分的;7、违反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8、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9、应聘时提供虚假证件的;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劳动教养、判刑(含缓刑)的。第四十五条有下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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