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施劳动合同法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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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实施《劳动合同法》之管见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这部法律的实施,对现有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用工成本和用工模式等都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根据我们所作的调查研究,现就如何实施好这部法律谈谈一管之见。一、《劳动合同法》出台的背景和宗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企业如同雨后春笋大批涌现、迅猛发展,从而解决了大量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稳定。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仍处于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一些用人单位趁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诸如黑砖窑事件、民工讨薪事件、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合同履行不规范等等,不胜枚举。这些问题的发生越来越清晰地印证着一个无从回避的事实,这就是:曾经作为“金砖四国”之首,有着“世界工厂”美誉的中国,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已迫切需要根据《劳动法》确立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制订一部专门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2履行、解除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出台的,它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单位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劳资双方提供法律保障。二、《劳动合同法》对用工方式的改变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用人单位原本“习以为常”的用工“习惯”将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改变。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1、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下了新定义。以前不少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不规范,随意性大,有的用人单位为掌握用工主动权和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当必备法律规定条款,不签合同和合同文本不规范都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文本中有违法条款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用人单位除限期改正外,还需支付两倍工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32、对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了新要求。以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大多数由单位一方制定就可以执行,现在《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规章制度制订有三个要求:第一内容合法,不能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第二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工会或职工认为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并通过平等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三要公示,让职工人人享有知情权。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必须严格地按三个程序依法进行。3、对合同期限的约定立了新章法。以前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成了一些单位的通行做法,劳动者一旦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就要求“走人”。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到期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加付赔偿金。对于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符合“双十”规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作了新规定。2008年前我县绝大部分企业主在平均利润6%的情况下,担负了一定的社会责任,为部份职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承担的这一责任有更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者可以随时4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的五项保险分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每项保险的缴费比例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三、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建议《劳动合同法》颁布和实施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新生事物,有一个适应过程,为使用人单位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现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从有利于加强对劳动关系的指导和对纠纷的协调出发,建议成立由县政府牵头,由县劳动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等有关单位组成的长沙县劳动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如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及时分析研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变化,做好劳动关系预警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52、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为使《劳动合同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一道,适应国内劳动力分配的新变化,在劳动力市场配置及规制调节环节产生协同作用,势必强化《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和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例如:社会反应比较敏感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中续约次数如何计算的问题,工龄计算问题以及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时怎样规范操作的问题等等,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在这一方面,应依靠于及时掌握新法实施后的司法运用和效用反馈情况,以及具体用人单位的实践总结和改进情况。另一方面,在于汲取各国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避免由于恶性规避所带给社会用工环境及经济氛围的负效用。3、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各级劳动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用人单位都要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及时消除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顾虑。比如:对于用工成本增加的问题,要引导用人单位对利润的追逐从以降低工资成本为主要方式向以强化内部管理,狠抓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为主要方式的转变。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首先要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也不是“铁饭碗”,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仍然可以和有固定期限合同一样,解除或者裁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其次,劳动6合同短期化现状对劳动者而言,无安全感、稳定感和归宿感,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用人单位的竞争力,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我们要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消除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理解上的偏差,为该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4、用人单位应当抓紧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一是完善和健全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对照《劳动合同法》对近年来所制定的劳动用工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进行仔细比较和认真分析,做好现行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不断健全人事劳资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使之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同时,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注意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二是把好用工的入口关。对于与什么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什么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应该全面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明确地做出选择、决断。在招聘用工过程中要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避免因草率用工产生的法律风险。三是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订立实行全覆盖,所有员工均须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规范,必备条款齐全;招用工手续完备;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要求;员工薪酬能按时足额支付,没有拖欠、克扣行为,并为每一7个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节约用工成本。对本单位劳动合同文本(含各项条款)进行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修改完善,使之利于用人单位发展。如劳动合同文本中的劳动者报酬部分,用人单位在不违反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制订的各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核算一个利于降低单位成本,又能使劳动者乐于接受的工资标准线。用人单位要合理正确使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掌握法律明文规定的界限,严格审批程序,在实际用工中正确对待,合理运用,合法用工,特别是对于乡镇小型企业用工,可在劳动部门指导下,针对农村劳动力特点和农村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地使用上述两种特殊工时制度,科学控制时间和工资成本。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关系经济的繁荣发展,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这部法律,深入理解这部法律,大力宣传这部法律,切实保障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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