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解决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龙源期刊网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解决作者:刘天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1期摘要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在近些年来的许多案件中得以体现。媒体与舆论的介入使得矛盾加剧,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待没有得到满足,司法机关在法理与情理之间进退两难。真正解决法理与情理的冲突问题,不可忽视实际。本文认为应在“法不外乎人情”的基础上,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找到冲突产生的原因,并从立法、判决理由、司法机关以及法制教育的方面加以重视,以平衡法理与情理。关键词法理情理冲突原因解决作者简介:刘天华,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003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公众对信息的接收速度不断加快,许多案件迅速在各种社交媒体上传播并引起热议。在做出价值判断时,公众往往更偏向于根据“情理”,而法律更多依据的是“法理”。这就造成了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以至于我国公民多以“法不容情”来概括情与法的关系。在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日益加剧的现实中,如何正确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是本文主要思考的问题。一、情理及其与法理的关系(一)情理的内涵我们对“情理”并不陌生,甚至其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令我们印象深刻。主人公秋菊想向踢伤和侮辱自己丈夫的村长讨要一个“说法”,想找到一个给她说“理”的地方。秋菊历经千辛万苦,终于讨到了“说法”。然而这个“说法”,这个“理”是“法理”,而非她想讨要的长久以来一直信奉的“情理”。法理是法律的理论依据,相较于法理而言,情理在我国具有多重内涵。其一,情理是常理,是人之常情,是大众情感的集中体现。在瞬间判断之时,人往往不是理性的,而是根据感性来做出第一判断,这种感性来源于人性。因此“情理”重“情”远胜于重“理”,正如孩子遇到危险时,母亲瞬间做出的保护行为。其二,情理是风俗。风俗是人们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文化区域内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并且其历经数代,对其社会成员具有一定的行为制约作用,影响人们的判断与选择。其三,情理也是一种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因群体而异,甚至因人而异。处在不同的群体之中、立场不同、经历不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都会使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不同。然而只有大部分人都赞同的感觉才能具有普遍性,才能形成“理”,才是情理。龙源期刊网(二)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情理与法理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片面的“法不容情”,而是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即“法不外乎人情”。首先,立法的基本目的是让人们在纷乱杂然的自然万物和社会万象中找到规律性或规定性的线索,从而使人类行为在当下,有所方向,在未来,有所预期。基于社会现实的立法,是人类情感的逻辑性、一般性的表达。从法律实践看,蕴含情理是法律得到大多数人自觉遵守的重要因素。人们自觉遵守法律体现出此种法律被情理所接受,表达出了人们当时的需求,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般规律。其次,执法是执法主体把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情景带入到法律条文之中的活动。并且在执法过程中,也要考虑到情理,如何执法才能使人们更容易接受,才能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只是被国家强制力所震慑。最后,在司法过程中也应考虑到情理。否则最终的审判结果只是冷冰冰的文书,使人无法感受到公平正义而难以接受判决,使司法的权威性失去人心。由此可见,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法理与情理并不是完全割裂的,任何失衡都可能会导致社会陷入混乱之中。法理与情理息息相关,情理为法理提供现实基础,法理是情理逻辑化、一般化的体现。二、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原因(一)法理与情理的基本特征不同法理具有其本身的逻辑结构,具有稳定性与确定性。情理往往通过人们心中产生的感觉来表现,并不注重逻辑,不确定性较高,任何因素都可能导致感觉的变化。这种不确定性与法理要求的确定性相冲突,就使得法理与情理产生冲突。(二)儒家思想及其他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文化影响深远,当代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的方方面面都体现着儒家思想历经千年影响。甚至一谈到泛指中国传统文化与学术的国学,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只有儒学,以为国学就是儒学。同样,儒家思想对我国国民的法律思想也具有深刻的影响。除了“仁”,儒家也宣扬“恕”的思想,即宽恕他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种思想有其积极的意义,却也有着“大事化小”息事宁人的消极态度。除儒家思想外,中国许多传统的思想观念也使得法理与情理发生冲突。例如“无讼”的思想。普通百姓总认为“对簿公堂”是一件极不光彩的事,是一件会降低个人社会评价的“大事”。这种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之前就已产生萌芽,而孔子最先将这种观念概括为“无讼”。其思想核心是面对不法行为,要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法律调整为辅。到现代,这种思想观念仍然影响着龙源期刊网大部分国民,不仅不愿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出庭作证更是难上加难。这种对于司法的畏惧心理,使得问题很难通过诉讼解决,造成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在“刺死辱母者”案中,公众基于孝道,将问题简单化为“保护母亲”与一切的对抗。在情理上,母亲对于每一个人都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意义,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人必须尽力保护的对象。在法理上,还是必须考虑行为的违法性,依法判决,冲突由此产生。(三)媒体导向及舆论的影响当代社会,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监督者的作用,然而同时也存在着为博取关注度,不加核实就火速报道的不良“监督者”,甚至有时会出现捕风捉影、故意扭曲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的媒体。“南京彭宇”案被媒体定性为好心扶老人却被讹,引起了关于“扶不扶”的热议,然而事实是彭宇确实撞了老人;“我爸是李刚”事件被媒体形容为“官二代”的仗势欺人、骄横跋扈,然而事实也并非如此。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媒体告知公众的“事实”不符的情况频发,使民众对司法信心降低。而网络舆论通常直接表达民众的情感,具有随意、不严谨、不负责的特点,在事实不清、案件尚未定性之时,便罔顾事实,开始“审判”,使不实的信息迅速传播,左右大众的情感,造成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三、法理与情理冲突的解决(一)立法依据于社会现实往往一遇到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之时,就会有部分人首先想到并指责法律的不健全。然而,事实上,“无法可依”的时代早已过去。从某种角度上来讲,自立法的那一刻起,这个法律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现实。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超脱于社会现实,使法律行走在社会发展之前?很显然不能。一味地操之过急,使法律脱离了社会现实,虽然会在表面上显得立法很完善,但在“有法必依”这一环节又会遇到更大的阻碍。在无法根据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时,只能根据情理执行,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立法者应该做民族精神的真正代表,而不能试图通过立法来改变社会规则的自然演进过程。此外,盲目借鉴别国对于法理与情理冲突的处理方式也是不可取的。传统中国没有西方的宗教基础,法律的价值根基从来都是付诸人心。直接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良法”,无视我国国情,既无法满足法理的要求,也无法令情理得到满足。在立法时要依据我国社会现实,重视传统文化观念,关注民族与地域间的差异,尽可能使法律符合社会生活的情理,符合公众对公正的普遍期待,对情理进行归纳与总结,使之符合法律逻辑,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二)判决理由充分合理对某一案件的审判结果通常是引起舆论的导火索,因此审判环节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法官审判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受干扰,以保证裁判尽量公正。龙源期刊网尊重法律,依法判决是审判的基础。然而仅依此所得出的判决结果,并不一定能使社会纠纷确实得以解决。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一直是法官裁判时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十分困难,甚至不断出现二审因此改判的情况出现。而这一情况往往会引起公众更大的质疑与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虽然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兼顾了“合法”与“合理”,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每一次调解也不都意味着成功。诚然,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都绕不开的是事实,法律的适用也需建立在对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对事实的认定极为重要,不容忽视。但是,之所以“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理由引起了人们如此激烈的批评,问题不在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决,而在于其推理过程对于社会情理的公然扭曲和截然违背。由无法令人信服的判决理由产生的判决结果自然也是无法得到认可的。因此,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时,不仅依据法理,也要考虑情理,使审判结果尽量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规律相符合,使人们自觉尊重此判决的权威。(三)司法机关应勇于面对舆论,主动作为偏离了事实的媒体报道使公众对案件的认识停留在错误的“事实”上,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极大。此时若是重“堵”不重“疏”,对案件遮遮掩掩,措辞含糊不清,害怕媒体的进一步调查,往往会使民众更难得知与相信案件事实,失去认清事实的机会。这会使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更加难以解决。在此种情况之下,司法机关的主动作为将使情况大大改善。在这一方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刺死辱母者”案的做法值得借鉴与称赞。面对公众的广泛质疑,及时回应并采取措施,主动作为,使公众对法律的期待与信任重新回升,感受到了所期待的公正。(四)重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深入到校园,定期开展普法活动,以举办讲座或以让青少年切身体验的方式不仅能使其对于法律有更清晰的认识,也能令青少年意识到法律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将法律意识深植于青少年的头脑之中,使法理与情理在个人的层面上达到平衡。国家与社会正影响着青少年,而青少年也必将影响未来的国家与社会。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形成,能使其理解我国法律,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处理好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四、结论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是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不可避免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媒体与公众,都应担负起自己相应的责任。“法不外乎人情”,正确地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法与情的平衡将会使社会与国家更为公平正义。注释:谢晖.法治思维中的情理和法理.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10-15.龙源期刊网白丽云、王庆波.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石家庄学院学报.2008(4).108-110.郭星华、隋嘉滨.徘徊在情理与法理之间——试论中国法律现代化所面临的困境.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2).118-121.郭忠.法理和情理.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2).11-19.凌斌.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中外法学.2012(1).121-135.

1 / 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