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制作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金英杰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二节中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2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3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一)发展阶段萌芽: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是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19世纪80年代德国制定并实施有关社会保险法令推动社会保障法发展产生标志:1883年德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此法标志着社会保障从分散走向统一,从临时性措施走向制度化,从随意性走向法律化。德国建立的是以社会保险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相吻合其社会保障立法的成功经验,为西方多数国家所推崇和借鉴4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于20世纪40—50年代进入成熟期20世纪70—80年代以后,各国又先后步入改革、发展与完善阶段5(二)社会保障法产生的思想基础社会保障最早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自然经济社会中■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主张对社会保障的影响■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主张对社会保障法的影响■18世纪德国功利主义思想家爱尔维休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思想■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社会改良主义关于“增进国民福利”的思想■20世纪以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A.C庇古关于“增进普遍福利”的思想6■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初英国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关于国家干预和充分就业的思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资本主义社会市场失灵,导致经济危机,自由主义思潮失去地位福利国家全能政府公正互助共享成果二战以后,西方各国普遍接受凯恩斯主义加强了对经济的政府干预,而社会保障特别是“社会福利制度”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机制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并获得了广泛的发展,从而从内部改变了发达国家内部的阶级结构和社会形态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西方各国政府进一步推行“高福利”政策,通过了大量的社会立法,从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宪法和法律确保这种社会保障系统的法定存在7(三)社会保障产生的原因1.生产的社会化•小农经济时代,家庭是生产实体、消费实体和赡养老人的单位•代际间收入转移支付来抵御社会风险•通过“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方式实现•优势:成本低、方法灵活、适应性强,但有局限性工业革命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变化•企业成为社会基本主体•农业人口下降风险社会化•家庭无力保障民间和宗教的慈善事业工业化带来的生产的社会化,动摇了传统的家庭保障的社会经济基础2.社会风险加大,影响社会安定,必须予以国家干预3.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8(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萌芽:英国颁布的新旧两部济贫法15世纪的英国救济贫困一直被认为是私人义务宗教慈善行会救济家庭救济救济贫困需要采取社会行动工业革命后的现状劳动力市场形成,宗法和家族在工业化冲击下其保障无存行会救济解体1601年英国颁布了《济贫法》体现对待贫民的主要原则规定全面处理贫民的措施的法案是英国历史上旧济贫法各教区负责向房地产所有者和居民征收济贫税发放救济金等宗教外衣是一种施舍1763年瑞典制定《济贫法》,政府承担1871年将适用对象限定为老年人918世纪19世纪雇主意识的出现贫困是个人的事情,富人不能提供对穷人提供所有帮助推崇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功利主义重商主义大卫李嘉图劳动力供需由劳动力决定《济贫法》国家干预会减少劳动力的有效供给使富人越富穷人越穷劳动者懒散和傲慢10托马斯马尔萨斯《人口论》:社会的贫困、匮乏和不道德是由于地球上存在过剩人口引起的《济贫法》会加重社会的贫困和失业者人数的增长萨伊定理:贫困与懒惰有关,并非国家和社会的原因贫穷是自作自受111843年英国通过新的济贫法修正案规定接受救济的人必须接受三个条件:丧失个人声誉,接受救济是自身的污点丧失个人自由,必须禁闭在贫民习艺所里劳动丧失政治自由,没有公民权,没有选举权不是真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12形成19世纪下半叶,德国施穆勒-瓦格纳等人提出了新历史主义理论,认为政府有“文化和福利发展目的”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161条:为保持康健及工作能力,保护产妇及预防因老病衰弱之生活经济不生影响起见,联邦应制定概括之保险制度,且使被保险者与闻其事。第163条:德国人民不妨碍其人身自由时,应公共福利之需要,应照精神上体力上之能力,无相当劳动机会时,其必需生活应筹划之。其详细另以联邦单行法律规定之。以宪法规定社会保障权13德国1883年《疾病保险法》、1884年《劳工伤害保险法》、1889年《老年和残疾保险法》逐步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奥托-冯-俾斯麦首相领导下的德国政府创立。1911年增孤儿寡妇保险法1927年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欧洲各国效法工伤、疾病、养老、失业等方面的立法纷纷出台1905年法国失业保险法1910年工业和农业工人强制年金制度1930年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1420世纪30年代发生席卷西方世界的经济危机,冲击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冲击萨伊定理15凯恩斯是英国杰出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1936年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与货币》对传统的自由竞争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提出了较为全面的挑战和批判垄断造成有效需求不足不能自动达到均衡建立了一个以政府干预为中心,以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为目标的完整的宏观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体系国家干预市场干预经济,财政政策增加投资国家干预分配经济政策,刺激消费,增加投资,实现就业16■威廉.贝弗里奇关于社会保障的计划1942年11月贝弗里奇提出《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时任英国社会保险及有关的事业部会联合委员会主席提出消灭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惰五大社会病害制定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计划社会保险是国家责任救济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标准17公民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统一缴费、统一享受有关福利——普遍性原则全国统一管理,不再分散管理。保障正常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应多样化无收入、不参加保险者国家予以救治■评价:■把前人的社会福利思想融进有内在联系的框架之中,集当代福利思想大成;■把各国零碎的福利措施变成系统的保障体系;■为西方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样板。18社会保障法改变了人类抵御风险的模式家庭保障民间和宗教的慈善事业互助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是在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满足人类发展需要,可以表述为一种“发展性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产生就是国家干预的结果解决市场失灵解决贫困者的救济19发展1935年美国制定《社会保障法案》,第一次提出社会保障概念1935年瑞典实行《失业保险法》1945年英国在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建立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1945年法国通过《社会保障法》,奠定基础20世纪40-50年代瑞典实施了劳动市场政策和国民义务伤残保险1947年制定《失业保险法》,后《国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等20世纪50年代末西方社会基本完成社会保障体系20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模式1.投保资助型模式(美国、德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特点:建立政府、社会、雇主与个人之间的责任共担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济性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社会保障制度以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为核心实现市场效益与社会公平的协调212.福利型社会保障模式(英国、瑞典、挪威等西欧和北欧部分国家)特点:坚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则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社会保障的范围是全民保障内容上全面保障,即“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给付的待遇标准统一这种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高,国家负担重,正在被迫进行改革223.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特点:实行“个人帐户积累”的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劳资双方按法定比例交纳以职工个人的名义存入个人帐户逐年积累职工退休或者有其他生活需要时,该费用连本带息支付给职工个人这种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树立自我保障意识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但缺乏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互济性,不能发挥互助功能234.国家型的社会保障模式(始于前苏联,并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中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曾实行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国家的剧变而被摒弃)特点:1.社会保障事务全由国家包办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和用人单位负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障费用社会保障的范围包括了职工的基本生活2.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3.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不利于职工树立自我保护意识24当代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表现出以下共同特点:1.与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对象的范围由窄到宽,保障项目由少到多,保障标准由低到高2.内容与模式选择,具有鲜明的国情色彩,呈现出多样化特点日本针对本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的特点,通过立法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增大养老保险金的积累来应对养老保险的各种需求,同时延长退休年龄,推迟支付养老金期限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智利的养老社会保险由私营机构管理等253.依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英国颁布有《国民保险法》、《国民救济法》、《国民保健法》、《国民工伤保险法》等多部社会保障法律日本仅就社会福利方面就颁布六部法律,被称为“福利六法”德国颁布有《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失业保险法》等美国颁布有《社会保障》、《残疾人健康保险法》,等等264.国家一元主体向“福利多元主义”的转变27第二节中国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2829中国古代的社会大同思想“大道通行的时代,天下都是公正无私的,选举贤能的人主持政事,讲求信义推行和睦。所以人们不单是亲爱自己的父母,也不单是亲爱自己的子女,使社会上的老人得以安亨天年,壮年人得以贡献才力,小孩得以顺利成长。使死了妻子的丈夫,死了丈夫的寡妇,失去父母的孤儿,失去儿子的独老,有残疾的人都能有所供养。男子各有自己的职业,女子各有自己的家庭。既厌恶有力气不肯使出来,又不非要为了自己劳作。於是各种图谋就会消除而不会兴起,盗窃、捣乱、破坏的行为就不会出现,所以门户向外开着而不用关闭。这就叫做大同。30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社会保障立法的实践第一阶段(1950—1965年),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创建与我国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社会保障规定为依据社会保险:政务院、国务院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该办法后失效,劳动部和内务部1956年发出《关于失业工人救济工作由民政部门接管的联合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有关抚恤优待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人、职员退休、退职方面的全国性行政法规31第二阶段(1966—1976年),是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停滞、破坏阶段32第三阶段(1978—1989年)1982年12月4日,第5届全大第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有关社会保障内容社会保险: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社会福利1986年,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社会优抚:《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办法》1980年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基本上是以解决文革时期的遗留问题为重点33第四阶段进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时期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劳动法》规定: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障和福利”一章。1996年3月17日第8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目标纲要》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