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社会保障的历史考察史由证来,论从史出,史论结合。这是治学的根本。前面我们说了,研究社会保障理论其方法有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某些方面就是要求“史由证来,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我们的研究首先考察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的有历史。逻辑的东西与客观现实发展的历史过程是统一的。历史的起点同时也是逻辑的起点,事物的实际历史发展从哪里开始,人们考察事物的逻辑思维也就应当从哪里开始。第一节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渊源与产生条件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渊源古代社会,不论中国或外国,都还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但都有一些社会保障的现象,可通称为社会保障因素,是后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渊源。(一)工业社会前的社会保障溯源原始氏族社会的社会保障因素是很有特色的。在原始社会,大家共同生产,共同享受,多则同饱,少则同饥;生产的功能与保障的功能合一,既无功能的分化,也无结构的分化,因此它的社会成员是很平等的,不论男女老幼都从氏族得到物质分配。老幼病残等不能从事生产劳动者是作为氏族成员而得到自然照顾,而不是如阶级社会中的特殊困难者得到一点特殊性照顾。氏族保障的形式、数量和分配等都由自然形成的约束行为的社会规范和原始民主的方法决定,氏族部落的头头不能肆意专断。当时生产力极端低下,所能提供的社会保障也极其有限,实施范围限于氏族之内。至于氏族之外,氏族部落之间,不仅不能一视同仁,拉平饥饱,而且常常争食争地,以至互相残杀。进入奴隶制封建制社会,人类丧失了氏族的社会保障,一般都求之于个人保障、家庭保障。个人存钱,购置土地购金银宝饰之类,以备养老和困难时用。还有就是日后靠子女,所谓“养儿防老”,成为普遍风俗。有的还扩大到其他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成为家族养老。至于乡里范围之内“义仓”备荒,救济本乡村之人,“义田”奖学,资助读书上进之后生,则是带有小范围的社会保障因素了。我国古代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通过历代封建王朝进行的。如救灾方面,宋神宗年间,曾“诏募民修农田水利”,诏令“灾民灭蝗除害,得蝗虫五升或蛹虫一斗者给细包谷一斗,蝗种一升给细包谷二升,给银钱以中等值与之”。又如救济方面,宋代设常平仓、惠民仓、福田院、广惠仓等,有养老、恤孤、济贫之用。元代设养济院收养“诸鰥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清代地方上亦有举办社仓、义学、施医局、埋葬、施粥厂等。历代还重视优抚政策,其对象是军人及其家属。欧洲中世纪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色是除国家外,基督教会也承担重要职责。如英国规定每一村教区必须对其贫苦人负责。但到中世纪末期,宗教团体掌握的慈善事业,逐渐出现由世俗政权接管的趋势。16世纪30年代法国的“福利改革”,便是这一趋势的反映。自后由非神职人员主持的社会保障措施,便逐渐增多了。2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颁布《济贫法》,是中世纪社会保障史上的一件要事。一般认为这是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实施的社会保障。其实,严格说来,1572年英国便已通过了第一个强迫征收救贫税的条例。当然《济贫法》的影响要大得多,由此产生了济贫税、贫民院和乡村教区安置贫民等重要举措,一直到产业革命时才大体瓦解。《救贫法》的颁布,反映了中世纪未期英国社会的变动,一是宗教改革后教皇权与王权势力消长的变动;二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逐渐过渡的变动;三是获得人身自由后的农民,大量向城镇移动而又无法找到职业,形成流浪者群体,影响经济与社会治安,增加社会动荡,不能不由政府出面应付。有一部分人,特别是英国人,以《济贫法》的颁布作为近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标志,这是不妥的。从社会背景言,当时仍是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农业社会。从社会保障的形式言,它仍是社会救济,其手段是惩戒性的,保障对象无权利可言,可见这仍是中世纪型的属社会救济范畴的社会保障,不是近代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之,古代中世纪的社会保障措施,如中国的仓储后备、救灾救荒、互助互济,欧洲的济贫税、教区安置等,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些仍值得后世借鉴,但受当时的时代条件经济水平和政权阶级结构的影响,自然打上诸多的消极性烙印。(二)工业社会前的社会保障措施非真正社会保障制度1.出发点不是真正为广大人民根本出发点并不是为了广大人民,而是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统治阶级担心人们流离失所,会引发斗争反抗,威胁其政权生存,才在加强镇压的同时,出台一些举措,一旦情况缓和,威胁消除,便堰旗息鼓。2.政府并非视为自己的职责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并没有把社会保障作为应尽职责,而是作为对贫民的恩赐,有的接受者要大受惩戒,遭受耻辱。如英国强迫将贫民遣返原籍,或强行迁徙到别的教区,甚至强迫夫妻分别迁至贫民窟,乃至剥夺接受对象的公民权。3.既无法律保障,又无制度可循当时生产力低下,社会保障形式主要是慈善与救济,所施钱物如杯水车薪,其在国家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微不足道,它既无法律保障,又无制度可循,带有极大的随意性。它缺乏社会监督机制,没有形成一种现实的社会力量,因此社会保障兴办的情况,很大程度要看君主是明君或暴君昏君,看各级官吏是清官或贪官,而在封建制度下,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者总是居多。加上封建官僚机构腐朽无能,使社会保障遭受重重阻难与盘剥,口惠与实绩大相悬殊。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条件3社会保障的产生离不开一定的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理论准备。(一)经济条件经济条件就是社会生产一定水平、社会有一定的剩余产品可供扣除和储存,并建立一套完整的调节收入分配制度,这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经济条件。生产的社会化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生产的经济根源。因为生产的社会化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遭到的风险事故增加,于是出现了疾病、伤残、事故、养老等社会保险问题,同时生产社会化过程中的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也加速了失业人数的增长,这些在资本主义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迫切要求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生产社会化的发展所引起的家庭结构的变化要求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在农业社会中,以农业、手工业为主体的自然、半自然经济居主导地位。家庭既是消费单位也是生产单位,又具有教育、养老等功能,与当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因此家庭保障成为劳动者和社会其他成员遭到不幸的保护伞。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机械化的高效低成本的大生产彻底打败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基础,而家庭的职能也变成的单一的消费单位,家庭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因此便产生了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性规律也要求实行社会保障。现代工业化的进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按照价值规律运行,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另一方面,又必然扩大分配上的差距,优胜劣汰必然造成一部分企业破产、人员失业。这些就造成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茅盾。为了缓和茅盾,缓解市场经济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采取社会保障这种补充性分配机制有其特殊作用。此外,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使社会财富大量增加,这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从而使现代社会有经济实力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二)社会条件社会条件是不同社会制度变革和新旧体制变革,以及同一制度下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调整,冲突的不可避免性所要求的。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的发展只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可能性条件,可以说,工人阶级的坚决斗争是把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的决定性因素。随着机器生产的进一步扩大,资本家为了剥削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日益加重劳动者的工作强度,造成了劳动者常常受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的威胁,工人为争取社会保障,与资本家的斗争日益激烈。资产阶级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保护资本家攫取高额的剩余价值,总是对工人阶级的斗争采取镇压和安抚的政策,而社会保障正是安抚政策的一个种具体措施,这种措施是维护资产阶级自身利益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安全网”、“减震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首先于19世纪80年代,正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三)思想理论理论来源于实践。先进的理论也是改革的先导,社会保障理论是推进其不断发展的另一重要条件,广泛的政治舆论促进了社会保障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前,就存在着朴素的社会4保障思想,进入工业化社会以后,西方资产阶级福利经济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都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指导和推进作用,成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先导。第二节西方社会保障的历史变迁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社会保障制度现在已推行到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各国政府治国安邦的一项基本手段,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西方社会保障的产生与发展(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英国1834年新《济贫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人类社会初期,相互间的互助互济行为是人类生存繁衍的条件,后来社会用成文、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将其固定,有了慈善事业。但当时的慈善事业是与自然经济相适应,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救济。在社会经济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间,日益增多的贫困和社会问题,世俗慈善事业及宗教已经无力满足社会的保障需求。在15,16世纪之交,国家介入慈善事业,使其变成一项社会政策,接管宗教团体掌管的慈善事业,产生了由行政人员组成的官方济贫机构。圈地运动以后,为消除失业、流浪和贫困现象,稳定社会秩序,1601年英国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旧),规定了就业保障、财政补贴、福利救济的保障形式。工业化以后,贫民成为社会问题,1834年英国颁布新《济贫法》,其基本原则是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认为救济不是消极行动,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由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社会工作人员从事此类工作。这为欧洲其他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借鉴,为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了国家承担最终责任的原则。新《济贫法》的意义在于,它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的积极干预下,开始迈入法制化、专业化的轨道,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德国俾斯麦政府于1883年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欧洲济贫法的实施,是慈善救济向社会救济的转化,是国家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开始,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后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而产生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社会保险计划的国家。1870年德国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工人阶级斗争的迅猛开展。工人群众强烈要求国家立法给工人以经常性生活保障。随之而来是社会主义思想在工人中广为传播,以及1875年社会主义工人党成立并在1877年的国会选举中取得巨大进展。德国工人运动由于得到马克思主义指导,并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斗争理论和一个比较成熟的战斗组织,因而使德国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深为惊恐。在这一局势下,1881年威廉一世颁布皇帝诏书,要采取若干“保护”的社会措施,推行社会改革,申明工人在患病、发生事故时和老年经济困难时应该受到保5障,他们有权要求救济,工人保障应当由工人自行管理。这个诏书发布以后,1883年6月15日,《工人疾病保险规定的准则》用法律形式加以颁布,此后又出台了由国家建立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和老年与残疾保险等法案。1884年6月27日,国会正式通过《工伤事故保险法案》,规定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人或死难者家属,可以从那些实行事故保险的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中得到抚恤金。1883年5月31日,国会通过《疾病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全体从事经济性工业活动的工人一概实行强制性疾病社会保险,保险费的2/3从工人身上征集,1/3由企业主缴纳。1888年11月27日,国会通过《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工人和低职位官员一律实行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保险资金来自国家、工人、企业主三方,工人、企业主要各自负责保险费的一半,退休工人的退休收入依据工人原工资收入等级和地区等级而定;只有证明确实失去谋生能力者,才有资格享受残疾社会保险待遇,而且得缴足5年保险费;年满71岁且缴纳保险费在30年以上者,才能享受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待遇。上述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由此产生。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