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劳动合同法2第1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二、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3第2节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和形式一、劳动合同的种类(一)按照合同期限不同分为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二)特殊类型1、劳务派遣:5劳务派遣机构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6维权遭遇“踢皮球”吴某于2007年6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由建筑公司安排的起重工工种,具体由建筑公司派遣到某钢结构公司工作。2008年5月,吴某在该钢结构公司工作时,右手被重物轧伤。经司法鉴定,吴某的伤势按照工伤标准构成七级伤残。法院受理该案后,建筑公司和钢结构公司互相推卸责任,均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7法院向其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遂于吴某签订了赔偿协议。8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4、劳动报酬;9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社会保险;7、用人单位的情况;8、劳动者的情况;9、其他条款10(二)补充条款1、试用期:(1)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包括1个月);(2)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3)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11(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5)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合同期限;★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2(6)与见习期:见习期: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与考核的一种制度,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办理转正手续;如果不合格,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1年,表现特别不好,可予以辞退;期限为6个月到1年,系政策法规的规定;13见习期仅适用于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就业见习:是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实践训练的就业扶持措施;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待遇: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的生活费补贴,相当于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14实习和试用有区别吗赵万、茅华等同学是2009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现在正在找工作。但最近在求职过程中,他们发现很多企业要求他们毕业后进入该企业试用6个月至1年,由企业考察合格后正式录用。有的企业则声明这6个月至1年为实习期。而且有的企业说会给工资,有的企业却说没有工资。他们感到很疑惑,实习和试用有什么不同呢,企业不给工资合法吗?15参考分析实习是指学生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或指派专人传授技能进行指导,实习生则通过完成一定任务来熟悉工作,为尽快适应并参与实际工作打基础。可以无劳动报酬,期限可长可短。《劳动合同法》第20条指出,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6另外,还要引起重视的是,对于实习以及实习期间伤亡事故,目前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如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只能按照责任大小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实习生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损害赔偿责任。而试用期的应届毕业生,由于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事故,就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获得工伤赔偿。172、保守秘密;3、培训;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18三、劳动合同的形式1、全日制用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9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2008年5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赵某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公司1万元。2008年8月,赵某到公司工作后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203个月后,赵某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赵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2009年7月,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赵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甲公司应该为赵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赵某不必交付违约金。22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对于已经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23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即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如发生纠纷,则应先诉至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劳动法。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24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内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超过1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仍未定需支付双倍工资吗?);25劳动者不愿意订?◇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26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肯德基被诉何女士从1998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2006年升职为区经理。2007年6月4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何女士与肯德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09年7月1日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何女士将老东家北京市肯德基公司告上了法庭。问:法院应如何处理?27法院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1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法院最终判决肯德基公司向何女士支付工资差额5万余元。28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四、劳动合同的期限10年2次改制(一)固定期限合同:双方约定;(二)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单位在计算补偿金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29一个公司两块牌子,工龄能否连续计算某技术研究所后改名某技术开发公司。我于1996年来此工作,开始是与技术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自2007年5月1日始,变为与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了用工单位的名称外,其他什么都没有变。最近,当新一轮劳动合同又要签订时,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0却遭到技术开发公司的拒绝,理由是我在该公司只连续工作了3年,按规定不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请问:一个公司两块牌子,工龄能否连续计算?参考分析: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31单位的工作年限。技术研究所和技术开发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由同一法人设立,实际上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根据前述行政法规,劳动者在两个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之间调整,不发生连续工作年限的中断。这就是说,用人单位欲使你“工龄归零”的企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32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33无固定期限合同相关问题1、老张在甲单位连续签订了两个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现第二个合同期限已届满,老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决定不再续签,怎么处理?2、老王在甲单位连续9年,第10年时被原单位安排到乙公司上班,合同期限1年.期满后老张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甲单位认为老张不符合条件,你认为呢?34案例徐某是本案德资企业的一名操作工,自2007年3月6日进入该企业工作至今,徐某认为与该企业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德资企业支付徐某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35该德资企业认为已与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可提供徐某进入该企业工作时填写的《职位申请表》、《岗位描述》、《用人单位合同备案登记表》、《市社会保险参保申请表》等劳动合同的附件及与徐某所签劳动合同的PDF电子文档,但称与徐某所签劳动合同原件遗失。本案中德资企业提供的一系列劳动合同的附件能否证明该企业与徐某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德资企业无法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职工是否有权索取双倍工资赔付?36第三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和原则(一)条件:1、用人单位:依法设立;2、劳动者:基本条件(年龄、劳动能力);只能同时建立一种劳动关系(二)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37用假文凭被炒未获补偿为谋得一份好工作,小吴使用了伪造的文凭,公司查明真相后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持假文凭谋职的小吴因欺诈行为被判劳动合同无效,不仅丢了饭碗,还无法享受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停工医疗期等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他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38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三、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的禁止行为1、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劳动合同的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392008年年底,北京书商罗先生与从黑龙江来北京打工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罗先生提供图书,李某按销售提成。罗先生要求李某找来有北京市户口、正当职业的张某为其担保。谁知李某两次从罗先生处取了近3万元的图书后,突然“失踪”了。罗先生于是起诉张某赔偿图书损失。对于突如其来的索赔,张某辩解说只是为李某的人品做担保,并没有为销售图书的事情做过担保。此外,张某还提出,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自己的担保应属无效。40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2、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是:(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上级主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