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2劳动合同的内容效力履行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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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定条款1.《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3.《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4.《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劳动合同的协商约定条款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一)试用期1.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便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属于约定条款,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但是,试用期的期限不能任意约定。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4.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试用同一人5.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6.试用期的考察7.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须符合四个法律要件:用人单位存在录用条件;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通知书应在试用期内作出;用人单位解除通知书要说明理由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设定“录用条件”,且须公示。(二)培训和服务期1.培训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条款。---专业培训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2.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目的是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避免职工任意跳槽给自己带来损失。3.双方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以前有出资招用、培训及其他特殊待遇(提供住房、解决户籍、借款、股权安排等重大市场价值的),现在都不得约定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但是,一般的上岗职业培训不包括在内。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即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视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开展的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能力、工作绩效等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养和训练活动,其内容一般以劳动者从事日常工作所需要的知识、技能为主,主要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的日常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改善工作方法、工作态度以及工作的价值观等。(1)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和目的---内容较为专业,很强的针对性,一般是劳动者事前并未深入掌握以及尚无法熟练运用的特殊知识和技能,目的是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2)培训的对象---个别劳动者,通常是用人单位经过严格挑选后确定的人员,是专业型和个体型的培训。(3)培训的形式---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都可,通常脱产。培训时间较长。(4)培训的费用---通常较高,且用人单位可能还需要为此另外付出交通费、食宿费、培训津贴等附加费用。需要用人单位纳入专项培训费用和预算进行开支。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支付责任---《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①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以培训费为限,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②培训费用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实施条例》第16条《实施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39条2-6项5.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冲突: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施条例》第17条6.试用期与培训服务期协议7.培训协议---培训的性质;培训计划;培训费约定(单纯直接还是包括间接)及证明;证据留存---费用单据的签字确认和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载明培训时间。(三)保守秘密与竞业限制1.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尚未取得知识产权《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如何保护商业秘密(1)法定义务---无需给予经济补偿(2)约定义务---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4.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受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目前无明确规定。适用的可能人员范围: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岗位的人员,秘书人员,重要的信息人员。5.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6.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处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否则,不适用支付违约金。8.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三、限制和禁止约定的条款1.限制约定的条款(1)第二职业条款(兼职条款)(2)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2.禁止约定的条款(1)歧视条款(2)生死条款(3)保证金条款四、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四节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二、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合16一般来说,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适格2.内容合法---《劳动合同法》-17/26(1-2、3)3.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法》-16/26(1-1)4.合同形式合法---《劳动合同法》-10/16《劳动合同法》没明确区分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三、无效劳动合同1.无效劳动合同是相对有效劳动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因欠缺劳动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2.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1)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先仲裁后诉讼(2)处理---撤销、修改、赔偿。①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②无过错方可选择解除或存续劳动合同。③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④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6、93条劳动合同依照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含义和原则1.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亲自履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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